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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花溪公檢法合謀枉判樸實婦女四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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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貴州報導)貴州貴陽法輪功學員張菊紅,於2018年2月13日在花溪法院被非法開庭,律師依法做無罪辯護。貴陽花溪涉案公檢法人員,從頭到尾踐踏法律、濫用法律,硬著頭皮、昧著良心辦案,3月2日電話通知律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張菊紅及親人在接到判決書後,已委託律師代寫了《刑事上訴狀》,並已送貴陽市中級法院。一審的辯護律師已經與張菊紅及親人有了二審繼續作無罪辯護的「協定」。張菊紅親人正準備向剛成立的──貴陽市監察委遞交《控告狀》,控告貴陽花溪公檢法等機構及其辦案人,在張菊紅一案中的知法犯法,違法犯罪行為。

張菊紅女士四十八歲,貴陽市小河經濟技術開發區王武村村民。她自幼體弱多病,兩、三歲得腦膜炎,十七、八歲早早結婚後,沒過幾年,丈夫服藥死亡,沒過多久,十二歲的兒子又溺水身亡,她更是整天不言語,對人生絕望至極。父母姐妹看她這樣,給她介紹再婚。誰能想到,再婚後的丈夫整天不下地幹活,還抽煙喝酒,打人罵人。在張菊紅人生已沒有出路時,走入法輪功修煉,沒想到,修煉後,沒吃一顆藥,全部疾病消失。連修煉前嚴重摔傷的肩骨,翹起多年,也自然歸回原位。她的性情也變得開朗了。

在法輪大法中受益的張菊紅,從心底裏要為大法說公道話,發放真相資料,多次遭騷擾和迫害。2016年7月24日,張菊紅在開陽發真相資料,被開陽派出所警察綁架,被非法關押到爛泥溝洗腦班(81天)。10月14日,三江派出所警察才用報警電話通知張菊紅家人說:張菊紅已被送到貴陽市第一看守所,並說拘留無期限。

2018年2月13日(大年三十前二天),貴陽市花溪區法院非法對張菊紅開庭。此前一天12日,花溪境內的法輪功學員被當地派出所、居委會打招呼,不准去庭審現場。

一、所謂的「證人」「證據」

2月13日一大早,凡在花溪居住的法輪功學員經常出入的路口,都有警察、居委會人員把守;花溪法院周圍:閃著警車、停著120急救車、便衣密集,這種狀態一直到庭審結束。

所謂的「庭審」從上午9點半到中午12點過,近三個小時。先是,花溪檢察院公訴人趙庭松,也是張菊紅案在檢察院階段的辦案人,拿著很厚的一疊《變更起訴決定書》,讀完用了二十多分鐘,盡是些胡言亂語、套話假話。《變更起訴決定書》有二條所謂「犯罪證據」,律師要公訴人趙庭松出示:證人和「證據」?,審判長張德才敲了一下桌子叫證人進場。證人是三江派出所副所長羅吉松、陳東昊。也是張菊紅案在公安階段的辦案人(實際上的作案人,綁架、非法關押婦女)。

律師針對《變更起訴決定書》中的第一條「犯罪證據」:「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張菊紅在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楊中村水頭組,向村民散發宣傳法輪功宣傳資料」,和「隨身攜帶的物品中查獲印有法輪功宣傳資料的人民幣、宣傳資料等共75份」,要證人羅吉松二人出示「證據」。羅吉松答:75份法輪功宣傳資料已經「歸庫」。

二、起訴江澤民的《刑事控告書》變成「定罪證據」

律師針對《變更起訴決定書》中的第二條「犯罪證據」,邊提問、邊作無罪辯護。問:《變更起訴決定書》中寫到「2015年7月22日,張菊紅在貴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盤江路郵政局郵寄的方式,分別向中國最高檢察院(快遞編碼:1032207778114)和中國最高檢察院(1032207763114)郵寄法輪功類宣傳品《刑事控告書》。經貴州省公安廳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總隊認定,張菊紅所郵寄《刑事控告書》係法輪功類宣傳品。」,這裏《刑事控告書》(以下有時又稱:《訴江狀》)是郵寄到北京最高檢、最高法,是控告前國家主席江澤民的狀子,為甚麼會到你們公安派出所警察手中?提問剛一出口,審判長又敲了一下桌子,張德才說:「你的提問與本案無關」,律師的提問被打斷。

律師問:你們公安派出所怎麼想到,把《訴江狀》拿去「貴州省公安廳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總隊」鑑定?答:是上面的「指示」!

