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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害女教師 黑龍江國保楊波、馮海波執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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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現年五十二歲的法輪功學員郝明媚,原黑龍江北安教師,近年租住在大慶市,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被省公安廳國保副處長楊波、大慶市公安局國保隊長馮海波操控大慶國保和乘風分局警察非法抓捕、抄家、關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再度被以欺騙手段非法拘禁,四月二十七日在沒有任何犯罪事實的情況下,被大慶市讓胡路區檢察院批捕。

郝明媚
郝明媚

八月九日,郝明媚的家人到大慶讓胡路區檢察院詢問情況,檢察官丁寧告知案卷已退回乘風分局。家人趕緊到大慶乘風分局要求放人,辦案人陳揚和一王姓民警說:「檢察院退回案卷是為補充證據,拒絕放人。」

法輪功是佛家上乘修煉大法,以「真、善、忍」為根本指導教人修心向善做道德高尚的人,祛病健身有奇效。法輪大法已洪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郝明媚因身患的各種疾病而學煉了法輪功,看《轉法輪》僅三小時,就使頑固失眠症徹底消失,臉上的蝴蝶斑也迅速消退,皮膚變得白淨,真正體會到了甚麼叫「無病一身輕」。

郝明媚被非法關押至今已長達五個月,期間腰椎盤突出並發心臟病,嚴重威脅到她的身心健康。

一、大慶市公安局610、國保支隊、乘風分局警察兩次非法抓捕、關押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郝明媚在大慶火車站等候檢票時,突然被不明身份的(後來知道是市局國保警察耿向軍等)四個便衣劫持,他們說:「市局610抓你。」並稱:「上邊有令,讓把你控制在這」。郝明媚被帶到乘風分局訊問,她問為啥抓我,警察讓她罵法輪功創始人,郝明媚不罵,警察就認定她是法輪功學員,逼問家庭情況,非法查抄她的住處,並勒索罰款一千元、拘留十五天。非法關押讓區第二拘留所的第五天,因突發腰椎盤突出,郝明媚被提前釋放。乘風分局說是國保大隊馮海波讓他們抓她的,辦案人還勸她離開大慶。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點多,郝明媚在租住的家中休息,房東敲門,稱物業說沒交水電費。她開門後,趕忙找交完水電費的票子給他看。想不到這是警察利用房東騙她開門的圈套。寒暄幾句後,房東往外走,衝進一人問她名字,隨即打電話叫來十幾個人,都穿便裝,不出示任何證件,沒有執法記錄儀。對室內一通亂翻,並用手機拍照,用捲尺測量窗台至衣櫃的距離,郝明媚問他們要幹啥,為啥這麼做,都是甚麼人,誰也不回答,讓她在一張單子上簽字。之後被帶到乘風分局。

二、警察汪斐然以欺騙手段讓她簽字,郝明媚被騙進看守所

在乘風公安分局,辦案人汪斐然問郝明媚為甚麼不用寬帶上網,而用網卡?郝明媚說網卡便宜。汪說:「不對,因為用網卡上網查不到你的IP地址。」(意思是為了躲避公安查詢上網痕跡)其實,郝明媚這是頭一次聽說網卡上網還有這功能。郝明媚問:「為啥抓我?」一警察說:「市局有人不放過你,硬把你當大慶地區法輪功學員的頭兒,我們不想這樣對你,沒辦法呀,你怎麼還在大慶呀?」做完筆錄,一劉姓警察讓郝明媚配合他們先去體檢,說:「我們劉(英傑)局長不會不管你的!」

汪斐然等人帶郝明媚去醫院體檢後,直接送去看守所。汪讓她在一張單子上簽字,郝明媚一看有很多內容,但由於眼花看不清具體內容,就問汪寫的甚麼。他說:「沒啥,就是拘留三天。」她信以為真,就簽了。誰知在拘留八天時,汪又來變更延期羈押手續,說對她延期三十天。郝明媚追問入看守所當天,他讓她簽的拘留單上到底寫了甚麼。他得意地笑著說:「那不是給你看的,那是給檢察院、法院看的。」

郝明媚質問他:「那怎麼能讓我簽字認可,卻不給我看?而且你們在抓人當天就寫好了給檢察院、法院的定性材料,這不是預謀整人嗎?」他不回答。郝明媚又問汪斐然為甚麼拘留我?他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他們從開始就是違法辦案,還沒立案調查,卻給定好了罪名。

