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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一審枉判 大慶兩女士向中級法院遞交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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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大慶市兩位被非法判刑的善良女子石晶、邵影上訴後,委託親友將自我辯護詞送達大慶市中級法院辦案法官手中。接待家屬的法官助理表示:我們會認真看的,每一個細節都會仔細研究(大意)。我們期待中院法官能依法辦案,為無辜者伸張正義。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日晚上,石晶、邵影在大慶市杜蒙縣連環湖境內僱用的車內被杜蒙警察攔截,因車內有法輪功真相冊子而被綁架,在杜蒙縣拘留所非法拘留十天後轉入大慶市看守所非法拘留至今。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杜蒙縣法院對兩名女子非法開庭,儘管北京律師為石晶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法院卻不予採納,並於十二月一日非法宣判二位女子各五年徒刑,並處罰金一萬元。兩女子不服判決,於十二月中旬上訴大慶市中級法院。

石晶和邵影在各自的辯護詞中都指出:杜蒙縣法院判決罪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不成立,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法輪功教人向善,與邪教毫不相干,所謂「邪教」來自於江澤民對法輪功的信口雌黃,不是法律;法輪功在中國一直都是合法的,中國的法律從未給法輪功定性;公訴人用《刑法》三百條指證她們是錯用法律,兩高沒有司法解釋權,用司法解釋定罪量刑是違法的;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出版自由、集會結社自由。法輪功學員印發資料是踐行憲法賦予的出版自由和宣傳信仰的自由;法輪功資料是讓人明白真相、得到大法福澤,也是還民眾的知情權,僅依據發的行為和數量定罪量刑不能證明所謂罪名的成立……(詳見附件:辯護詞)

石晶和邵影都希望通過自己的上訴和辯護,能讓法官們明白真相,避免因錯判導致將來被追責和成為替罪羊,也避免因為參與迫害大法弟子而遭惡報。石晶說:「我作為一名法輪佛法修煉者,今天面對非法的審判、強加的罪名,莫大的冤屈,我沒有怨,沒有恨,只是對參與本案的公、檢、法官員在執行錯誤的公務,在執法中違背了我國《憲法》《刑法》等多條法律條款,感到痛心和擔憂。修煉法輪佛法的人沒有敵人,你們都是我的親人,我們以這種形式結緣,我真的不願看到在歷史的大審判、大清算、大淘汰中有你和他,因你們也是可貴的生命,可貴的中國人,是應該得救的。」

石晶和邵影的善良感動著周圍的人,下邊是她們在看守所的真實經歷。

儘管石晶遭受冤獄之苦,仍時刻不忘為別人著想。大慶新看守所條件很差,石晶姐姐心疼妹妹,儘管自己經濟緊張,還總想給妹妹多存些錢,讓妹妹多訂些食品的禮包(看守所高價出售給被拘人員的日用品和食品的包叫禮包)補充營養。可石晶一再捎出信來告訴姐姐,不讓給她存錢了,說吃看守所的飯營養夠了,她要口斷執著,省出錢用於救人。以前姐姐給她訂的大禮包,她都分給同監室的刑事犯吃,自己吃的很少。

對於綁架她的警察,石晶女士沒有一點怨恨,反而將警察對她們的一點點幫助銘記在心。她一再捎信告訴外邊的親友,警察馬百剛在送她倆到大慶看守所途中,知道她倆還沒吃飯,就自己掏錢給她倆買了麵包和火腿腸,她說警察也是有善心的,她很感激,希望外邊的親友給警察講真相,救度他們。而她對警察的不配合更體現出了她的善,她知道配合警察就是讓警察犯罪,因為迫害大法弟子要遭惡報的。

邵影因為無法煉功,再加上看守所惡劣的環境,多次出現心臟病和腰椎間盤突出狀態,因為相信師父和大法,神跡一再在她身上展現。下邊是邵影的自訴:

「由於看守所陰、潮、冰冷,6月8日我患上腰椎間盤突出,腰疼不能動,吃飯都得趴在鋪位上吃,去衛生間必須兩人扶著,之後嚴重到檢察院提審時是由擔架抬著出來的。我的身體已經達到癱瘓地步,整個身體左側麻木,半癱瘓,左腿肌肉萎縮,這種疼痛持續一個多月,黑天白天無法入睡。即使這麼困難,我還是不忘師父所教的法,背《論語》、發正念,在這期間,看守所帶我出去看病檢查,做CT,結論是腰椎間盤突出,有水腫。我不斷發正念,背《論語》,求師父加持,檢查之後的一天晚上,左腿像水管流動一樣,咕嚕咕嚕響,不斷排氣,左腿漸漸能站了,直到一天中午午休時,我側身躺著,迷迷糊糊剛要睡著,就感覺從空中伸出一隻手,用拇指和食指在我腰椎的部位輕輕地點了一下,一股強大暖流通遍全身,整個身體被暖流包圍著,非常舒服,我當時非常激動,知道是師父在救我,迷迷糊糊就睡著了。醒來之後,腰就能動了,也不那麼疼了,慢慢生活能自理了,律師會見時也都是自己走著出來,不用誰扶了。」

