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檢察院不起訴 河南原允香等獲釋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八月六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南報導)河南焦作市山陽區檢察院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對法輪功學員原允香、李桂蓮、王小青做出不起訴決定,原允香、李桂蓮、王小青當天被釋放回家。

法輪功教人向善,以真善忍為準則,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修煉法輪功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告訴人們真相、製作、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完全是法律允許範圍之內的,也是合法的。

中共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的迫害,使中國的法治建設出現了大倒退,依法治國不僅成為口號,甚至成了玩笑,中國之所以出現今天如此道德淪喪、貪污腐敗之亂象,完全是由於這場對法輪功的迫害所引發。為了迫害法輪功,江澤民集團顛倒了所有的是非善惡,脅迫所有的人(尤其是公檢法人員)共同參與迫害,給中國社會帶來了無法估量的損失與災難。

法輪功學員原允香、李桂蓮、王小青因依法控告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被所在轄區派出所非法抓捕並抄家,又被送到焦作市看守所非法關押,後被焦作市山陽區檢察院非法批捕、起訴。關押時間一年以上。期間,公檢法部門秘密收集所謂證據,並非法庭審。

在法庭辯論中,三位法輪功學員都是正氣凜然駁斥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與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沒有關聯性,並慈悲的給公檢法人員講真相,但仍被誣判。

法輪功學員繼續上訴,仍慈悲的給公檢法人員講真相。明白真相的公檢法司工作人員做出了不起訴的裁決。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焦作市山陽區檢察院做出:因司法解釋發生變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起訴。法輪功學員原允香、李桂蓮、王小青當天被釋放回家。

幾乎與此同時,山陽區檢察院以「因司法解釋發生變化」為由撤回對焦作市法輪功學員張喆、李小君、孫燕平的起訴,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三位法輪功學員獲釋回家。

中國百姓希望公安警官、檢察官、法官等執法官員,都能遵照憲法和法律依法辦事,儘快從中共江澤民集團的操縱中解脫出來,抵制邪惡的指使,做自己的主人,找回公檢法司人員應有的尊嚴。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