一般的案子都會錄入法院的電腦系統,但家屬在該院的電腦系統內查不到任何本案的信息。案子移交該院已經三個多月了,法院卻不敢錄入辦案系統走正常的司法程序。可見法院非常清楚法輪功的案子是冤枉的,所以才不敢見光,弄到背地裏暗箱操作。
敬慧玲,女,今年四十四歲,四川省南充市南部縣人,是在成都市做生意的個體工商戶。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四點左右,敬慧玲正在成都家中休息時,被社區居委會和成都市高新區三瓦窯派出所警察騙開了房門。當警察看到家中有法輪功書籍後,在未出示執法證件和搜查證件的情況下,警察違法搜查並扣押了手機、電腦等私人物品。
敬慧玲的父親與兄弟聞訊趕到現場了解情況時,竟被強制扣押,非法關押至深夜。敬慧玲當天被非法刑拘,七天後即六月二十八日被非法批捕。
非法批捕後案件材料因證據不足曾返回三瓦窯派出所。該派出所警察四處網羅所謂的迫害證據。將孩子所用的手機、電腦,鋪子營業用的設備,甚至連房東寄放的廢舊電腦都作為所謂的罪證。
據悉這個迫害指令來自於成都市610。在610的指使下三瓦窯派出所把該案當作「大案」,已經騷擾了她的家人、孩子還有店鋪營業員。在社區居委會的威脅下,房東已經打招呼不給她續租。
案子移交到高新區檢察院李國棟檢察官手中後,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在成都高新區檢察院檢察長公開會見日上,敬慧玲的父親到檢察院要求見檢察長,為自己的女兒伸冤,檢察長不見,委託敬慧玲案的公訴人李國棟見敬慧玲父親。
敬慧玲的父親對李國棟說:「我的女兒修的是真、善、忍,她是個好人,她沒有做任何錯事,希望你們無罪釋放,希望你們要講良心。」成都高新區檢察官李國棟說:「我們不講良心,只講法律。」
從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批捕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移交到法院,案子在高新區檢察院偵查滯留近十個月的時間。
真正的法律和良心並不矛盾,法律是保護天良的,違背良心的是惡法。
我們就來對照法律看看四川成都高新區公檢法是如何執法犯法的。
第一,憲法規定信仰自由。法律只是管人的行為的。
法輪功學員敬慧玲,修煉法輪功以來,處處按照真、善、忍做人,她的家庭更加和睦,工作更加勤奮,認真負責,為人處世越來越謙和忍讓,身體更加健康,對老人更加孝敬。
為了躲避當地警察的騷擾,迫於無奈她隻身到了成都,舉債做點小生意糊口。數年來,她一心撲在生意上,吃了很多苦頭。沒有一點從商經驗的她,憑著對真、善、忍的信仰,抱著一顆真誠的心,待人誠實謙和、熱心周到、童叟無欺,不貪不佔。
敬女士沒有做任何危害他人和社會的壞事,僅因為她修煉法輪功就遭此迫害,那完全是公安機關的執法犯法,踐踏憲法,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
第二,成都市高新區三瓦窯派出所警察無故騙開敬女士的家門,在未出示執法證件和搜查證件的情況下對她實施非法抄家並抓捕。
中國刑法第245條法律:在沒有得到主人允許,沒有出示搜查令、沒出示身份證件的情況下闖入、並搜查住宅,包括秘密錄像、照相等,即犯了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三,案件在檢察院滯留近十個月,已嚴重違反偵查期限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二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把允許延長的期限加在一起有幾個月?檢察官應該很清楚,那麼在檢察院偵查期間羈押敬女士近十個月是何道理?這又是哪家的法律呢?
第四,檢察院將案件移交法院後三個多月仍無結果,法院已經違法。
《刑法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成都市高新區法院,不僅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走程序,甚至連最基本的法院辦案系統都沒有敬女士所謂案件的信息記錄。這又如何解釋呢?
敬告被江澤民610控制的四川成都市高新區公、檢、法人員,快快放棄暗箱操作、陷害修煉人的想法,明明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在違法,不敢公開見人,為甚麼還替人背黑鍋呢?公務員法早已規定,如遇錯誤命令允許拒絕執行,如果你們不拒絕,參與了違法犯罪活動,你們就是案件的從犯,所有該承擔的責任,都得自己承擔,終身負責。
以上列舉的違法事實,僅從第一條就可以斷定迫害法輪功的違法性,即使司法程序都是正常的也是違法的,因為迫害修煉人的行為是與憲法相抵觸的,所以說修煉法輪功合法,修煉人不容侵犯。
希望四川成都市高新區法院法官儘快看清形勢,棄邪歸正,秉公執法,立即無罪釋放法輪功學員敬慧玲女士,從而減輕因無故迫害敬女士而招致的罪惡報應。
迫害責任人:
成都市「六一零」辦公室主任:餘輝
English Version: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7/7/10/1645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