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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寧河區賀靜被非法判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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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明慧網通訊員天津報導)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寧河區法院下發「刑事判決書」,將天津市寧河區法輪功學員賀靜非法判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晚七點,賀靜、王淑敏、陳玉玲、於文秀、許貴太在法輪功學員尹連華家時,被突然闖進來的十來個警察綁架,警察將這六人劫持到蘆台鎮派出所刑事拘留(後來其他五人已相繼回家)。隨後,警察從賀靜隨身攜帶的書包中搜走了三部手機,還從家中抄走了法輪大法書籍、電腦、真相幣等。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寧河區法院非法開庭審理,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下發刑事判決書,審判長:汪衛軍,審判員:李洪文、靳加伏。寧河區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德增出庭支持公訴。十幾年來海內外法輪大法弟子一直向公檢法人員講真相,他們明明知道法輪功是被誣陷的,法輪功學員是被冤枉的,可仍是錯用《刑法》三百條,枉判賀靜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賀靜,女,三十四歲,獨生女,大學畢業後在外地工作、結婚,婚後不久因夫妻感情不和離異。失敗的婚姻、情感的挫折給賀靜帶來憂傷,再加上媽媽有病無人照顧,她只好辭掉了工作回家照顧媽媽的生活起居,在賀靜的臉上看不到同齡人的快樂。

就在這時她接觸到了法輪功(又稱法輪大法),法輪大法真、善、忍的高境界的法理,使她像海上漂泊的小舟看到了引航的燈塔,照亮了她迷茫的心境,給了她生活的信心和勇氣,她明白了人來到世上的意義和目的,她按真、善、忍的標準修煉自己,善待她人,寬容別人,遇到矛盾找自己,她從此不再抑鬱寡歡,她快樂了。她的親朋都為她走出陰影而高興。

賀靜知道法輪功是被誣陷的,她利用手機向世人講述真相,是在解救被謊言欺騙的眾生,順天意,得民心,既合理又合法。然而,賀靜卻因此而遭中共迫害,身心備受摧殘,天理難容啊。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信仰法輪功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告訴人們真相、製作、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完全是法律允許範圍之內的事,也是合法的。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全國人大《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全文內容也沒有提到法輪功三個字。

公安部二零零零年發布了《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宣布的十四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這一通知在二零一四年又公布一次,內容中也沒有法輪功。

自一九九九年十月至今,公檢法對法輪功定罪的藉口有:公安部通知、民政部通知,還有兩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司法解釋,這兩個司法解釋全文內容沒有提到法輪功三個字。

《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公安部通知》、《民政部通知》、兩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司法解釋》以及《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與憲法第三十六條相違背,本身就是違法的。

善惡到頭終有報。現在那些落馬的大大小小官員,如周永康、薄熙來、李東生、徐才厚、郭伯雄、黃興國、宋平順、武長順等等,表面上是因為貪腐,實際上是因為他們每個人都有迫害法輪功的血債,這是天理作用下惡報臨頭的顯現。

二零一三年現政權出台了《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對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的違法辦案行為,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任何人對自己的執法行為都要終身負責,這對於執法人員可以說是敲響了警鐘。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開始,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正式實行,明確告訴警察,哪怕是執行上級的命令,只要是錯誤的,就要追究具體辦案人員的終身責任,這條規定徹底堵死了基層辦案人員以執行上級命令推脫罪責的後路。

人不治天治。在此正告那些至今仍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天津市各級人員,趕快停止迫害法輪功,懸崖勒馬,將功補過,立即無罪釋放法輪功學員,為自己和家人留一條生路。


參與迫害的部份責任人和參與人:
寧河縣蘆台派出所所長楊樹俊手機13920711234
寧河縣蘆台派出所副所長項崢13820095295
寧河縣公安分局:局長劉玉順 電話:022-69591252
寧河縣防範辦(610)主任岳文平13702096285
副局長鄭順紅02269573053住址:寧河縣蘆台鎮唐寧裏4-2-302
國保大隊長楊志強13612001155住址:寧河縣蘆台鎮幸福花園13-3-301
國保大隊運沛剛 電話02269591243
國保副大隊長祖軍13820353000、18920143795住址:寧河縣蘆台鎮東方裕景小區5號樓
寧河縣政法委02269591922
寧河縣「610」02269577588
國保大隊02269591243
天津市寧河區檢察院:
公訴人:朱德增
天津市寧河區法院
於盛樂 手機18522678089
王樹倫 辦69591966 宅69593620 手機 1822225366 18920297853 13512005588
李賀永 辦69561350 宅69566998 手機13821532888
李卓領 辦69561345 宅69592290 手機13302021333
蔡駿清 辦69119868 宅69589218 手機13502160044
審判長汪衛軍18920799998辦69561332 家電69597986
審判員李洪文 13820810822辦02269561329
刑庭庭長 曹鐵辦69561327 手機18920297187 13002213376
李長喜 辦69222988 宅 69569383手機15922278661
靳加伏 辦69561332 手機18920473120
龐海順 宅69582856 13602136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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