律師又問:張菊紅寄往北京的《信》(這裏律師將《刑事控告書》改口為《信》)的內容你們看過沒有?寫些啥?答:「看過,時間太長不記得了」。

律師問(沒讓證人回答):你們公安辦案是先立案後偵查,還是先偵查後立案?按《刑法》規定應該是:先偵查再立案。那麼請問:我的被告張菊紅在立案前,已經被控制在「貴陽市法制中心」(又稱:爛泥溝洗腦班),而且長達81天,就是屬於「非法拘禁」。話一出口,審判長張德才為掩蓋這一「非法拘禁」事實,急忙敲桌子,張德才說:「你用詞要注意!」

律師作無罪辯護:《憲法》第41條規定:「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2015年5月1日,最高法院宣布「有案必立,有訴必理」,這足以證明,我的當事人張菊紅向北京兩高郵寄的《刑事控告書》是在《憲法》允許下的行為,也是順應當時習近平提出的,由最高法院宣布的,「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大政方針的;你們公安派出所警察,拿我當事人張菊紅控告前國家領導人迫害修煉人的狀子,當著法輪功宣傳品定罪,是嚴重違背現行法律的行為,同時也是跟習近平當政不是一個調子;就按你們說的,張菊紅郵寄的《訴江狀》是法輪功宣傳品,也是不違法的,因為「2011年3月1日中國新聞出版署發布的第50號令,廢除了江澤民1999年當權時發布的對法輪功書籍的出版禁令。」因此,信仰法輪功,印製、散發、擁有法輪大法書籍和資料都是合法的。

律師作無罪辯護中,只要是他們認為不能在庭審中講的,審判長張德才就敲桌子,辯護被多次打斷,造成 「張菊紅修煉法輪功,是無罪的」的觀點無法完整表達。

在庭審中被告張菊紅,一直堅持自己修煉法輪功無罪,不認罪;只要被告張菊紅一提到「法輪大法是正法」時,審判長張德才就敲桌子,呵斥──不准說。

在20平方米左右的審判室裏,除了被告張菊紅本人、辯護律師、和張菊紅的四位親人外,還有公檢法司警察10多人。旁聽席上的一位親人,習慣性的雙手掌重疊一起,期間曾兩次被女警侵權,先一女警上前強行拉開雙手,過後不多久另一女警又非法上前搜身(以為有「錄音」行為)。

三、花溪「公檢法」三家,在辦理張菊紅案中的詭異行為

構陷張菊紅的案件在公安階段,與檢察院階段,因起訴材料不足反覆幾次。最後確定的《變更起訴決定書》中,被掩蓋了至少有如下的兩點事實:第一、被告張菊紅被「刑事拘留」的時間是2016年10月14日,而被抓捕段時間卻是2016年7月23日,中間相差「81天」,這是在時間上被掩蓋;第二、這「81天」張菊紅被送貴陽市爛泥溝洗腦班(掛牌「法制培訓中心」)非法關押,這是在地點上被掩蓋。

也就是說在《起訴書》《變更起訴決定書》中,始終沒有張菊紅被花溪公安,非法送「洗腦班黑監獄」受81天的迫害這一情節;後面對《刑事判決書》的所謂「刑期」,也避開了這81天的「拘禁」,當然就不可能在四年半刑期裏扣除這81天。所以,律師在無罪辯護時,提出張菊紅在洗腦班按相關法律規定,屬於「非法拘禁」這是花溪公檢法的詭異行為,也是知法、違法犯罪行為。

四、花溪法院的詭異行為

1、威逼張菊紅及其親人辭退辯護人

張菊紅案在「庭前會議」前,被事實上確定了兩位無罪辯護人,一個是貴陽恆權律師事務所的李貴生,一個是張菊紅的遠房親戚(表叔)周鑑忠。

花溪法院張立(辦案人)和伍副院長(負責刑事案件)二人,於2017年12月23日下午、25日上午和傍晚,三次到看守所見張菊紅:

第一次從23日下午3點到6點,「談話」三個小時就是要:張菊紅「辭退律師李貴生和表叔周鑑忠」兩位辯護人,要張菊紅「自己為自己辯護」,「這樣幾分鐘就解決問題,如果要辯護人的話,要開幾個小時才完」;如果「硬要堅持兩位辯護人辯護的話,對張菊紅本人不利」,當天的張菊紅對此沒有表態;

