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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鹽池縣67歲宋來平被非法羈押遭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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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十月四日】(明慧網通訊員寧夏報導)2018年9月中旬,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鹽池縣法院法官劉婧通知宋來平家屬,讓家屬給法輪功學員宋來平聘請律師。家屬為宋來平聘請了律師。

9月25日,律師在吳忠看守所(位於青銅峽小壩)會見了被非法關押的宋來平。宋來平曾在青銅峽醫院連續三次體檢血壓都在220以上、做CT查出五處腦梗,因看守所拒收而被強行灌食降壓藥。

宋來平向辯護律師講述了在寧夏吳忠市鹽池縣花馬池派出所,鹽池縣國保大隊隊長劉仲斌、副隊長韓芳、鹽池縣花馬池派出所所長郝瑞剛、副所長陳建鵬等人對他進行了非法審訊。宋來平給他們講了大法真相,並勸他們退黨、退團、退隊,審訊人員沒有得到想要的信息。4月24日,鹽池縣國保大隊隊長劉仲斌、國保大隊警察張勇等人再次非法提審宋來平。提審者對大法和大法師父出言不敬,宋來平義正詞嚴的給予駁斥。宋來平在拘留期間,零口供、不配合、不簽字,正常煉功、發正念、講真相

宋來平還向辯護律師講述了看守所無視自己已年屆67歲,進入看守所時血壓已達220以上,做CT顯示5處腦梗的嚴重情況,還被捆綁起來強行灌食降壓藥,而被看守所違法違規收押,以及在看守所所遭受無端虐待與暴力的情況。看守所內人員把宋來平的飯倒掉,不給他飯吃,讓他挨餓;故意不給他辦理由家屬充錢的銀行卡,看守所供應的標準伙食宋來平又吃不飽、手紙不夠用,卻無錢購買食物和生活必需品;也不允許其他在押人員給宋來平生活用品、和他說話接觸。宋來平手腕上仍然清晰可見被手銬擠壓勒傷的痕跡。

宋來平反覆囑咐律師轉告家屬:如果他在看守所發生甚麼意外,讓家屬一定不要怨恨看守所的獄警、不要找他們的麻煩。

家屬聽說後十分擔心和不理解:一個67歲的善良的老人,僅僅因為修煉了能使其身體健康、道德提升、精神愉悅、家庭和睦的法輪功,就遭遇了這麼多不公正的待遇,人身自由被剝奪,基本人權、人格被隨意踐踏、侮辱,連人身安全都沒有了保障,這是甚麼道理?與國家所宣傳的「依法治國」「依法執政」怎麼就對不上號呢?街坊鄰居嘮家常也找不著這樣的好人了。

宋來平案將於10月10日在鹽池縣法院開庭前會議,會議確定具體開庭地點、時間及相關庭審事宜。9月28日,家屬就宋來平在看守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向吳忠看守所駐監檢察室張豔華主任送交了投訴書。

宋來平遭受迫害的情況簡介

2018年4月中旬初,寧夏吳忠市鹽池縣花馬池鎮派出所所長郝瑞剛發現自己的私家車上有真相資料,就調閱監控錄像並派人查找、蹲坑、跟蹤被懷疑對像。

4月15日上午8時左右,宋來平在街上行走時被帶隊蹲坑的鹽池縣國保大隊副隊長韓芳綁架到鹽池縣花馬池派出所。在派出所被非法審訊中,宋來平給審訊者講述了大法真相,並勸審訊者三退,審訊者沒有得到想要的資訊。審訊一直延續到當天下午。

下午4~5點,警察通過其他途徑打聽到了宋來平的住所,沒有徵得宋來平的同意,就拿著從宋來平身上搜出的其家門鑰匙,挾持宋來平,只拿著法定進行人身檢查的檢查證,枉法擴權非法實施了《搜查證》法定程序的法律許可,對宋來平家實施了非法搜查,搶走了大法師父法像、大法書籍等物品。宋來平沒有見到《搜查證》、《扣押決定書》、《搜查筆錄》和《扣押物品清單》等執法程序文件。檢查證是公安局局長劉光宏簽發的,執法者故意法外執法。非法執法所得是非法的,是無法律效力的。

此後辦案警察將宋來平挾持到鹽池縣醫院體檢,血壓達200多。在體檢不合格的情況下仍然把宋來平挾持到寧夏吳忠市鹽池縣拘留所進行非法行政拘留。

2018年4月16日上午,鹽池縣國保大隊隊長劉仲斌、鹽池縣花馬池派出所副所長陳建鵬等人夥同吳忠市國保大隊、鹽池縣文化稽查大隊、鹽池縣花馬池派出所警察路寶榮、何雪貞、郭麗華、高紋紋,鹽池縣花馬池社區警察李寧等十幾個警察,在宋來平不在場、家裏沒人、也沒有通知家人的情況下,再次對宋來平家進行了非法搜查。警察在宋來平家做了甚麼只有警察自己知道。此舉不能排除辦案警察涉嫌製造現場、製造證據。

