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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籍商人孫茜代理律師在加使館遞交《致加總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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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許,加籍法輪功學員孫茜的代理律師如約前往加拿大駐中國大使館,通過使館領事向加總理特魯多遞交了公開信(同時也是孫茜代理律師的法律意見書)。期間,律師與領事進行了一小時三十分鐘的會談。

會談中,孫茜的代理律師們首先對加國總理特魯多等加國政要的營救、對加國外交部及駐華使館工作人員給予孫茜的關注(特魯在訪華期間多已正式向習李交涉了孫茜案)表示感謝!

會談中,領事著重詢問了,在中國用刑法第三百條罪名對孫茜的適用問題。律師闡述了加國公民孫茜在中國北京因真、善、忍信仰被陷害拘禁的性質,(在中國)利用刑法三百條對包括孫茜在內的法輪功學員的判刑是錯誤適用法律,是一種非法意志的延續。即加國公民孫茜正在遭執法者的非法侵害。孫茜案的代表性,也將使本案關係到千千萬萬在中國因信仰遭遇打壓的人。

孫茜家屬就代理律師陸續受到來自各方的壓力,甚至一些律師不得不放棄繼續代理孫茜案一事,提請加使館給予關注與支持。

這是一次加國政府在具體案件中直接與中國律師切實溝通,了解加國公民在中國遭遇拘禁起訴的實質情況。

律師講述了加籍公民孫茜在中國正遭受基本人權的非法侵害

會談一開始孫茜案代理律師正式提交了一份由多位中國律師聯署的關於孫茜案的法律意見書,同時此法律意見也是孫茜案的中國律師致加拿大總理先生的一封信函。律師向加國領事並通過領事向加國政府就加國公民孫茜在中國大陸所遭受的拘禁起訴,從法律角度做了闡述:

第一,孫茜的案子,律師認為她被逮捕、被起訴不是依據國家的法律,而是違法的。希望加拿大政府能夠準確認識這個中國法律現況,也就是當局對孫茜的羈押是非法侵害。

第二,針對孫茜遭酷刑一案提出了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有包庇犯罪的嫌疑──家屬與律師在要求當局提供錄像,以核實調查孫茜遭受酷刑(在看守所裏遭到毆打、單獨拘禁或其它)的責任時,遭到了當局的掩蓋和阻礙。

第三,律師也希望加拿大政府不要低估中國社會包括中國政府內部的法制力量和社會正義力量。

律師還指出,孫茜本人是一個成功的商人,北京執法部門對加拿大公民孫茜迫害案首先違反了中國國內刑法和加拿大以及文明世界普遍遵循的罪刑法定原則。即使在中國也並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定義法輪功屬於×教(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害人的邪教)。同時,對孫茜(追究)的訴訟違反了中國政府簽署的聯合國有關人權的國際條約中國應該承擔的保護人權義務。從根本性質上講就是一些執法者無視法律原則、無視國際條約義務,對加拿大公民孫茜的一種迫害。

代理律師就孫茜案還提請加國及國際社會注意,一個政府對內、對本國民眾是否能尊重法制,也必將反映到其在國際社會的交往中。

加拿大領事就孫茜案中她被以刑法第三百條為罪名羈押起訴,向孫茜代理律師詢問了本案關鍵的問題──作為專業律師,您說以刑法第三百條羈押她是非法的事情嗎?律師回答:「是的。非常明確的。」「我們十分確定,是適用法律錯誤。」加方的問題,也正是律師在前面明確提出的法律意見──就是孫茜案的性質:並非孫茜在中國違反了中國法律,而是中共執法部門枉法強加刑法第三百條罪名對加拿大公民進行了非法侵害。

使館工作人員還表示會追尋孫茜所遭受酷刑的錄像,「我們政府也很關心到底在看守所發生了甚麼。」領事對孫茜律師無懼巨大壓力表示欽佩,對律師們所受到的打壓表示關注。律師與家屬建議建立長期溝通協作機制與方式。

加拿大領事還表示加拿大政府高層都非常關注孫茜案的進展情況。

《致加拿大總理公開信》主要內容

律師們在公開信中首先表達:「孫茜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安全保衛分局羈押至今已經超過九個月的時間了。我們通過查閱案卷、會見當事人與辦案單位進行溝通,充份了解到相關情況。我們認為,孫茜完全是無罪的,她正在遭受到非法的對待和政治迫害,情勢十分危險緊迫!鑑於孫茜是貴國公民,我們本著依法、客觀、獨立的立場並因職責所在,認為有必要將該案的相關情況及我們的法律意見通報給閣下。」

「我們之所以作出孫茜是無罪的並且她正在遭到非法對待和政治迫害這一判定,完全根據中國現行的法律。她目前的處境絕對不是由於北京司法當局貫徹中國現行法律所應當產生的結果,這一狀況絕對不是法律的意志,而是個別人的意志、少數凌駕於憲法法律之上的個人意志,是個別當權者、執法者要麼基於錯誤認識要麼基於一些利益考量而實施的不法行為。」

公開信還表達了這樣的法律意見:

