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鶴 |
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吉林市豐滿區法院再次非法秘密開庭,又沒有通知律師並在中級法院認定的「事實不清」的情況下,沒有任何新的內容,基本翻版了一審的程序內容,非法判白鶴兩年零八個月的刑期。豐滿區法院在送達判決書時白鶴被非法關押在吉林市看守所已經近兩年了。他們告訴白鶴別上訴了,時間不夠用了。
別說還有八、九個月的刑期,就是判完就放人也是冤案。所以白鶴要求上訴。白鶴的家屬得知後,控告吉林市豐滿區法院法官的違法行徑,吉林市豐滿區檢察院以不構成違法為由不予受理。
無奈之下,白鶴八十多歲的老母親諮詢了吉林市的一些律師所,很多律師認為不讓律師閱卷和不通知律師出庭辯護違法,但在吉林市沒有律師願意接法輪功學員被迫害的案子。吉林市各區的法院都不准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
白鶴的姐姐雖然不是法輪功學員,也一直在為弟弟白鶴申冤。把豐滿區法院陶銀剛、趙亮、郭芮等人的違法行為反映給豐滿區法院的紀檢監察室,可是得到的答覆是:白鶴上訴了,一切事情由中法解決。所以白鶴的老母親只好給中法辦案法官楊偉華寫信。
老人家在信中寫道:審理白鶴案的豐滿區法院在一審和重審階段一直在程序上違法辦案。白鶴的一審和重審律師多次去豐滿區法院要求閱卷,豐滿區法院一直採用各種手段不讓律師閱卷,直到一審和重審開庭,白鶴的兩名律師都不能依法閱卷。兩次開庭均未通知律師到庭為白鶴辯護。為此事我在孩子們的陪護下,去了很多律師事務所諮詢了很多律師,這些律師不相信會有這樣的事,因為開庭沒有律師到庭辯護違背了最基本的程序,除非法院開庭不想依法辦案,否則怎麼會不通知律師。
就此問題我們家屬也去豐滿區法院多次詢問原因,可是從來就找不到豐滿區法院的辦案人員。只有在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才找到了豐滿區法院的紀檢監察室反應了情況。紀檢監察室答覆我們說白鶴上訴了找中院解決。為此我才向您反映情況。因為,通過白鶴的一審上訴,我們家屬覺得中院在司法程序上還是比較嚴謹的。一是同一個律師多次去豐滿區法院一直不能閱卷,而到中法只去了一次就順利閱卷,雖然這是法院辦案的基本程序,我們還是覺得很欣慰!二是中院對白鶴的一審上訴案做出了「事實不清,發回重審」的裁定。可是遺憾的是豐滿區法院還是不能依法辦案,依舊採用一審中的被中法裁定的「事實不清」的所謂「事實」判白鶴兩年零八個月!我們家屬認真的比對了一審和重審的「刑事判決書」的事實部份,兩個判決書內容一樣,連文字上基本都是抄寫的一審判決書,還是事實不清。那麼在事實不清情況下判多長時間都是枉判不是嗎?豐滿區法院就應該依法退卷而不應該繼續違法判案,請中法楊法官一定要依法給我們一個合法的裁定,以維護我國的司法公正和當事人的基本權利!
司法辦案講的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那麼白鶴案的真實事實是甚麼呢,我是他的母親,非常了解我的兒子。他因為修煉了法輪功,變得身心健康,與人為善,改掉了很多不良習慣。就是因為白鶴要堅持自己的信仰,因到吉林省省委、省政府上訪(在不公的對待下上訪也是公民的基本權利,自古有之),為法輪功說句公道話,竟被部隊帶回軟禁長達一年之久。轉業後先後多次被綁架、關押,在勞教所裏因不放棄信仰法輪功,抵制洗腦迫害,曾遭受了被五隻電棍同時電擊頭部、頸部、前胸、後背的酷刑。二零一五年五月為討回公道,白鶴依法向最高檢察院控告江澤民對自己的迫害。因為江澤民是這場迫害的始作俑者,所以白鶴沒有控告直接迫害他的那些人,因為那些人很多是違心做的,想給他們一次機會。但是如果這些人一味的不顧自己的良知和法律,我們也要保持對他們的追訴權,不論時日長短。
雖然現在還沒有為法輪功平反,但是從一九九九年到現在變化是相當大的。那時誰敢為法輪功說一句話,可現在有多少律師為法輪功辯護,國際上有多少政府及團體要求中國停止對法輪功的迫害,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周永康、郭伯雄、徐才厚、薄熙來等多個高官被判刑。江澤民自身都難保了。反腐直指江澤民,當江澤民被押上歷史的審判台那一天,他的一切政策將完全終結。江澤民的追隨者出於自保還在下達迫害的指令,可是能長久嗎?目前全國僅上半年就有五十四人在公安、檢察院及法院階段獲釋,九十七人被退卷。很多真正聰明的人都在給自己和家人留有餘地。我們也不想看到那些人在運動過後去品嘗給自己釀下的苦果!
在「以法律為準繩」上,豐滿區法院也是錯用刑法三百條。以《刑法》第三百條為罪名對白鶴起訴、判刑屬於錯用法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必須同時構成「利用邪教組織」與「破壞法律實施」這兩個方面。對法輪功信仰者以邪教組織的名義進行的一系列打壓沒有法律依據,已構成錯用濫用法律條文的瀆職罪。法輪功叫人首先做一個好人,信仰真善忍理念、修心向善,成為更好的人,身心健康,已經得到社會的公認。法律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規範,懲惡揚善是國家法律的本質。白鶴修心向善做好人,正是在維護國家法律。
從法律上的明文規定上看白鶴的一切行為也都是在法律的範圍內行使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白鶴不但有對江澤民的控告權、申訴權、檢舉權,還享有按照《國家賠償法》取得賠償的權利。白鶴的控告權、申訴權、檢舉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即使控告江澤民,也是合法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按照《刑事訴訟法》,白鶴作為被江澤民迫害的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法院控告江澤民。所以,白鶴向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控告江澤民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是合法的。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對白鶴的抓捕、判刑已經是違法了《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報復陷害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對白鶴非法庭審、非法判刑,是在製造錯案、冤案,給當事人白鶴造成嚴重損失,是侵犯白鶴的合法權益,違反《法官法》第三十二條,是違法的。
誰在犯罪,誰在破壞法律實施一目了然!因此豐滿區法院法官郭芮、陶銀剛、趙亮的行為已經構成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罪,要求有關部門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基於以上事實的依據,和以上法律的準繩,我們殷切期盼楊法官能依法辦案,不受非法因素的影響,維護司法公正,為我國依法治國的政策做出您的努力!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