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控告和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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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九日】近兩年明慧網刊登多篇利用法律制止迫害的交流文章。本地同修交流,控告直接參與迫害當地大法弟子的公檢法人員,是講真相、救度眾生、營救同修的過程中一個不可或缺的部份。和被非法關押在黑窩內的同修互通信息後,我們以當事人和家屬控告的方式向各個部門遞交控告狀。跟部份律師諮詢的時候,也得到律師的認同。然而,在委託律師的過程中,當要求律師站在法律的基點也參與控告時,出現律師迴避控告,或找藉口說不適宜控告,還出現律師不僅不願意站在律師的角度實施控告,竟利用律師話術誤導黑窩內的同修和家屬認可有罪辯護,間隔了家屬和本地同修的關係。

出現上述現象,我看到原因之一是過於依賴律師所致。認為律師比我們專業,首先想的是問問律師此事在法律上應該怎麼做,完全沒有修煉人的主見,更沒有從修煉人的角度出發,從法中體悟如何利用法律救人。干擾我們利用法律反迫害的就是那個特別強烈的一念──我們在法律上不專業。

看明慧網關於利用法律反迫害的交流文章時,只是看看,覺得那是同修的交流,沒有意識到那是一個方向。「自己不懂法律」的意念充斥在整個個人的空間場中,一個「不懂」就很心安理得的認為利用法律反迫害跟自己沒有關係,同修交流的時候,自己木木的,沒任何觸動。相反,在有同修一再堅持大家要重視控告的時候,還覺得同修怎麼修成這樣了,一開口就是控告?難道忘了不能從法中悟上來強制性的控告怎麼能行得通呢?那又不是常人的控告?!同修再說,就特別受不了,同修間出現一種無形的間隔。

回憶這些年和律師接觸的所有過程,竟然有一個長期存在的認識障礙:覺得法輪功還在被邪黨打壓,參與做無罪辯護的律師真是無畏和正氣;高興和佩服之餘就完全迷糊了,一切都由律師說了算,主次顛倒,請律師的基點整個錯了。

思維中還有一種認識,律師如果像別的案子那樣盡職盡責的辦理法輪功被迫害案件會引來邪惡的迫害,就使律師代理法輪功被迫害案件變成了只會見當事同修簽個委託和參與法院庭審──在承認舊勢力的迫害中請律師反迫害。

還認為律師代理之後,律師應該做的其它的事我們本地同修應該來做,我們是修煉人,沒有甚麼怕的,邪惡動不了我們,我們得考慮律師的安全,更不應該計較律師費的多少──這場對真、善、忍的迫害是對全民的迫害,包括這些律師都是被邪黨迫害的對像。表面上律師在給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實質也是在維護律師自身依法執業的權利。唯有全民能夠認識到對真、善、忍的迫害就是對自己人權的迫害,才能夠有更多人明白真相得救,真正結束這場迫害,也是師父要的。

我認識到自己上面的這些不正的意念,導致與我有關的生命群體都在觀望法輪功學員的被迫害,使這場迫害變得更為持久和慘烈,不正的觀念在阻礙眾生得救。

請律師的時候,從沒有主動要過委託協議和收費憑據,剛開始沒有好意思要,後來跟一位律師要收費票據的時候,這位律師竟然說,那你上稅。我們走正的每一步都是給後人留下的參照。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請律師維權的規矩還是要守的。

我自己在思想中把法輪功案件定為「特殊、敏感案件」,不能放手來辦,導致律師以法輪功案件特殊為由,拒絕當事人家屬的正當要求;我在人為的考慮律師安全的時候,律師以匆匆來匆匆去作為給我地同修代理案件的全程內容;我沒有原則,對律師代理法輪功被迫害案件沒有按照正常案件的思維意識和律師溝通的時候,律師們表現出的就是這個群體的錢好掙,卻不關注案件辦理;我認為自己法律不專業,一味聽取律師的意見後,律師出現給同修做有罪辯護,還不理解法輪功學員的這份堅持。