邵影腰椎間盤突出神奇恢復,卻被看守所人員謊稱「裝病」,以至於外邊正在給她辦取保的親友都信以為真:「腰椎間盤突出怎麼能吃幾片藥(看守所給的藥)就這麼快好了呢?」

兩女子的善心善行與神奇經歷更證實法輪大法是教人向善的正法大道和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希望還在參與迫害大法弟子的公檢法人員趕快了解真相,不要再參與迫害,因為迫害佛法修煉人的罪惡極大,是天理不容的,會毀了自己和家人的未來。

附一、邵影的辯護詞

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邵影,性別女,年齡47歲,於2017年4月2日在大慶市杜蒙縣連環湖境內被杜蒙縣公安警察抓捕,因被指控散發法輪功真相冊子,被杜蒙縣法院冤判5年,判決書文號:(2017)黑0624刑初108號《刑事判決書》。判決書稱當事人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當事人認為判決與事實不符,不服判決,特提出上訴。並依法為自己做無罪辯護,理由如下:

一、我不存在「利用邪教組織」的情形

當事人認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必須首先認定被我利用的這個組織確實是邪教,如果這個組織不是邪教,那麼,這個罪名不能成立。

(一)法輪功(法輪大法)是正法、不是邪教
1、個人體悟:法輪功是最正的,最好的,絕對不是邪教。(證物:法輪大法經書:《轉法輪》等共40本,海外動態網免費下載)

法輪功的主要著作《轉法輪》是指導所有大法弟子修煉的主要經書,其他幾十本書都是解《轉法輪》的。《轉法輪》中講述的都是教人怎樣按真、善、忍宇宙特性去修心性,提高思想境界,重德行善。從好人做起,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有了矛盾向內找,做事先考慮別人,看對別人有沒有傷害,用高標準要求自己,看淡名利。

書中還告訴我們:有失有得,不失不得;做壞事,欺負別人傷害別人,得不義之財,佔有別人的東西,打人罵人等都會損德;而做好事、善事,幫助別人,就會積德。德是最珍貴的,作為一個人,有德才會有福份,沒有德要飯都要不著;作為修煉人,師父講:「一定要重心性的修煉,在修煉心性的同時會削去業力,轉化為德,你才能提高層次」,「心性多高功多高」。李洪志師父在《精進要旨》中講:「德乃生前所積,君、臣、富、貴皆從德而生,無德而不得,失德而散盡。故而謀權求財者必先積其德,吃苦行善可積眾德。為此則必曉因果之事,明此可自束政、民之心,天下富而太平。」 ……

明白這些道理,我們自然就用法理約束自己的行為和思想,不斷地修正自己,就會越變越好。所以,煉法輪功的人不僅官不腐、商不欺,而且在哪個階層都是人人敬重的好人,好幹部、好職工。

法輪功不僅能迅速提升人的道德,祛病健身也有奇效。當我們真正按法的要求去修自己的時候,就會得到健康的身體,甚至我們真心想修的時候。師父就幫我們淨化了身體。我本人就有切身體會。

我從小體弱多病,手心生來就帶個血管瘤,時常疼痛幹不了甚麼活。因為隨時都有可能被碰破造成流血不止而出現生命危險,因此父母把我嬌慣的脾氣暴躁,喜怒無常。誰碰著惹著就跟誰幹仗;為了利益更是霸道無理。例如:我讓二哥把錢抬出去,我得利息,本金賠了由二哥還我;母親在世時的金銀首飾,不管誰買的,母親去世後全部歸我所有。以前的我就是這樣自私自利,蠻橫無理。另外,母親在世時供養低靈的東西,我也招上了附體(癔症),犯病時,在炕上亂翻亂滾,大聲吵鬧,胡言亂語。當醒來時,渾身無力,癱在炕上,自己曾說些甚麼做些甚麼全都不知道,就這樣長期被病痛折磨著,痛苦至極。然而時隔幾年偶遇法輪大法,煉功不到一星期,附體(癔症)消失了,全身的病都好了。讓我真正感覺到了無病一身輕的感覺,從此,我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做事能為別人著想了,脾氣也變好了,也能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了,在利益上不去爭了,母親的首飾也能分給哥嫂了。

