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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冤判四年 丹東孫忠仁依法控告涉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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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九月二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丹東市法輪功學員孫忠仁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向丹東振興區法院遞交刑事申訴書,同時控告有關涉案公檢法人員濫用職權對他夫妻二人進行非法判刑的違法行為。

原因:在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在沒有任何犯罪事實的前提下,丹東市振興區國保警察闖入孫忠仁家,沒有任何手續進行抄家,把電腦、法輪大法書全都抄走。把孫忠仁和老伴范玉琴一起帶到丹東纖維派出所非法構陷,老伴范玉琴因突來的打擊精神受到刺激,血壓升至二百多,暫時保外被釋放回家。孫忠仁則被非法起訴到丹東市振興區檢察院,丹東市振興區法院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以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非法判刑孫忠仁四年。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五點左右,范玉琴被丹東振興區國保、原丹東桃源派出所警察用萬能鑰匙打開家門,將范玉琴又一次綁架。後被非法判刑三年。

在控告部份,孫忠仁列舉了丹東公檢法人員在沒有任何犯罪事實的情況下,違反三家共同的立案標準──刑法學理論上的犯罪四要素,對他夫妻進行非法立案、在事實不清、法律適用錯誤、證據與罪名無關的情況下對他們誣判。在辦案過程中,公檢法人員多處程序違法。

判決書的法律依據一是【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但是在判決書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孫忠仁有能力利用某組織,並有能力導致哪一部國家法律、法規不能實施。不符合【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構成要件,因此罪名不成立。法律依據二是利用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兩高」是執法機關,不是立法機關,法官錯誤使用法律對孫忠仁的進行判刑。

孫忠仁在沒有任何非法行為的前提下被非法判刑,在瀋陽監獄裏,獄警違反監獄法第七條,強迫改變孫忠仁的信仰(國家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不讓正常接見、打電話。並且違反監獄法第十四條,將監管入監人員職權交予他人行使。利用犯人對孫忠仁進行監管。致使孫忠仁在身體以及精神上遭受傷害。

孫忠仁指出了涉案公檢法人員嚴重破壞了刑法、刑訴法、警察法、檢察官法、法官法的正確實施,對其破壞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嚴重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無視國家法律法規濫用職權的非法行為進行了控告。目的是從法律和良知的角度喚醒公檢法人員的善念,不要做破壞人權的工具,停止對合法修煉團體法輪功學員的一切違法行為,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實現依法治國、依憲治國,還他及老伴范玉琴清白,立即釋放范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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