而律師參與控告,並不是我在人心作用下認為的有甚麼危險的舉動。一個能夠從法律的基點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的律師,他會很自然的認可當事人提出控告,因為公檢法人員已經對法輪功學員的權益實施了具體的傷害和侵權;不願意控告,或者覺得控告危險、迴避控告的律師,實際是有欠缺的。

我的人心導致完全可以為法輪功案件正義發聲的律師變成了用接案技巧和律師之間的配合來賺取代理費,在案件代理上不能用心。

每一顆人心和觀念,強烈的阻礙著我用修煉人的狀態利用法律制止迫害,阻礙我正確認識律師控告,還有邪黨灌輸的「法律無用論」在起作用。我一旦真正從法上認識到控告也是大法弟子反迫害的一種形式,並且能夠利用這樣一個契機給公檢法司部門的眾生講清真相,使之有得救的機會,那些阻礙控告的人心和共產邪靈就是滅,那個長期形成的黨文化中的糊弄事、走形式、無神論的物質因素就在不停地解體、銷毀。

這些年來,通過明慧網,看到全國各地大法弟子被迫害之後,當地同修就會積極參與營救,其中一個環節就是請律師維權和參與法庭為被迫害同修做無罪辯護,但是看著每天明慧網的報導,雖有以各種方式回家的同修,但是被冤判的報導每天都有。

下面我就說說自己的另一方面認識:律師介入之後能夠做些甚麼。

在公安階段,律師介入只能會見一下當事人,如果沒有對直接參與迫害的警察依法提起控告、申訴、檢舉等,會見只是單純的將當事人和家屬之間的牽掛和擔心相互給予轉告,只是一個帶話的人,從修煉的角度和救人上出發,這樣的律師會見毫無意義,還浪費大法資源。

我地在公安階段請律師的費用是一萬元(現在有律師已經按照一萬五收取),不包括差旅費,差旅費有些律師一次就是三千伍百元,有的兩千七八,最少的也是八百到一千。也就是說公安階段的會見,我們最少也得花一萬一千元。這樣的會見,律師還只是會見一次。花了一萬元,律師不僅只能會見一次,而且還來去匆匆,給家屬的感覺只是拿了錢後急忙趕飛機回去了,從法律的角度給家屬沒有絲毫的建議和溝通。好一點的律師還會說一句「這種沒有受害人的案件,本身就是冤案」。如果律師不能依法提起對直接責任人的控告、檢舉等行為,這個階段的律師完全可以花幾百元從當地請律師會見當事人,只是帶個話,沒有必要捨近求遠。

檢察院階段,律師只能到檢察院閱卷,閱卷後也只是再會見一下當事人,就回去了。我們的費用除了差旅費,還是一萬元的律師費。這一萬元只是閱個卷。卷宗內容從法律上講,家屬是不能看的,所以律師閱卷之後,我們對案件的了解還和同修被綁架時沒有律師的時候知道的一樣,這個閱卷對營救同修也毫無意義。像案件何時到檢察院、何時批捕、誰批捕、何時退回國保等等,都是家屬一次次去檢察院和國保要人的過程中,打聽到的。而律師從未在這些事情上主動操心打電話詢問過。故檢察院階段請律師沒有任何必要。

法院階段,單純只是法庭上的無罪辯護,律師辯的如何字正腔圓、如何氣宇軒昂、如何正氣十足,對案件結果影響不大。庭審只是邪黨迫害大法弟子的一個程序,我們只是在這樣的程序上做這樣的無罪辯護,是在承認邪黨迫害大法弟子的這一整套程序的同時,承認著迫害。在法庭上辯的多好,卻對涉案人員以公檢法名義迫害無辜的犯罪行為沒有任何的質疑和法律上的救濟措施,如控告、檢舉、申訴等等,連最起碼的控告說辭都沒有,這種無罪辯護對法官的枉法裁判沒有絲毫影響,對家屬找各部門要人還起了阻礙作用。這種律師的委託需要非常慎重。