法輪功讓我的身心發生了如此大的變化,讓我真正感覺到了這個功真好……我真切感到,要修煉法輪功的人多了,這社會該有多好啊!所以說: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這是前國家領導人喬石等老幹部通過調查得出的結論)。法輪大法是正法。

2、所謂「邪教」來自於江澤民對法輪功的誣陷

然而,1999年7月開始,江澤民出於個人妒忌,在當時七個常委六個反對的情況下,執意取締法輪功,還要「三個月消滅法輪功」。1999年10月25日,江澤民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信口雌黃地把法輪功污衊為「×教」。一時間猶如黑雲壓頂,謊言鋪天蓋地,全是喉舌媒體為完成「政治任務」編造的謊言。為了證明江澤民編造的「邪教」謊言是正確的,進一步煽動仇恨,2001年2月23日,江澤民又指使李東生(已落馬遭報)策劃導演了震驚中外的「天安門自焚」事件,嫁禍法輪功。

讓江集團想不到的是:拙劣的表演漏洞百出,騙不了有智慧的人,更騙不了真正的法輪功修煉者。法輪功書中明確寫著:「煉功人不能殺生」,「自殺是有罪的」。所以,真正的修煉者怎麼可能自殺和殺人呢?更何況那麼大個天安門廣場,突發自焚事件,各種滅火設備迅速到齊,周圍除了警察、警車沒有遊人,央視以最快速度向全國播放,長鏡頭、短鏡頭、特寫鏡頭應有盡有……這不是演戲還能是甚麼呢?

3、我理解的邪教

邪教,應該是教唆人行邪作惡的宗教或理論說教。比如,編造一個美麗的謊言,讓窮人搶奪富人的財產,把富人打到,打死,視為消滅「剝削」;再如:為了剝奪他人信仰不擇手段,獨霸輿論工具,封鎖信息,只許自己漫天撒謊,不許別人喊冤;還有許進不許出,貪腐、斂財等等。

綜上所述,法輪功是教人修心向善的,想學就學,想走就走,來去自由。法輪功跟邪教根本就不沾邊,法輪大法是正法。

(二)「利用邪教組織」沒有法律依據

1、中國的法律從未給法輪功定性

無論是中共中央,國務院或全國人大沒有一個正式文本將法輪功「定性」,也就是說黨、政府和國家沒有給法輪功「定性」。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1999年10月30日做出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高」關於「對邪教的司法解釋」中也沒有提到法輪功三個字。也就是說法律從未認定法輪功是×教。2000年公安部發出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匯總公布了國務院辦公廳、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的14個邪教組織名稱,其中根本沒有法輪功(可上公安網和百度等大陸網站查詢)。

2014 年6 月2 日《法制晚報》又重新公布了公通字(2000)39 號和公通字(2005)39 號這兩個文件的全部內容,再次向社會公布了已認定的14 種「邪教組織」名單,唯獨沒有法輪功。實際上就是再一次公開表明:法輪功不是邪教 。

江澤民接受法國記者採訪時污衊法輪功是×教後,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報》發表的評論員文章《法輪功就是×教》,這個只代表中央領導個別人意見的評論員文章,不能作為「定性」的法律依據,而且是嚴重違法的,該文沒有任何事實根據,完全是對法輪功的誣蔑誹謗。

2、司法解釋和內部通知沒有法律效力

杜蒙縣法院按「利用邪教組織」的罪名給我定罪,實際上依據的是兩高的新司法解釋和內部通知。所謂「司法解釋」應該是在執行法律過程中對具體問題的解答,也就是說「法律」是「解釋」的根本依據和前提,而沒有法律依據的「司法解釋」是違法的,是無效的。如前所述,「法律」從未給法輪功認定為×教,那麼基層法院如果把它當作「司法解釋」執行的話就完全是違法的;內部通知就更不能作為法律適用了。

僅從這一點上來看,杜蒙縣法院不僅是枉判,也觸犯了《刑法》第三條「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的規定。

3公訴人對「邪教」沒有任何舉證,也就是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所信仰的法輪功是×教,僅從「發了」這一行為,和發的「數量」定罪量刑,這個因果沒有任何說服力。

試想,如果不是迫害在先,我們就無需反迫害,揭露迫害了;如果沒有喉舌媒體造謠污衊,我們就無需講清真相;如果能讓真正的法輪功學員自由說話,就用不著發真相、貼標語了;如果中共遵守憲法規定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我們就不用冒著危險去上訪、喊冤了……法輪功學員都是在維護自己的權利,也是在幫助民眾解除因相信謊言仇視佛法所面臨的天懲啊!

