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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玉龍縣法庭違背承諾 阻撓當事人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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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雲南報導)雲南省麗江市玉龍縣法院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非法庭審四川攀枝花市法輪功學員廖健甫、付文德、宋南瑜與華坪縣法輪功學員周富明。主審法官和鳳生執法犯法,剝奪被告人辯護權,使法輪功學員不能在庭上充份發表意見。

審判長和瑞偉,主審法官和鳳生,審判員趙澤榮,三人組成所謂「合議庭」。在庭審之前,合議庭向四位當事人書面鄭重承諾:「本合議庭忠於事實和法律,公平公正地行使審判權,依法辦案,確保你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可是在庭審中,不讓法輪功學員把辯護意見完完整整的念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障。

上午九點過開庭,公訴人每問一個問題,廖健甫都回答:「與指控的罪名無關。」當律師向廖健甫問到幾個問題時,廖健甫向律師指出,你要根據指控的罪名來提問,不要脫離指控的罪名問我,比如說利用邪教組織,你是怎樣利用的邪教組織?你(5.12)的行為破壞哪一條法律?使法律不能正確的施行?

整個上午,每個法輪功學員都是單個的在法庭上,公訴人提問和律師提問由當事人回答問題。

下午公訴人完整的念完與指控的罪名無關的事實,法官無任何語言。這一程序完後,由當事人陳述。

廖健甫在陳述之前,首先依法向審判長提了一個請求,他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根據合議庭的鄭重承諾,為了一個問題一個問題的說清楚,我要多佔用一點時間,請審判長保障我的陳述原原本本的念完,使我的合法權益真正落到實處。」

廖健甫念到「給法輪功定性的由來,是江澤民個人意願在誹謗誣陷法輪功」時,主審法官和鳳生阻止不讓念,說我們看了你寫的,不用念了。

廖健甫念到:「公檢法對本案應依法公平公正收集調取有罪無罪的事實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有罪無罪都應收集調取證據材料,因此,我要闡述法輪功不是邪教的事實,根據有關資料顯示,從法輪功發展狀況和法輪功簡介中,就能證實法輪功是不是邪教的問題」時,主審法官和鳳生阻止不讓再念下去,他說:「你的辯護意見已經呈送上來了,我會去看,不用念了。」廖健甫說:「你不讓我念,怎麼證實我無罪,你對我不公平。」

當廖健甫念到指控破壞法律實施的事實證據問題,要求公訴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請公訴人出示破壞法律實施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及有關事實說明時,主審法官又阻止不讓念,你再念我就不讓你念了。

當廖健甫念到「追隨江氏殘酷迫害法輪功修煉民眾的主要幫兇周永康」時,主審法官又阻止不讓念。廖健甫寫了九頁辯護意見,在和鳳生阻止下,只念了四分之一,沒有完整的把無罪的事實說清楚,就這樣被和鳳生糊弄過去了。

付文德寫了六頁的辯護意見,宋南瑜寫了五頁的辯護意見,都只念了一小部份,大部份都遭到主審法官阻止不讓念。

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根據這一規定,主審法官和鳳生明知道法律賦予當事人的辯護權,卻有法不依,公開剝奪法律賦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不能完整的讀完辯護意見,這能體現出司法公正的陽光嗎?當事人能真正感受到公平正義嗎?

上述庭審的經過,對法輪功學員是極不公正的,一點沒有公平正義的感覺。更為甚者,檢察院是監督機構,理應監督法律的運用和執行,檢察員都濫用職權,指控的罪名與事實根本套不上。退一萬步來講,按法釋三第四條第二款規定,(5.12)的宣傳品的數量根本達不到「情節較輕」的定罪標準,數量差得太遠了,在這種情況下,還建議判三年以上刑期,這不是很明顯的有意陷害法輪功學員嗎?在起訴書中說可以從輕處罰,而建議三年以上就是不顧法釋三的條款從重處罰,這不是出爾反爾嗎?

自古以來,無論東方還是西方,維護公平正義是法律的天生屬性,法庭是代表正義和公正的地方,是裁判是非的地方。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法庭不能起到這樣的作用,那這個國家的法律算不上真正的法律,法庭也只能說是當政者統治與壓迫民眾的手段和工具。中共江澤民集團發動和維持的這場群體滅絕性的迫害,給上億法輪功修煉者和他們的家人帶來巨大的苦難。同時,這場對無辜好人的迫害也使中國的法制越發黑暗,也使中國社會的道德越發淪喪。

所有的中國人都是這場迫害的受害者。中國百姓希望中國的法制能夠更加健全,公安警察、檢察官、法官等執法人員都能遵照維護善良、公平、正義,儘快從中共江澤民集團的操縱中解脫出來,抵制邪惡的指使,做自己的主人,找回公檢法司人員應有的尊嚴,給子孫後代開創一個公平、正義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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