三、楊波與馮海波非法提審,逼供、誘供

所謂的辦案單位是乘風公安分局,但是辦案人汪斐然一次都沒有調查詢問過郝明媚;只有楊波和馮海波對郝明媚多次逼供、誘供,逼迫她在偽造的筆錄上簽字,而他倆卻不在筆錄上簽名。筆錄上辦案人的名字竟然是乘風分局汪斐然等人。

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上午,郝明媚被帶進看守所提審室,兩個穿便衣的人不出示證件就對她問話,她問其身份,其中一個戴眼鏡的自稱姓周,指著另一人說:「他是馮海波,我倆是市局的。」馮先來個下馬威,蠻橫的讓郝明媚配合他回答問題,否則的話,「你信不信,我半個月就對你下批捕,兩月就出結果!」周某讓她交代自己的問題。郝明媚說:「我也沒幹啥,你們為啥抓我呀?」楊、馮說:「抓你還是因為大慶的事兒。」 郝明媚說:「去年你們拘留我,又抄家又罰款,還不行嗎?」馮說:「都告訴你別在大慶了!沒有人告訴你嗎?」 郝明媚這才想起來,去年被拘留時,辦案人說過讓她離開大慶,但不知是馮讓她走。於是郝明媚說:「你們現在釋放我吧,我馬上離開。」馮、楊都說:「現在不行了,這次被刑事拘留了,就得經法院判決。」郝明媚說我也沒犯罪呀。他們說:「這是規律、規矩!只要被刑事拘留了,都得經法院判。」

四月六日下午、七日上午,他倆又跟郝明媚「談」。周某居然改口說他姓楊,叫楊波了。馮拿出一份所謂「紅頭文件」讓她看。楊說:「這文件是不准對外的,讓你看都違紀。」這個所謂「文件」的頒布時間: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楊指著事先用曲線作了標記的兩條內容說:「這是重判你的依據,至少判你三年吧。」楊說:「實話跟你說,我們想抓誰抓誰,想啥時候抓啥時候抓,還保準抓到!」他們不斷的逼問一些問題,讓她主動交代。郝明媚沒甚麼可交代的,因為他們的問題與她毫不相干,可又不敢得罪,就只能亂編,來應付。

為了誘供,馮、楊勸郝明媚也說出自己的「事兒」。馮說如果 「交代」的好,他就能放人。郝明媚問:「不是不能釋放,必須經法院判嗎?咋又能釋放了呢?」馮說:「當然能啊!我可以辦成讓你以正常方式順理成章的回家。」楊問我:「如果放了你,你能為我們做點甚麼呢?」郝明媚沒回答。

楊波、馮海波拿出事先打印的幾篇文章,讓郝明媚承認是她寫的。郝明媚不承認,因為的確不是她寫的。楊波還打開手機讓她看一篇明慧網關於楊波的文章,說是她寫的,讓她承認。荒謬的是,那篇文章是四月一日發表的,而郝明媚三月二十二日就被綁架關進來了,怎麼寫的呢?楊波硬說,是她提前寫的,非要逼她承認。硬沒有承認也沒簽字,他們就說要從重處罰。楊、馮還問活動的費用是從哪裏來的,這個那個是誰給你的?總之他們就用這些十分荒謬無理問話,誘導、逼迫郝明媚回答,給她施加壓力。

四、盜用辦案人的名義,編造假口供,偽造筆錄

四月六日、七日楊波、馮海波對郝明媚進行了三次提審,他倆一唱一和,楊是誘供、偽善,馮是逼供,你就得承認,你不承認就如何如何。四月八日和九日讓她好好考慮,還說下週一(四月十日)讓人來做筆錄。郝明媚問:「你倆怎麼不直接做筆錄呢?」他們說:「我們沒權做筆錄。必須得辦案單位做。」

四月十日上午,馮、楊又來了,帶來一個辦案人──汪斐然,汪一副不知所措的樣子,雖然人在現場,但完全就是個擺設。馮打開電腦,直接讀他自己事先編好的筆錄(自問自答)。而真正的辦案人汪斐然,根本就沒有對郝明媚做過個任何調查,更沒有給她做筆錄。

馮海波在四月十日宣讀的筆錄胡編亂造,裏面以問答的形式,說郝明媚參加甚麼法會,說她正在看《轉法輪》,有同修找她參加一個法會,等等。郝明媚說:你們在撒謊,我根本就沒有、我一次都沒有提到我在家裏看《轉法輪》,你為甚麼要撒謊?馮還寫了郝明媚的電腦是甚麼在德威電腦城買的,郝明媚說我都不知道在哪買的,你為甚麼這麼寫?他還在筆錄裏編造了許多不著邊際、而又足以陷害郝明媚的謊話。當郝明媚表達抗議時,馮兇狠的說:「我都給你錄像了,你敢不承認我就刻錄成光碟。」他們的蠻橫、無法無天、無理行為,郝明媚被當場氣哭了。