4月24日,鹽池縣國保大隊隊長劉仲斌、國保大隊警察張勇等人再次非法提審宋來平。宋來平嚴厲訓斥提審人員對大法和大法師父出言不敬的污言穢語。宋來平在拘留期間,零口供、不配合、不簽字,正常煉功、發正念、講真相。當日下午,鹽池縣國保大隊將宋來平綁架到吳忠市看守所,欲將其刑事拘留;青銅峽醫院給宋來平連續三次體檢血壓都在220以上,做CT查出五處腦梗,看守所拒絕收押患如此高危病症的老人。

4月25日,鹽池縣國保大隊隊長劉仲斌通知宋來平家屬交了5000元取保候審保證金,給宋來平辦理了取保候審。宋來平回家後,整日昏睡,約一個月時間說話語無倫次,行動肢體不協調,家人非常擔心。

宋來平被非法拘留期間,宋來平的家人、親戚多人都遭遇到警察王瑞等人的非法訊問;甚至國保大隊警察張勇及另一名警察到宋來平在銀川上學的16歲未成年的孫子的學校,對其進行非法訊問。給宋來平的孫子及家人造成了很大的心靈傷害和惡劣影響,所有被訊問的人沒有見到《詢問證》,也沒有要求被詢問者在《詢問證》上簽字。

5月中旬,在鹽池縣國保大隊、鹽池縣政法委的授意下,鹽池縣社保局停發了宋來平的養老金,當家屬去詢問時又互相推諉責任。鹽池縣國保大隊、鹽池縣政法委、鹽池縣社保局完全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2條、第7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10條、第16條等的法律規定,停發了宋來平的養老金是完全的枉法違法行為。

5月15日,鹽池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將構陷宋來平一案移交鹽池縣檢察院。

5月底,宋來平為了躲避無休止騷擾迫害,恢復被迫害致病的身體,無奈流離失所。

7月,鹽池縣檢察院非法批捕了宋來平。此後,社區警察李寧、國保人員張勇等人到處非法抓捕宋來平,並對其家屬多人多次上門、電話騷擾威脅,同時監聽電話、蹲坑、跟蹤。

8月20日,宋來平回家後被警察綁架。8月22日,宋來平被鹽池國保大隊綁架到吳忠看守所(位於青銅峽小壩)。

案件來源是違反憲法與刑法的

法輪功是佛家八萬四千修煉法門中一法門,是信仰「真、善、忍」做好人的佛家上乘修煉大法。其主要著作《轉法輪》已被翻譯成三十九種語言,是迄今翻譯文種最多的中文著作;有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民眾在修煉。

憲法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分別於2000年、2005年、2014年三次向全社會公示,充份證明了發布者的多年不變立場──法輪功不是14家邪教組織之一。

2011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解除了對法輪功各類版物長達12年的出版禁令,使法輪功各類版物的出版、持有、傳播、成為合法。

翻遍《憲法》及所有法律,沒有找到任何一部法律、法規規定法輪功是違法的。

根據《刑法》第3條的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

宗教信仰是屬於思想層面的,它不應受刑罰處罰,更不能因為公民堅持某個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對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某種宗教的身份不是刑法應該處罰的範圍。

因此,本案從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擇日開庭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的相關規定。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相關法律規定的褻瀆。

一份《檢查證》枉法擴權進行了《搜查證》《扣押決定書》法定程序許可執法
《檢查證》許可的檢查對像只能是活人的身體。常稱之為人身檢查。《搜查證》搜查的對像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場所。沒有《搜查證》,對宋來平實施搜查是非法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89條 「公安機關偵查犯罪,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僅憑懷疑就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

第一次偵查人員挾持宋來平回家見證警察的搜查執法,偵查人員出示了《檢查證》,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執法,不應枉法擴權為《搜查證》的法律許可,對宋來平進行人身、住宅、物品等的搜查;也不能僅憑一份《檢查證》就枉法擴權為《扣押決定書》的法律許可,對宋來平持有或不是宋來平持有物品進行非法扣押。沒有見著《搜查證》、《扣押物品清單》,沒有見著《搜查筆錄》,偵查人員也沒有要求宋來平在相應法律文書上簽字畫押。

第二次(第一次的第二天)偵查人員沒有挾持宋來平回家見證警察的搜查執法,警察也沒有通知宋來平的家人或親屬到場,對宋來平的住宅又進行了搜查。這一次在當事人不在場,也沒有聽說有其它符合條件的見證人見證的情況下的非法搜查,其所得證據均為非法執法所得,是完全沒有法律效力的。偵查人員還涉嫌製造現場、製造證據、栽贓誣陷的犯罪。根據警察實施第二次搜查時無當事人、當事人的家人或親屬在場,未聞見證人見證搜查過程,《檢查證》當《搜查證》執法的事實,本案不能排除偵查人員徇私枉法的犯罪行為。

大約兩次搜查過後半月左右,警察又脅迫家屬補充簽署了個不知名的法律文件。

《刑事訴訟法》第138條:「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24條「 執行查封、扣押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出示本規定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法律文書(此處指扣押決定書)。查封、扣押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對於無法確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25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三份,寫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量、特徵及其來源等,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公安部《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第4條第3項中規定:「現場勘查必須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的公民作為見證人,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充當見證人。」