孫茜所遭到的非法對待並非屬於中國現行法律制度和刑事政策的結果,而是一個非法的結果,對於這一非法結果的判定並非根據普世的人權觀念、國際標準衡量得出的。我們作為中國的執業律師亦無需援引《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政治、經濟權利公約》、《國際人權公約》等國際法律規範的相關內容,儘管中國是聯合國憲章和上述國際公約的締約國,我們謹守中國現行的國內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即可充份判定孫茜完全無罪。

眾所周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與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因其違反我國憲法關於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而頗受爭議,但即便按照該法律規定,也無法構成對法輪功信仰者的追訴根據,因為目前中國法律體系內沒有任何依據對法輪功作出認定,既沒有直接的認定規範也不存在間接的認定規範(通過邏輯推理可以得到上述結論)。

無可否認,在過去十幾年間,的確有大量法輪功學員被中國各地司法機關以刑法三百條的罪名判定為有罪並遭受長短不同的有期徒刑。但是它的發生有其歷史背景和政治上的原因,一九九九年時任中共總書記的江澤民為了鞏固和延續其權勢地位利用手中權力發動一場全面迫害法輪功群體的運動,從中央到地方專門成立了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六一零辦公室。而江的黨羽以及大量體制內公職人員或者懾於江的權勢或者基於既得利益、政治風險的考量緊跟政治形勢利用手中權力譖越憲法、法律統馭公、檢、法、宣傳等國家機器大肆抓捕、迫害、誣蔑法輪功學員。一場空前慘烈的迫害與反迫害的較量就此拉開序幕,當權者對法輪功的迫害構陷無所不用其極。

在這一過程中迫害是起因,申冤與抗爭則是被迫的回應。自此全國千千萬萬的法輪功學員僅僅因為堅持「真善忍」的信仰,遭受了人類有史以來極為罕見的殘酷迫害,多少人家破人亡、多少人流離失所,但他們對這種不公與暴虐仍然能夠以和平、理性、忍讓、克制的態度回應之,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依靠對信念的執守,相信善的力量,可歌可泣的和平申冤與抗爭,向世人講清真相,告訴不明真相的群眾,法輪功學員是好人,法輪功是被人誣蔑的。即使承受著自己、親人和同胞們被多次投入冤獄、親人同胞們被迫害致死、致殘乃至被活摘器官等種種難以想像的苦痛,承受著生離死別、千古奇冤,但仍然堅守信仰相信正義必勝,從來沒有以暴易暴以怨報怨,全國沒有發生過一起法輪功學員因遭受迫害與不公而採用暴力或非法手段報復的事件,這是一種怎樣的捨身救世精神,這是一種怎樣的大慈大悲情懷?很明顯,法輪功學員不是侵犯者而是受害人。

律師們在公開信中對中國大陸體制內特別是公檢法工作人員也很悲憫,「近十八年以來,全國上下司法工作人員或者明知當事人無罪但懾於當權者的權勢或者對刑法三百條罪名存在錯誤、模糊認識濫用刑罰迫害法輪功信仰者、申冤者,造成大量冤假錯案。眾所周知,中國大陸的法治建設肇始於改革開放之後即上個世紀的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從人類的歷史發展來看,中國社會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建設應該說才剛剛起步,社會上下的法制觀念還十分淡薄,加之一些當權者既得利益者的倒行逆施,權力難以得到有效制約,這個國家內部始終存在合法意志與違法意志的較量。由於這些歷史和個人的原因,大量法輪功冤獄的系統製造不單影響到千千萬萬法輪功信眾及其家庭的命運而且長久以來它直接侵蝕摧毀了中國整個司法系統得以維繫的合法性基礎和任何進行良性改革建設的可能。這場人為製造的冤獄造成無數當權者、司法人員為違法行為背書,背負起一個沉重的歷史包袱,也正因為這個原因,無論那些主動的違法者還是被動的違法者無不擔心,如果真正貫徹法律的意志,勢必影響到自己的現實權力、地位、利益乃至受到清算,因此使得大量法輪功冤獄無法翻轉,冤獄仍在被不斷維繫製造當中。」

律師明確:「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等法律的規定已經顯明,參與辦理孫茜一案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已涉嫌構成濫用職權、枉法追訴、偽證、侵犯公民信仰自由以及非法拘禁罪,作為其辯護和訴訟代理律師對在該案中參與迫害孫茜的相關責任人我們已經展開全面控告追訴工作。」

律師對加國通過的《人權問責法案》表示讚賞,「十分讚賞貴國的正義取向及道義擔當,我們期望閣下及貴國政府能夠深入了解中國現行法律和社會現狀,並且樂見於貴國政府履行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神聖職責,採取有力措施促使法律的正當意志在本案司法程序中得到彰顯,保障明顯無罪的人不被製造成一個虛假案件陷於冤獄,促使孫茜儘快得以無罪釋放。」

律師希望:「貴國採取必要的措施推動孫茜案件的依法處理,不單盡到救助公民、捍衛人權與尊嚴的責任,也對濫用權力、悖逆人道的罪惡分子的抑制和警示,最大限度避免他們犯下重罪遭到更加嚴厲的懲罰。」

目前,雖然中共打壓律師的形勢更為嚴峻,不過《致加拿大總理公開信》中國律師聯署人數還有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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