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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師被新疆女子監獄害死 家人要求賠償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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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新疆報導)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是克拉瑪依市鑽井公司環評鑑理工程師、法輪功學員趙淑媛被新疆女子監獄迫害致死一週年祭奠日。一年來,趙淑媛的兒子為維護母親和自己的合法權益,按照法定程序分別向新疆女子監獄、新疆監獄管理局,自治區高級法院提出國家賠償,但均遭到拒絕,現已向最高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趙淑媛
趙淑媛

趙淑媛因幫助老年法輪功學員控告江澤民,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被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公安局綁架,同年十二月初移送克拉瑪依區檢察院,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訴到克拉瑪依區法院。原定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的開庭被克拉瑪依區法院取消後,趙淑媛的律師在多個部門控告法院阻撓律師複印案卷的諸多違法行為。之後,克拉瑪依區法院予以報復,在沒有給律師送達開庭通知書的情況下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非法開庭,對趙淑媛非法判刑五年。

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趙淑媛被送往新疆女子監獄,僅僅兩個月零十九天就被迫害致死。家屬要求將遺體運回克拉瑪依市安葬,監獄方面不同意,強行送往烏魯木齊市第二殯儀館,不讓家屬設靈堂,冷藏遺體的手續不給家屬,並限制親戚吊唁。家屬不同意火化,要求監獄給個說法。監獄方面不做答覆,告知家屬十天內若沒有其它理由將強行火化。八月七日,監獄委託司法鑑定所對趙淑媛的屍體進行檢驗,八月八日趙淑媛的遺體被火化。

七月二十五日,趙淑媛的兒子聘請了內地的一位律師和本地的一位律師辦理國家賠償。七月二十六日,兩位律師向新疆女子監獄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要求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精神撫慰金二百多萬元。八月二日新疆女子監獄做出不予賠償決定。

八月三日,向新疆監獄管理總局遞交了國家賠償覆議申請,九月二十七日,監獄管理局駁回了賠償覆議申請。嗣後,趙的兒子又向自治區高院提出賠償申請,起初,高院立案庭不收此案,讓把材料交到高院的國家賠償委員會,該委辦公室主任李波讓當事人先向新疆司法廳提出國家賠償覆議申請,司法廳認為該案已經新疆監獄管理局覆議,應當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請,此案就這樣一推二拖到二零一七年三月中旬自治區高院才正式立案。審理此案的主審法官根本不負責任,敷衍了事,書面審理,通知律師遞交一份代理意見,律師的代理意見尚未寄到,六月七號,不予賠償的決定書已經做出。

趙淑媛的家人提出國家賠償的主要理由是: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受害人趙淑媛在新疆醫科大第五附屬醫院體檢各項指標正常,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律師會見趙淑媛時,其面色蒼白,身體極度消瘦,體重僅三十公斤(趙淑媛口述被關押前體重五十多公斤)律師當時就提出為她辦理保外就醫的口頭申請,新疆女子監獄表示不能辦理。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趙淑媛的兒子和律師又一次書面申請辦理保外就醫,新疆女子監獄以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為由再次拒絕。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趙淑媛出現心衰昏迷後被送往新疆醫科大學第五醫院搶救,甦醒後新疆女子監獄要求出院觀察,醫院向女子監獄監管警察的獄政科長歐陽豔美交代:出院觀察可能病情加重,甚至危及生命。但新疆女子監獄監管警察仍堅持出院觀察。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趙淑媛再次出現昏迷,被120急救車送往新疆空軍醫院救治,其診斷為:病情危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甦醒後,當日新疆女子監獄將趙強行帶回監獄。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十一時多,趙淑媛第三次出現昏迷被送往新疆醫科大學第五附屬醫院急救中心搶救,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十五點多,趙淑媛甦醒片刻隨後又昏迷,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十八點二十二分醫院送達病危通知書。在病情如此危急的情況下,七月二十日上午,新疆女子監獄竟然準備再次將她送回監獄,後來趙的家人強烈要求繼續在醫院搶救費用自理。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十八點零五分趙淑媛去世。

趙淑媛的家人認為:新疆女子監獄一而再、再而三,不顧趙淑媛的病情及專業醫生的醫囑,強行帶趙淑媛出院觀察。新疆女子監獄的行為符合了《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款「刑事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再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撫慰金。」由於趙淑媛的死亡,給家人的心理造成了不可逆轉的傷害,且屬於造成了嚴重後果,故家人依照現有相關案例主張精神撫慰金一百萬元(參照呼格吉勒圖冤殺案的精神撫慰金)。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民政部 司法部監獄罪犯死亡處理規定》『司法(2015)5號』「正常死亡是指人體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導致的自然死亡;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殺死亡,或者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他殺、體罰虐待、擊斃以及其他外部原因作用於人體造成的死亡」。

趙淑媛的家人認為,趙淑媛的死亡屬於非正常死亡,正常死亡主要著眼於自然死亡,而趙淑媛的死亡並非由於疾病的自然死亡,主要是嚴重營養不良產生的各器官衰竭引發的死亡,故並非自然死亡。趙淑媛的死亡屬於非正常死亡中虐待所致,這裏強調的虐待可以是積極的也可以是消極的。例如:對趙淑媛實施捆綁,長時間固定一處造成皮膚多處褥瘡,這就是積極虐待。


新疆女子監獄監獄長 陳紅霞 手機:18146409000
新疆女子監獄獄政科科長; 歐陽豔美 手機:18099185792
新疆女子監獄刑罰執行科科長; 聞淑芬 手機:13201281078
新疆監獄管理局局長
兼黨委書記司法廳副廳長 范 軍 手機:18199980000
新疆監獄管理局:
紀委書記:尹隨慶 手機:18199980999
副局長警立元 手機:18199980003
黨委委員兼副局長:韓思甜 手機:18199980008
副局長 依馬木 手機:18199980006
副局長 王長壽 手機:18199980007
政治部主任 陳同利 手機:18199980009
黨委委員 馬建國 手機:18199980002
新疆自治區高級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李波 135799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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