本案的偵查人員完全違反了上述法律法規。

扣發養老金是違反《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的

《憲法》第44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73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社會保險法》第10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16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按照上述法律的明確規定,退休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根本沒有「法外」的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這裏的「必須」是國家以法律的形式發布的命令,不允許任何人、任何部門以任何藉口打折扣。

《國務院勞動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規定的「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與《憲法》第44條,《勞動法》第72條、第73條,《社會保險法》第10條、第16條上位法規定相抵觸。根據《立法法》之規定,下位法(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的規定是無效的。

因此,扣發宋來平的養老金是違法的,處以刑法之前更是違法的。必須立即依法補發。

綜上,宋來平案是一個案件來源不明、辦案人員徇私枉法的假案;辦案人員完全不顧《憲法》第36條,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刑法》第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等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有意無意的迎合錢、權、利,製造的一個欺壓善良民眾的偽案。

2013年8月13日,中共中央政法委《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決定》,明確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對法官、檢察官、警察的違法辦案行為,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

修煉法輪功無罪,法輪功修煉者學法、煉功、講真相是合理合法的。奉勸參與迫害宋來平的公檢法人員及其指揮者審時度勢,善待法輪功,善待法輪功學員,給自己、家人、民族選擇一個美好的未來。當這一段歷史過去,法輪功真相大白於天下、沉冤昭雪的那一天,今天迫害法輪功的參與者站在被告席上的時候,有誰會為你辯護?用甚麼法律為你辯護?找不到任何一部法律法規為你開脫罪責!


寧夏鹽池縣郵編:751500 區號0953
一、已知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1、鹽池國保大隊長劉仲斌 13895157618(曾參與迫害過法輪功學員馬智武)
鹽池縣國保大隊副隊長韓芳 13995151952
鹽池縣國保大隊辦案警察張勇 13259535066
辦案警察王瑞 15226296001
社區警長李寧 13995055119
鹽池縣花馬池派出所所長郝瑞剛 0953-6019439
副所長陳建鵬 0953-601943
社區中隊長路寶榮 0953-6017837
辦案警察何雪貞 15109502066
行政內勤郭莉華 13995431369
警察高紋紋 13895264566
2、劉婧(宋來平一案主審法官)0953─6611933
二、鹽池縣相關單位信息(2011年)
1、寧夏鹽池縣公安局(西大街西十字路口)
辦公電話:6014780、6014788、6014782、6014785、6014786、6014781
總機:0953-6012769
局長:張吉賀:辦公室電話:0953-6020001 手機:13995138181
副局長:張子勝:辦公室電話:0953-6020006 手機:13909554218
副局長:魏升:辦公室電話:0953-6020005
副局長:陳平:辦公室電話:0953-6020007 手機:13709557595
2、鹽池縣花馬池派出所
所 長:冒萬峰13519553588
副所長:趙志剛
指導員:荊雙宏
警察:張雁飛、李亞東、張曉玲、俞榮、彭愛兵、薛宏偉、張華、苗淑英、李彥錦、徐濤、江鵬、李廣源、高登寶
3、鹽池縣看守所
辦公室:0953-6012669
所長:張廣春 13709557092
劉海東:鹽池縣看守所監所檢查科科長
張豔華:鹽池縣看守所監所檢查科書記員
工作人員:
韓芳:13995151952
郭邦起:13709535399
李秀玲、白樹明、馬瑛
4、鹽池縣檢察院
張晶:檢察長 手機:15909630888 家:0953-6011503
辦公室:0953-6012370接通後按「0」轉5001
郭勤:副檢察長 手機:13895434629
家:0953-6012270
辦公室:0953-6012370接通後按「0」轉5003
何仲芸:控申科長 手機:13519550463家:0953-6012041
辦公室:0953-6012370接通後按「0」轉5103
科員:沈雪琴
公訴科:劉貴峰、張麗萍
其他人員:
包和平(監所科科長)、劉海東、張豔華、官生全、郭風香、張淑玲、張曉婷、
張博、梁濤、閆培英、張宏心、崔振華、侯春華、楊峰、李濤、楊青苗、馮靈雪
、董育軍、佟建紅、鄭憲雲、張明生、武佔祥、賈小奇、
鹽池縣政法委書記及六一零辦公室:王世雄手機:13709592793
5、鹽池縣法院人員:
劉婧(宋來平一案主審法官)0953-6611933
鹽池縣法院辦公室:0953-6016451
院長:黃振寧0953-6012856
副院長:張一偉、郭長蘭
刑庭庭長:王建成0953-6012824
辦公室:0953-6012836、6012476、6015687
工作成員:郭風英0953-6010566
彭學菊、劉德、陳煥新、牛孜農、張建峰、富和平、郭存、陳斌、蔡建國、陳建寶、高春梅、張小蘭、張宏岩、李生國、韓淑梅、尤志成、康建平、李銀彥、范海泓、馮秀英、黨繼軍、武繼寧、馬新梅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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