綜上所訴,我不存在「利用邪教組織」的情形。

二、我不存在「破壞法律實施」的實質

1、我不懂法律,也從未想過要破壞國家的甚麼法律或甚麼法規,我只想按真善忍修心性做好人,修成為他的生命,最終達到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境界;我只想為別人好,所做所行都基於這一點。

2、公訴人認定我發了法輪功宣傳品,我不想辯解,因為發沒發都不是犯罪。不用說幾百份,就是幾千份,一億份又怎樣?都是合法的。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出版自由、集會結社自由。法輪功學員印發資料是踐行憲法賦予的出版自由和宣傳信仰的自由。

3、作為公訴人和法官應該知道,發的數量並不能代表破壞了甚麼法律的實施,關鍵是真相冊子的內容會不會使接收的人受到傷害。公訴人並沒有在法庭上公布收繳的真相冊子的內容,也沒有舉證發那些真相冊子破壞了哪一條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破壞到甚麼程度,傷害了誰,傷害到甚麼程度;更沒有證人證明看了那些真相冊子受到了甚麼樣的傷害。

綜上所述,我不存在「破壞法律實施」的實質。

因此,本人認為,我既沒有利用邪教組織,也沒有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我沒有觸犯《刑法》第三百條。杜蒙縣法院依據《刑法》第三百條,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我5年徒刑,是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的,是違法的,是我不能接受的。我請求中院法官依法打回一審,宣判我無罪,並立即無罪釋放我,讓錯用法律,冤判我的執法機關賠償一切損失。

我只是一個普通的煉功人,因為在法輪功中受益,不說句公道話愧對良心。我想不通:於國於民都有利的好功法,在世界上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洪傳,受到普遍讚譽,為甚麼在他的發源地遭到迫害?還扣上「邪教」的大帽子,讓全民反對和遠離!試想,如果人真的遠離了真善忍,那假惡鬥就會更加泛濫,我們活在世上會更沒有安全感,我們的子孫後代面臨的將是更惡劣的環境!從這一點上講,打擊真善忍,不就是害人害己,害國家嗎?

相信中院法官能真正「執法為民」,所做判決經得起「終身追責」的檢驗,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希望法官有美好的未來。

辯護人:邵影
2018年1月12日


附二、石晶的辯 護 詞

審判長,審判員:

我叫石晶,現年47歲,大學本科文化,住大慶市讓胡路區乘新小區2─48號2門502室。於2017年4月2日在泰康縣連環湖附近被抓捕,由泰康縣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判我有期徒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依據我國《憲法》、《刑法》等有關條款,本人認為指控我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從對我的抓捕、審理到判刑都是非法的。我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法律,公民具有信仰、言論自由的權利,應該無罪釋放。

我自辨如下:

一、法輪功不是邪教,指控我利用邪教組織的罪名不成立。

首先說明,正與邪不是由政府或哪個人來定性的,要看其所作所為判斷。

1、甚麼是邪教?邪教是行邪做亂的理論說教,具有殺人、斂財、淫亂、精神控制、迫害家庭等本質特徵。而法輪功是佛家上乘修煉大法,以「真、善、忍」為根本指導,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做道德更高尚的人,並祛病健身有奇效。如今法輪大法已弘傳世界100多個國家和地區,深受各國人民的熱愛與各國政府的支持,受褒獎和支持議函3000多項。邪教和法輪功講的真、善、忍背道而馳。

2、法輪功沒有組織,沒有任何組織形式,更不是所謂的「邪教組織」,誰愛煉就煉,不愛煉就不煉,來去自由。沒有花名冊、沒有具體地點,不收費,不存錢。修煉者以「真、善、忍」為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做事為他人著想。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修煉法輪功身心健康,為國家節省大量醫藥費,促進社會道德回升,福益社會,利國利民。法輪功只是一個鬆散的修煉群體,談不上非法邪教組織。1999年10月30日人大常委會頒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沒有提到法輪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也沒有提到法輪功,(而「兩高」只是在解釋法律,沒有立法權。) 國務院、公安部認定的十四個邪教組織裏沒有法輪功。既然,現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釋都沒有法輪功是邪教的規定,現實生活中,為甚麼有人誤認為法輪功是邪教呢?

