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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黃小芬控告公檢法違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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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南報導)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湖南省郴州市黃小芬再次委託律師就她遭非法關押構陷一事向郴州市有關部門提出控告:要求依法追究卞力川、劉勁松、唐小弼、劉繼紅犯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責任;要求無條件釋放本人,並歸還本人全部個人財產。

目前黃小芬親筆簽字的控告書已遞交到郴州市檢察院、郴州市北湖區法院、郴州市北湖區檢察院,還抄送到:郴州市人大常委、郴州市信訪辦、郴州市北湖區政府、郴州市北湖區政法委、郴州市北湖區公安局、郴州市北湖區610。

律師在控告狀中陳述: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下午,控告人黃小芬正在家中休息時,被控告人劉勁松帶領一夥人未出示《立案決定書》,擅自闖入控告人黃小芬家中,進行搜查。他們翻出了法輪功資料、現金、存摺,也不讓控告人黃小芬清點,也不給扣押清單,就將控告人黃小芬帶到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晚上將控告人黃小芬送入郴州市拘留所。二十一日,又將控告人黃小芬送入郴州市看守所。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被控告人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國保大隊卞力川、劉勁松將非法從控告人黃小芬家中取得的關於法輪功的書籍等私有物品作為「證據」移交到郴州市北湖區檢察院批捕科,以莫須有的罪名要求檢察院批捕控告人黃小芬。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被控告人唐小弼、劉繼紅採用了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國保大隊移交的非法取得的「證據」將控告人黃小芬以莫須有的罪名批捕。

司法乃國家之重器。被控告人作為司法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知法犯法,執法犯法,罪加一等。請求檢察機關履行職責,維護控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

鑑於被控告人卞力川、劉勁松、唐小弼、劉繼紅等人的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九條,構成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搜查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法輪功學員黃小芬兩次委託律師依法對其進行控告。

事件回顧: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郴州市北湖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副隊長劉勁松帶領二十餘人,未出示《立案決定書》,擅自闖入法輪功學員黃小芬家中,進行搜查,家裏被翻得亂七八糟。家中所有的法輪功書籍、法輪功真相資料、現金、手機等私有財物全部被抄走。之後,劉勁松等人將黃小芬綁架至郴州市北湖區公安分局。這天晚上,黃小芬被劫持到郴州市拘留所。

整個搜查過程,劉勁松等人都是違法操作:沒有出示合法證件;搜查、扣押物品時不讓黃小芬本人參與;沒有第三方見證人在場;扣壓清單沒有黃小芬的簽名(沒有扣壓清單);綁架及非法拘留之後沒有及時通知家人。黃小芬失聯後的第三天親友才輾轉得知她已被非法關押在拘留所,去拘留所給她送衣服時得知她要被非法關押十二天。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黃小芬被非法轉為刑事拘留。黃小芬被非法刑拘後,她唯一的女兒曾多次到北湖區公安局要人,要求取保候審,負責辦案的國保大隊副隊長劉勁松置之不理。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黃小芬委託律師就其遭綁架和非法構陷一事向郴州市有關部門提出控告。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北湖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卞力川、劉勁松將非法從黃小芬家中取得的關於法輪功的書籍等私有物品作為「證據」移交到郴州市北湖區檢察院批捕科,欲構陷黃小芬。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黃小芬被北湖區檢察院非法批捕。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黃小芬再次依法控告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國保大隊隊長卞力川、副隊長劉勁松、郴州市北湖區檢察院偵監科科長唐小弼、郴州市北湖區檢察院紀檢監察室主任劉繼紅四人徇私枉法,要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卞力川、劉勁松、譚小弼、劉繼紅涉嫌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責任。

黃小芬的律師明確表示:「信仰法輪功屬於憲法保護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黃小芬的行為沒有對社會造成任何危害,相反對人有百利而無一害。」黃小芬信仰法輪功,是在我國憲法和法律允許的範疇內,沒有觸犯我國任何一條法律。

如今全國範圍內,僅二零一七年上半年,已有被非法關押並即將走入或已經走入司法程序的法輪功學員無罪獲釋及退卷情況,在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中級法院,都有阻止或終止迫害程序的案例,使五十四名法輪功學員獲釋,另有九十七人被退卷的記錄。

希望公訴機關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撤銷對黃小芬起訴的案件並無罪釋放法輪功學員黃小芬,成為結束迫害的一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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