二審階段,對法輪功被迫害案件,邪黨的基層法院實際沒有裁量權,連庭審的時間都說了不算,都有當地的中級法院給基層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庭審時中級法院經常是要來人到庭參與庭審的,庭審後基層法院對被庭審的法輪功學員給一個量刑建議,報當地中級法院審核,中級法院審核之後會給予一個具體的刑期。這幾年據我了解的幾個地方的中級法院,對法輪功學員的量刑都高於基層法院的量刑建議,如有一個基層法院對法輪功學員提出四年七個月的量刑建議,中級法院更改為七年,基層法院最後以七年給同修判刑。這個量刑建議和中院審核後的具體刑期都有書面的東西,都在案卷中。只要參與過二審代理的律師都看到過這個東西,也就是說,參與過法輪功學員二審代理的律師,都知道一審的判決書中的刑期是中院的意見,那麼法輪功學員上訴,實際就是一個邪黨騙人的把戲,也是一個名義上給予法輪功學員一個上訴的權利,實際上是將法輪功學員一審的判決生效時間往後推了一兩個月。

這個二審請律師沒有任何意義,律師只是跑到基層法院遞交一個上訴狀,卻收取家屬至少一萬元的律師費。

我從明慧網上一直看不到關於中院直接決定基層法院對法輪功學員量刑的報導,那麼也就是說,我們同修委託的律師將這一事實從未給當地同修或家屬告知過。這個事實,我是在二零一一年,一位主管刑事案件的院長側面告訴我的,而這個院長跟我談及的案件是二零零六年被冤判的。後來我和基層法院的法官溝通的時候,法官直接告訴我他沒有裁量權,都是中院在做,多個基層法院的法官毫無隱晦的告訴我這一事實。

在中院,中院法官直言,不要請律師,沒有任何意義;我的判決書已經打好,如果你請律師我只是推後幾日給當事人送達。而關於中院決定一審刑期的信息我委託的律師,在這七、八年中,沒有一個律師給我談及過;相反還在告訴我,沒有律師的參與,家屬和當事人本人是很難提起上訴的,法院會阻止當事人上訴等。

那麼如何上訴?本人會寫,看守所會轉交法院;家屬也可以代寫,通過法院找本人簽字即可;也可以找本地律師會見當事人,既能拿到本人的判決書,還能在上訴狀上簽字轉交法院,律師費還不高。

關於申訴。律師按照程序對法輪功被迫害案件申訴,只是給相關部門遞交申訴材料,沒有任何的控告等行為,建議同修不要請律師,還是同修和家屬來做申訴。

被冤判同修的權利,在公檢法所謂的一審、二審中都是被公然侵權的,公檢法的工作人員都是違法操作,其行為構成犯罪,家屬與本地同修應當依法提起對涉案的直接責任人的控告或檢舉,要求追究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的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我們依法維權的時候,申訴過程才會依法進行,申訴過程中所有遇到的與案件有關的人員,為避免日後自己也被追究法律責任,會按照法律規定給家屬給予正確的答覆,卻不是走過場、走形式。我們作為同修和家屬,自己能夠認認真真依法維權,那麼受理案件的部門也會依法辦事。

被迫害同修的家人和本地同修,自己主動找公檢法部門,在依法維權的過程中,會看到本地公檢法人員很多都是等待明真相的善良人。不要因為我們依賴律師,錯過了救度公檢法的有緣人,我們依賴律師,使我們這麼多年都不知道基層法院冤判法輪功學員的真正黑手是當地的中級法院。

以上是我現階段經驗和認識的交流。謹供同修參考。從根本上說,修煉人修善,不講以惡制惡,而是講慈悲解體邪惡、救度眾生。

[修煉人之間的理性交流,通常只是個人當時修煉狀態中的認識,善意交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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