真正首先把法輪功和邪教聯繫起來的,是1999年10月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由於江澤民妒忌,污衊法輪功是邪教;接著,《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也跟著誹謗法輪功。領導人的講話不是法律,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而新聞媒體的文章更不能做定案的依據。「法無明文不為罪」這是最基本的法律理念。可見修煉法輪功在中國大陸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所以指控我利用邪教組織的罪名不能成立。

二、沒有犯罪的證據和行為,指控我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不成立。

信仰屬於意識形態範疇,是思想領域的事。而人的思想是不能構成犯罪的,只有人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犯罪要求主客觀相統一,不但主觀上要有故意或過失,而且客觀上要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因此不管一個人信仰甚麼,只要她在客觀上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能對信仰者定罪量刑。而就本案而言,我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故意或過失,我客觀上沒有實施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我所做的一切就是為了救人,為他人好,使之從而有一個美好的未來。

1、沒有我參與邪教組織的證據。我究竟利用了哪個邪教組織,它的組織形式是甚麼?它的機構、成員、職能人員、管理形式等等都是甚麼?這個組織的住所地是在國內還是國外?我是這個組織的甚麼官職?有甚麼能力可以利用該組織?誰聽我的?我下的甚麼命令?怎麼利用的?我有沒有從該組織處接受過指令或資助等等?公訴人在法庭上並沒有出示相關的證據來證明。

2、沒有我破壞任何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證據。在庭審中,公訴人沒有出示我破壞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以及破壞了哪一條法律從而導致該法律或行政法規在實際社會生活中得不到貫徹執行。就好比定某人殺人罪,可卻沒有殺人對像一樣,怎能定殺人罪呢?而且公安機關提供的資料未經當事人確認,檢察機關未結案就銷毀證據,照片不能作為證據,從民眾家中收回的資料事實不清,其他證言不實,也沒有出庭作證,顯然是在湊數量枉加量刑,而且判決書上的證人有後添上的,與實際情況不符。而檢察官、法官居然採信,讓我不解!

3、法輪功資料是讓人明白真相、得到大法福澤,與政治無關。

法輪大法是佛法,億萬法輪功修煉者親身證實。這麼偉大的佛法是應該受到尊敬的,人對佛法的態度就決定著人的未來。佛法慈悲度人,但威嚴同在。任何對佛法的不敬都會受到天理的懲罰。

江澤民以編造謊言「1400」例和導演「天安門自焚」偽案,抹黑和嫁禍法輪功,欺騙百姓,挑起民眾仇恨,使眾多不明真相的人受謊言毒害,對法輪功排斥、歧視甚至敵視。

就說我自己的親身經歷吧,開始同事、家人都不理解我為甚麼要堅持修煉法輪功。在我按真、善、忍標準要求自己做高境界中的好人,我善待他人,包括曾經傷害過我的人,都無怨無恨。我任單位食堂保管員期間,從不貪不佔,儘管本科畢業的我一直拿低收入,依然服從分配,任勞任怨,盡職盡責地幹好每一份工作,是領導最放心的好職工。父母在世時,盡我所能照顧好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精心侍奉,直到送終。媽媽生前曾經感動的對我說:我將來怎麼報答你啊!我安慰媽說:您不用報答我,我是您女兒呀,應該做的!此後,我被親友稱讚為賢惠孝順的好女兒。我真誠、善良、忍讓的品格與言行,源歸於大法師父的慈悲教誨!使接觸我的人改善了看法,並說:因為以前電視上宣傳練法輪功的 「又殺人、又自焚的」,都不敢和他們接觸,原來真實的法輪功不像電視說的那樣啊!

可是我們接觸人是有限的,還有更廣大的民眾不了解法輪功真相,也沒有法輪功公開說話的地方。為了讓更多的人解除對法輪功的誤解,不再敵視佛法,得到大法的福澤!我們只好選擇各種方式講清真相,法輪功資料內容無非就是告訴人們:法輪功如何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健身有奇效,和誠念「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天賜幸福平安的神奇故事和真實的歷史及善惡有報的天理。

