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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張秀英被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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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上海報導)上海浦東區法輪功學員張秀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被浦東法院作出判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的枉法裁判。張秀英依法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無視律師《非法證據排除的申請》與關於二審應當公開開庭審理的意見,於六月九日維持冤判。

張秀英以前身體非常不好,頸部淋巴、小葉增生、腰五節增生等,特別是腰五節增生,不能彎腰,坐久無法站立,針灸、推拿、中藥敷等治療都無濟於事。後腰的皮膚都變黑了。如開刀,手術風險大,有可能癱瘓,所以只能挺著。她煉法輪功不久,疾病奇蹟般的痊癒了,這對她簡直是重生。

然而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澤民出於妒嫉,在全國發動了對法輪功的迫害。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日,張秀英因噴「法輪大法好」的標語被非法判刑五年,在松江女子監獄被剝奪睡眠,長時間強迫站、坐,謾罵,強制洗腦等迫害,同時伴隨著大量的勞役。她母親直到臨終都沒能見到女兒,帶著對女兒的牽掛走的。

事實上,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根本就不應被抓、被起訴、被庭審。中共江澤民集團發動和維持的這場群體滅絕性的迫害,給上億法輪功修煉者和他們的家人帶來巨大的苦難。同時,這場對無辜好人的迫害也使中國的法制越發黑暗,也使中國社會的道德越發淪喪。

對法輪功群體的迫害,受害的不僅僅是法輪功學員個人及他們的家庭,也瓦解了整個社會的道德,使人們變得自私冷漠,直接或間接導致了大量的社會問題,也徹底破壞了中國大陸的生存環境,毒食品、假貨、霧霾。其實這是對每一個人的迫害。法輪功學員講真相,是為了可貴的中國人都有一個美好的未來。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一點三十左右,張秀英在五蓮路講真相,被人惡意舉報,被浦興路派出所出警綁架。晚上七、八點左右,浦東610派來十個警察和特警到張秀英曹路的家中非法抄家,搶劫走十幾本大法書、幾十本小冊子等。八月十八日,張秀英被非法批捕,十月十三日其被構陷到檢察院。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張秀英被上海市浦東區法院非法判刑一年六個月。張秀英依法上訴,並聘請了二審律師。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

一開始,中院拒絕律師閱卷並且說書面審理。律師再三交涉才得以閱卷。五月四日律師郵寄提交了《關於二審應當公開開庭審理的律師意見》、《非法證據排除的申請》。

律師在《非法證據排除的申請書》指出:

一、取得證據的方式違法 在「檢查證」(滬公(浦)(浦興)檢查字【2016】0001 號)中明 確載明:檢查對像為張秀英,而實際上辦案警察(王新、張崢嶸)卻 以該檢查證在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晚八點至八點四十五 對張秀英的住處進行了非法搜查, 這嚴重地侵犯公民權利和憲法權利,也是違反公安機關辦案規則和按 正常的法律程序進行搜查和搜集證據的。

另外,一審偵查機關也不允許當事人對在家中所持有的信仰物品之用等屬性和用途問題進行申辯。一審審判機關也沒有對此進行核實 和說明。

二、證據與指控的罪名沒有關聯性

在一審法院的刑事判決書中,判決我的當事人犯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其中的證據 1-5 只能表明我的當事人是個法輪功修煉者,並沒有證明當事人行為與邪教組織有任何關係,是怎樣利用邪教組織的,以及破壞了哪一條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實施, 造成了甚麼樣的後果。證據與罪名並沒有任何關聯性。

在一審的庭審中,辯護人董前勇就已經針對起訴書的證據提出第 2 頁(共 3頁,另有附件19 頁)了證據與指控的罪名沒有任何關聯性,但一審審判機關沒有對對此進行核實和說明。對一審辯護律師所提出的質證意見,一審合議庭也不置可否,這等於是沒有對證據進行評判和迴避評判。

《關於二審應當公開開庭審理的律師意見》主要闡述了兩方面的理由:

一、二審公開開庭的法律基礎:一審偵查機關取得證據的方式和方法均違法。對一審辯護律師所提出的質證意見,一審合議庭不置可否。控方並沒有提出任何與本案有關的證據。

二、二審公開開庭的必要性:面對這個紛繁複雜的社會轉型時代,各種各樣的案件層出不窮。不妨通過本案的公開開庭審理仔細了解一下作為一個有信仰人她的精神世界、她的想法和思考,以及辯護人對本案的一些法律思考。

由於取得證據的方式違法、證據與指控的罪名沒有關聯性,律師提出了非法證據排除,並且附件《<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 第 50 號》有力佐證。

中院收到後,律師多次電話聯繫書記員孫苒,詢問二審公開開庭申請的審批進展情況。但孫苒一直拖延,不予答覆,且態度蠻橫;直到2017年6月5日孫苒電話答覆不開庭審理。

六月十二日律師向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郵寄《關於請求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張秀英案件二審違法不開庭審理決定進行監督的申請書》。後收到,一中院六月九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決定。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虹橋路1200號204室
郵編:200336
審判長:陳星 34254567-2041
法官:於鵬34254567-2023
法官:陳兵
呂法官:34254567-2042
書記員:孫苒34254567-2047

浦興路派出所
地址:浦興街道張楊北路588弄90號
郵編:200129
電話:02122047564、02168953728
承辦警察:趙偉慶13386282648 趙東明

上海市公安局浦東新區分局
地址:丁香路655號
郵編:200135
電話:02150614567
參與國保:王新、張崢嶸、董國忠、黃魏

上海市浦東新區檢察院分部
上海市蔡倫路68號
郵編:201204
電話:02150137205
檢察官:陳鋼

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
丁香路611號 刑庭
郵編:200135
審判長:馬超傑
法官:李峰 電話:02138794518*11092
法官:張鵬飛
審判長:丁文豪
書記員 謝曉峰 電話:02138794518*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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