四月十一日,楊、馮又來了,這一次沒有錄像,還是跟郝明媚「商量」叫她承認她寫了那些文章,交代所謂的「問題」。郝明媚問馮:為甚麼在昨天的筆錄中多處造假?我根本沒說的話都任意編造?他卻毫無愧色的狡辯說:「那能影響案情定性嗎?」

五、610楊波與馮海波脅迫讓區檢察院,蓄意製造冤案

四月二十五日,檢察院劉笑臣來看守所做批捕前核實,內容都是重複馮問過的話。郝明媚對劉說了馮逼供、非法取證的事,劉做了記錄。郝明媚請求他調取看守所的提審錄像,他說回去請示領導。誰知只隔一天郝明媚就被批捕了。郝明媚問辦案人陳楊:「為啥不調取提審錄像?」他說:調了。郝明媚說:「不可能,真調取了還能批捕我,不虧心嗎?」陳說我們也不想這樣,我們說了不算,得請示國保大隊馮隊長。

六月二十六日,構陷郝明媚的所謂「案子」移交檢察院。六月二十七日,中共兩高、公安部等五部門聯合發出通告:嚴禁公安人員在刑事案件中刑訊逼供、誘供、非法取證;要求檢察院偵查終結前詢問嫌人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並同步錄音錄像。

七月十四日,讓胡路區檢察院公訴科丁寧等對郝明媚進行了起訴前(遠程)核實,核實二十多個問題都是馮、楊問過的,而且明顯用文字繞圈子、非要把她繞進陷阱的感覺。核實完畢,提審室監管郝明媚的一警察說他就是國保大隊的,他們領導不但不會批評馮隊長,而且會表揚他工作做得真到位。他說,原以為郝明媚能「好好回答」,他們還考慮從輕處罰她。沒想到郝明媚能這樣說(對公訴人說出馮逼供的事)。他對郝明媚說:「法院不會相信你的話!這回你的腰椎盤是好不了啦。你放心,我們指定重判你!」他說了三遍「我們指定重判你!」

六、楊波與馮海波揚言:越請律師判得越重

郝明媚的家人為了救她脫離冤獄,花錢聘請了律師。楊波、馮海波二人對此非常不滿。楊問郝明媚:聽說你聘請了律師?你記住:越請律師,判的越重!楊舉例說,佳木斯抓了很多法輪功學員都釋放了,唯獨沒放陳靜,還差她一個人嗎?就因為她請了律師,結果被重判了五年。楊還讓郝明媚看他手機裏陳靜被投監前、在看守所與母親隔窗哭喊離別的一幕……

馮恐嚇郝明媚:「你要是再見那個律師,讓我們知道,就……」郝明媚說:「律師來了,我還能不見嗎?」馮說:「你就跟他說你不想見他!」

聘請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合理合法的正當行為。哪怕是真正的罪犯,聘請律師也是受法律保護的,何況郝明媚是無罪無辜蒙冤受屈之人哪!「越請律師判得越重」,這是哪一家的法?哪一家的理?作為執法人員的國保警察,為甚麼如此仇視、懼怕律師?為甚麼要對請律師的受害人不遺餘力的打擊報復?他們到底是哪家的警察、哪家的國保?是誰給了他們如此無法無天、肆意做惡的權力?!

至今,郝明媚已被非法關押近五個月了,身心受到嚴重的摧殘,心臟病復發,腰椎盤突出復發加重了,十分痛苦。家人為她聘請律師及其它費用花了很多錢。八十多歲的父母日夜思念牽掛哭泣,全家人承受著本不該承受的痛苦與煎熬。

七、楊波、馮海波等人的行徑已觸犯《憲法》《刑法》多項條款

1、違反《憲法》:

第36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35條:公民有言論自由。
第37條: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第38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39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第33條: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41條:公民有權控告、批評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犯罪的權利。
第131條 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觸犯《刑法》:

第3條:「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是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
第399條:構成了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相關人員涉嫌構成刑事犯罪。」
第397條,構成了濫用職權罪。
第239條,構成了綁架罪。
第245條,構成了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第263條,構成了搶劫罪。
第238條,構成非法拘禁罪。
第246條,構成了侮辱罪、誹謗罪。
第243條,構成誣告陷害罪。
第254條,構成報復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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