說「法輪大法好 」、宣傳法輪功的好處,是在《憲法》、《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的,沒有破壞現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至於「真、善、忍」最基本的傳統美德,這是全人類公認的普世價值觀,談不上破壞法律實施;而講四﹒二五真相和天安門自焚疑點分析,也沒有超出《憲法》所界定的言論自由範疇;關於「三退保平安」,是告訴人們貴州「藏字石」上的一個天機,一個信息,你從心裏知道明白,用小名化名退出都可以,是在保你的平安。你想這個天機該不該告訴人們呢?我該不該告訴您呢?人命關天啊!這不是參與政治。佛法修煉有救度眾生的使命,法輪功學員不圖回報,不圖名利,是為了使人免於遭受災難,這是超越政治的大善大忍的洪大的慈悲和胸懷。你想一想抓、判、這樣救人生命的修煉人,是不是違背天理呀?!過去修煉的和尚,你給他一碗飯吃,功德無量,你踢他一腳,必遭天懲啊。迫害法輪功學員,罪大如天啊!老話講:謗佛謗法是人的重罪。信則信,不信則罷。從法律層面上看,沒有任何法律禁止說這句話,也沒有法律規定說這句話是違法的,從主權在民和社會契約論的角度上看,法律沒有禁止的事人們就可以做,而且是一種天然的權利。同樣談不上破壞法律實施,這又能破壞哪一條法律實施呢?至於說揭露江氏集團對法輪功學員十多年的血腥迫害,面對不公正的對待,失去人性的暴力、殘殺,作為有良知的人難道還不應該說出事實嗎?說真話就是犯罪,究竟是誰在破壞法律實施?至於說持有的法輪功資料及物品,都是屬於個人的私有財產,它又能破壞哪一條法律實施?

4、我被枉法勞教的經歷,不應定性為前科,而是有待糾正與追責的冤案。我曾因正常行使憲法賦予的上訪權利而上訪,被枉法勞教,實為冤案。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全體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隨後,全國勞教所全部解體,法輪功學員被釋放。對此,我被枉法勞教不能作為前科和當作量刑依據,加重刑罰不僅違背法律原則,而且也是淡薄了習政權推出的司法新政。

5、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際施行或實際應用。

所謂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它與我們通常說的違反法律或觸犯刑律是有本質區別的。違反法律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即違法,觸犯刑律是指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即犯罪,但無論是違法也好,犯罪也好,其本身並不能導致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規不能被應用或被施行,而恰恰是法律的應用或實施的結果。而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則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立法機構或行政機關制訂頒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應用、貫徹或施行,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這個能力的,有這種能力的人只能是擁有國家權力的人。在本案中,我只是一個普通的公民,一個普通的百姓,我有甚麼能力或者權力能導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施行呢?而且沒有相關證據證實我是如何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際施行或應用、以及破壞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的實際施行或應用。

因此,我既沒有利用邪教組織,也沒有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我的行為沒有觸犯《刑法》第三百條。所以指控我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不成立,是濫用、錯用《刑法》第三百條。

三、從對社會危害性來看我沒有犯罪,對我進行刑事追究是違法的

任何違法和犯罪都有社會危害性。我的行為不但沒有對社會危害,反而對人和社會都是有益的。

1、從客觀後果來看,發放持有法輪功資料沒有給他人和社會造成甚麼不好的影響,其次,我的行為也沒有導致任何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損失或傷害,也沒有擾亂公共秩序,更沒有損害公共利益等,可以說沒有絲毫的社會危害性。

2、從主觀惡性來看,我是沒有主觀惡性的。我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法輪功修煉者,一心想的是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我是一個正直守法的公民。我所做的一切是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實踐一個法輪佛法修煉者以無私的胸懷,大善大忍慈悲救人。我沒有給社會造成任何危害,所以不構成犯罪。

四、關於法律與良知

「制定法律的惟一目的是為了社會的和諧發展,一個符合社會正義的法律必然是向善的;建立法庭的惟一目的是主持社會正義,所以法庭判案最終必須以正義為依歸。法官需要的就是對正義、是非的判斷,所以最傳統、也是最現代的法庭判案就是憑借人的良知:以人的良知來區分好法與惡法,也以人的良知來判斷判案是否正義。從這個意義來說,良知既是法律的最高準則,也是判案的最終方法(錢躍君《法庭內外--德國法律面面觀》,社會文獻出版社2009年9月版)。」1992年2月,統一後的德國柏林法庭審判了一起槍殺案。被告是統一前的一名叫英格﹒亨裏奇守牆的衛兵,此前兩年,他在守護柏林牆時槍殺了一名企圖越牆逃往西德的名叫克利斯的青年。他的辯護律師稱,他當時只是執行命令(東德當局命令守護柏林牆的士兵對企圖逃往西德的東德人格殺勿論),他根本沒有選擇的餘地,所以他是無罪的。不過這樣的辯護最終沒有得到法官的認可。因為類似的辯護,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紐倫堡審判法西斯戰犯時,已有先例。當時各國政府的立場不約而同:不道德的行為不能藉口他們是奉政府的命令幹出來的而求得寬恕。