第二、三次是在25號當天:上午10點二人又到看守所對張菊紅說:「告訴你一個好消息,如果不要李律師和周鑑忠辯護,並且認罪,我們給你「判三緩四」,明天(26號)就開庭,元月幾號你就可以回家了;如果你不配合就要重判。張菊紅回答「我沒有罪,不要辯護人可以,但要無罪釋放我!」到傍晚7點,二人再次又返回看守所,又問「想好沒有?同意辭退律師、認罪,明天就開庭」。

張菊紅最後仍然堅持要李律師與表叔為她作無罪辯護。他們說,「條件已經給你開了,你無情,也別怪我們不客氣!」甩下這一句話就揚長而去。

張立和伍副院長二人,三次見張菊紅的談話,都沒有任何的筆錄、簽字等文字材料。

25號當天,張菊紅的姪子在上班時,被社區副主任李林被打招呼說:「周鑑忠跟你家不是親戚,法院都知道他煉法輪功,他『犯有案』;張菊紅的案子,是小事一樁,不要搞得太複雜,要注意你是在政府工作的」。(當天下午王武村的支書龍超倫、副支書詹梅梅也被叫到花溪區法院)在「施壓」後張菊紅的親人們,於27號寫下「只要李律師辯護,不要周鑑忠辯護」的條子。

2、指示看守所拒絕律師接見當事人張菊紅

李貴生律師於2017年12月19日收到,早在11月28號已成文的【變更起訴決定書】,按規定,要有至少十天的時間準備,才能開庭;可花溪法院卻於12月24號,「短訊」通知律師,25號下午2點半在第三審判廳開庭。25日一早,辯護人周鑑忠和張菊紅的哥哥張華二人趕到法院,要索取《開庭通知》和《旁聽證》;一直到下午1點半鐘李律師趕到後,到第三審判廳照下了,一張空無一人的照片。

直到下午4點,辦案人張立從外面回到法院,見面就急匆匆地說:正好你們都在,22號看守所那邊來電話,說張菊紅情緒激動地要見法官,我們趕去後她說,李律師這案子拖了這麼久,很不負責任,周鑑忠又不是律師,她不要辯護人了。張立說:我們想也是,花溪法院《起訴書》已改寫,案件簡單,不要辯護人,由張菊紅自己辯護,只要她本人「認罪」,可以從輕處罰。

張立說完,隨手將一張說是張菊紅簽字的「手書筆錄」在幾個人面前晃了晃,意思是:律師被解除了、當然周鑑忠的辯護資格也被同時取消。隨後,律師2017年12月28日、2018年1月3日兩次去看守所,被拒之門外。前一次是說,所裏一週的「安全檢查」不讓見、後一次就是貴陽市第一看守所白副所長,直接讓李律師看花溪法院留下的,不讓李律師見張菊紅的「信函」。

當律師向花溪法院提出,要依法控告時,2018年1月4日,張立電話說,「張菊紅又要李律師一個人為她辯護了」。之後,李律師又去看守所,親自了解了「張菊紅辭退兩位辯護人的事實真相」。就是以上所說的一些內容。

3、取消法輪功學員周鑑忠的辯護人資格

周鑑忠在幫助被告張菊紅時,諮詢律師後,表示在法庭上與律師一起為張菊紅作無罪辯護。2017年3月,周向花溪法院遞交了有張菊紅親自「簽名」的《委託書》。張立要周提供一份目前「未被執行刑罰、未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證明」。4月中旬,鑑忠去重慶戶口所在地,由當地公安派出所開具《情況說明》,回來將原件交給張立,由助手孫暉放入「卷宗」裏面。

以後的幾個月,周鑑忠多次電話詢問「閱卷」一事,回答都是:「還未決定你是否做辯護人」,周指出,你們這是在侵權違法;周12月18號與前往辦理《旁聽證》的被告親人到法院,又問張立「出庭辯護一事」,周才得到由孫暉交給的《起訴書》和【變更起訴決定書】的副本,周在「送達通知」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到此,周事實上已經是被告張菊紅的辯護人了。

周2017年作為辯護人在簽收的法律文書,檢察院的《起訴書》和〈變更起訴決定書〉副本中發現,張菊紅履行公民權利向「兩高」郵寄的起訴江澤民的法律文書《刑事控告書》,竟被認定為是法輪功宣傳品,隨之變成了「定罪證據」。