柏林法庭最終的判決是:判處開槍射殺克利斯的衛兵英格﹒亨裏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法官賽德爾當庭指出:「作為警察,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釐米的主權(即只開槍而不打中),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任何人都不能以服從命令為藉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倫理底線。」法官這樣對被告解釋他的判決:「東德的法律要你殺人,可是你明明知道這些唾棄暴政而逃亡的人是無辜的,明知他無辜而殺他,就是有罪。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知』這個東西。當法律和良知衝突的時候,良知是最高的行為準則,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原則;你應該早在決定做圍牆衛兵之前就知道,即使東德國法也不能抵觸那最高的良知原則。」這「最高的良知」(或正義)就是法理學上「超越實在法的法」,而違反正義的立法就是「實在法的非法」,依這種「法」去執法,也是犯罪。

作家龍應台曾經問過一位曾經擔任過邊境守衛的前東德人,「您說,圍牆的守衛在改朝換代之後受審判,公不公平?」得到的回答是:「當然公平。……,是總理命令他們開槍的沒錯,可是沒人命令他們一定得射中呀!……,開槍可以說是奉命,不由自己,可射中,就是蓄意殺人嘛!

有位律師指出:「辯護人堅信:以刑事司法的方式對待信仰者進行迫害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這一頁不光彩的歷史即將掀過。它違背天理、國法、公道。在這一過程中無論以任何名義對當事人採取非法羈押、刑事處罰,相關責任人都已經涉嫌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非法拘禁、製造偽證、徇私枉法、枉法追訴、枉法裁判以及破壞信仰自由等違法犯罪行為。這些傷天害理的罪行一定會受到追訴、嚴懲。早晚會接受歷史的審判,相關責任人早晚會是那少數反國家、反人類分子的替罪羊。我們應該學會尊重信仰者的信仰自由,對待法輪功問題採取和解立場才是明智的選擇,是大勢所趨,違背歷史潮流將會帶來更大的人道災難,付出更大的政治代價。」

法輪功學員在全球範圍內徹底追查迫害法輪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關的機構、組織和個人,所有參與各種方式迫害法輪功的人,將在國際司法部門備案,如不悔改,無論天涯海角,時日長短,必將追查到底,協助受害者將罪犯送上法庭,嚴懲兇手,警醒世人,匡扶人間正義。江澤民及60多位緊跟其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主要幫兇,以酷刑罪、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參與謀殺、酷刑和綁架罪、誹謗罪、煽動屠殺和迫害罪、教唆酷刑、教唆仇恨罪等被告上了法庭,被稱為二戰以後,世界最大的人權訴訟案。

2015年3月1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這個《規定》不僅斬斷了幕後操縱公檢法司辦案的黑手,也授予了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拒絕幕後操縱的一把尚方寶劍,使幕後操縱人員不能逍遙法外。目前在國內迫害法輪功的元凶和急先鋒:周永康、薄熙來、王立軍、徐才厚、李東生、蘇榮、司法部長吳愛英等高官紛紛落馬。

2017年在網絡上明確公開了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發布的第五十號令,公布《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該決定第99項、第100項明確廢止以下兩個一九九九年發布的文件:(一)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二)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該決定廢除了江澤民發布的對法輪功書籍的出版禁令,承認法輪功書籍都是合法的;在中國修煉法輪功也完全合法;這就說明出版和傳播、持有、攜帶法輪大法書籍和法輪功資料都是合法的,所以任何以公民擁有和傳播法輪功書籍為藉口進行迫害都是非法的。

2017年6月27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又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現在有許多法官、檢察官明白了真相,知道法輪功的人都是好人,有的當庭釋放,有的將案子退回去,善待法輪功學員,是善待自己,就會得到神佛的護佑。否則,迫害法輪功是靠行政指令,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完全違法的,那麼各級執行者,特別是直接執行者,一定要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這是難以逃脫的。在<刑法>第251條中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399條規定:「徇私枉法罪」,司法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可處五年以下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公檢法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一文,建立健全了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機制。

結語:

各位法官:我作為一名法輪佛法修煉者,今天面對非法的審判、強加的罪名,莫大的冤屈,我沒有怨,沒有恨,只是對參與本案的公、檢、法官員在執行錯誤的公務,在執法中違背了我國《憲法》《刑法》等多條法律條款,感到痛心和擔憂,修煉法輪佛法的人沒有敵人,你們都是我的親人,我們以這種形式結緣,我真的不願看到在歷史的大審判、大清算、大淘汰中有你和他。因你們也是可貴的生命,可貴的中國人,是應該得救的。

請傾聽我發自生命深處的呼喚:靜心思忠言,福禍一念間。不要相信那欺世的謊言,誠念法輪大法好,災難來時命能保。維護正義呵護善良,不要為歷史的債務買單,今天的公道就是明天的福德與榮耀。願各位法官──我的親人們,為了自己和家人的美好未來,在以上相關重大問題上,一定會有理性的思考,做出最明智的選擇!

我的辯護詞就要結束了,誠望看到、聽到我的辯護的官員能引起您與我的共鳴,共同發出對我無罪釋放的正義呼聲!!

辯護人:石晶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三日

主要責任人
大慶市中級法院 地址:薩爾圖區東風路8號 區號:0459 郵編:163311
辦案法官 陳浩(女)刑一庭
內勤 李維靖(男)刑一庭
立案審查人:劉亞旋
大慶中級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中院領導辦公室電話:682900X(尾號從001至009到010都是中院領導的電話號碼)
王忠明 黨組書記 院長
李樹民 黨組副書記 副院長 13836900002、辦6829007
顧雙彥 黨組成員 副院長 13304591151 辦6829008
何文平 黨組成員 副院長 18646660801
王言斌 黨組成員 副院長
趙亮 黨組成員 副院長 13359596003
張潤柏 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13804689560
謝洪程 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13936939383
梁曉軍 行政審判庭庭長 13936947208
解恆奎 審判監督庭庭長 13946947201
鄒吉東 民事審判三庭庭長 13836951669 13089000558
楊晶 刑事審判一庭庭長 15304860067
臧國燕 民事審判一庭庭長 13555510206
叢海彬 刑事審判二庭庭長 13936887687
周亞芬 立案庭庭長 13936709701
楊曉惠 研究室主任 13946942771
周廣彬 審判員(掛職) 13836950950
刑一庭
楊晶 6829123 15304860067
趙政宏 6829130 15304860060
張丹(副庭長) 13936809198
陳世余 6829126 15304860059 13604665788
陳浩 6829158 15304860196
鄭麗媛 6829270 18603672782
徐曼 6829270
於濤 6829129 13804666697
劉曉華 6829075 15845886558
姜雲豐 6829097
劉國喜 6829503 15304860061 13059040900
李維靖 6829095
霍旺(法醫?) 13936785308

杜蒙縣法院 地址:黑龍江省大慶市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泰康鎮阿拉騰街 電話:0459-3421557 郵編166200
趙岩(院長)13936700163 院長郵箱:debtxfy@163.com
王紹國(主管刑事副院長)3423308 18045919005
江競航(刑庭庭長) 3435572 13836863111
宋維剛 3432508 13936866678
趙美娜(辦案法官) 3432508 15164585757

杜蒙縣檢察院
闞波 (檢察長) 13359590906
呂龍君 (副檢察長) 3422939 13946925739 13359591017
運新忠 (副檢察長、常務副書記)0459-3438611
於涵(音)代理科長(辦案人)
王興偉 3437181 13359591025(辦案人)
田曉春 3437216 13359591018(批捕科科長)

杜蒙縣公安局及國保大隊主要責任人
趙興才(局長) 3427998(辦,不確定)18645902000 13836730005 18945603202 15304696979
林家威 (副局長、國保大隊長) 0459-3420861(辦電)13936789011(手機) 0459-3423319(宅電) 13394653699(手機)
馬百剛(國保大隊三隊民警) 0459-3420862(辦電)18603673739(手機)13351199711(手機)0459-3424698(宅電)

大慶市委政法委 地址:薩爾圖區東風路19號 區號:0459 郵編:163311
書記陳宏偉;
610主任安某13804662468
610頭目趙某13936903613
610副主任林曉明

大慶司法局 地址:薩爾圖區東風新村緯二路6號 區號:0459 郵編:163311
局長 劉勇6182111(辦) 18045969001 13384593456 政治處主任李嘯紅 13009909920

大慶市公安局地址:大慶市薩爾圖區緯二路15號 郵編:163311
局長 安慶華,15545416789
大慶市公安局國保支隊 馮海波;1308905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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