周鑑忠於2017年12月20日針對《變更起訴決定書》,寫了《關於排除花溪檢察院〈變更起訴決定書〉中非法證據的申請》一文(下簡稱:《排除變更起訴中非法證據的申請》)從多角度指出,法律文書與宣傳品的本質不同:法律文書寄送對像是國家司法機關,宣傳品是散發廣大群眾,法律文書的目的是提起訴訟,宣傳品是講清真相,同一法律文書只有一份,宣傳品則數量眾多,兩者是根本不同的,不容混淆。

周鑑忠的這個《排除變更起訴中非法證據的申請》在21日在電話裏,向辦案人張立正式提出,並且跟張立說:等打印後將寄往法院,張立回話說「不用打印即可」。

周鑑忠2017年12月22號被電話叫去法院,結果到5點半下班了,都沒見到張立的影子!直到一個月以後,2018年1月22日下午2點鐘,法院開庭前會議,周來到張立、孫暉辦公室。張立說:按高院對《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三十五條第六款規定的「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禁止擔任辯護人」。當周提出,他們的做法是典型在違憲違法時,對方回答:「我們都是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辦案的」、「你被禁止擔任辯護人,現在只是告訴你與當事人而已」。周提出要見伍副院長,張立說「不必了,法院已經作了決定!」。張立將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給周看,上面寫有七項不能擔任辯護人,並附有一重要說明:「其中第四至七項,如果是監護人,近親屬除外」。

綜上所述,貴陽花溪公、檢、法、貴州省公安廳等機構和相關辦案人,在辦理法輪功學員張菊紅案件中,凡直接參與,和間接參與的個人,心裏都明白法輪功類案子的整個辦案過程,都是極其荒唐可笑的,但還是在硬著頭皮做,特別是以《訴江狀》作為「定罪證據」,硬是判了法輪功學員張菊紅四年半的刑罰。更是在昧著良心人為的在製造人間冤案。


迫害張菊紅的相關單位和個人信息:

1、貴陽市花溪區三江派出所:
地址:貴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大道109號(小河珠江路瑞和家園門口)
聯繫電話:0851-83832110,郵編:550009
負責人:
向順華:所長13511930502
薄軍:副所長13027813222
孫煜:副所長18782157111
王鐘:副所長13985458989
姚貴芬:教導員13595165884
羅吉松:副所長13985162159(辦案人)
陳東吳:13909496922(辦案助手)
王功貴:副所長13984803088
吳容欣:18685193869
周松:18685163065
廖忠:18585429608
張毅:136958412355
唐敬靖:18984346486
趙光宇:13368611936
周航丞:18786005034
吳昌才:15285910887
唐義:13037884212

2、貴州貴陽「法制培訓中心」(貴陽市花溪區金竹鎮爛泥溝洗腦班)
地址:貴陽市花溪區金竹鎮 郵編:550009

葉勇:主要負責人(貴陽市花溪區金竹鎮爛泥溝洗腦班)

3、貴州貴陽第一看守所 地址:貴陽市花溪區金竹鎮爛泥溝,聯繫電話:0851-86798730 郵編:550009
袁某某(所長)
白某某(副所長)

4、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公安局地址: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田園北路 郵編:550025
胡文院(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王海濤(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黨委副書記、政委)
吳立新(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
周勇(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雷軍(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李凌(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湯惠恩(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黨委委員、副政委)
趙忠(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黨委委員、政工室主任)
周堅信(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劉劍林(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張興鴻(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5、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檢察院地址: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田園北路 郵編:550025
貴陽花溪檢察院趙庭松(花溪檢察院 辦案人) 0851--85363151

6、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法院地址: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田園北路郵編:550025
張立(辦案人、審判員) 0851--83155372
孫暉(張立辦案助手)
徐婉琳 0851--83150716
張德才(審判長)
葉湘青(審判員)
張浪(書記員)

7、貴州省公安廳
地址:中國貴州省貴陽市雲岩區寶山北路82號 郵政編碼:550001
副省長、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郭瑞民
副書記、副廳長:王瑛瑋
副廳長、刑偵總隊隊長:閔建
副廳長:溫貴欽
紀委書記:陳詠竹
政治部主任:張二宏

8、貴州貴陽花溪小孟社區 地址:貴陽市花溪區開發大道紅豔新村 郵編:550025
聯繫電話 0851-83809548
傳真:0851-83809548
郵箱:xmsqfwzx@126.com
李林:(社區副主任)
龍超倫:(王武村支書)
詹梅梅:(王武村副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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