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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反瀆機關正在「犯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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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監督和執法是中共檢察機關的兩大職權職能,監督主要針對公安、法院、監獄等機關部門存在的違法違紀進行監督整改或立案查辦;執法辦案職權職能有多種,如反貪、批捕、起訴、控申等,所以從執法職能角度上,人們習慣把檢察機關又稱反貪機關、公訴機關等,其實它還被稱為反瀆機關,因為它還有查辦枉法瀆職案件的職能職權,設在檢察院裏的反瀆職侵權局具體辦理這類職務犯罪案件,但是由於中共體制內官官相護,查辦阻力很大,案例查辦率很小,所以這個反瀆機關在社會上名聲不大,但是作為具有反瀆職能的檢察院,雖然難反瀆、不反瀆,可長期以來,它自己卻一直在「犯瀆」,即觸犯瀆職罪等。

非法批捕,構陷起訴

如果按照中共所謂的法律程序,就一般刑事案件而言,基層檢察院主要負責批捕和起訴(公訴)兩個程序,當然也是它的職權職能,具體辦案過程是,需要檢察院先閱卷(指公安移送案卷)、提審當事人、現場核查、核實當事人或疑犯的行為性質是否違法犯罪,是否觸及了刑法,觸及了哪條法律後,形成法律文書建議,再交由檢察委員會議定,確證觸犯刑法的就准予批捕和公訴,否則不捕不訴,退卷公安。(批捕時間是七天內。公訴時間一般是一個月內,特殊情況可延長)。過程中,檢察機關如果真正嚴格執法,秉公辦案,也就是真正做到了執法人員經常掛在嘴邊的「以事實為依據,依法律為準繩」的辦案宗旨,那就是真正正確行使了這兩個職權,真正依法履行了自己的職能,否則就是非法批捕,構陷起訴,枉法瀆職犯罪。

那麼,當法輪功被中共江氏集團迫害後,全國各地公安機關綁架刑拘了許許多多的法輪功學員,並向檢察機關申請批捕、起訴,此時,檢察機關無需甚麼高深複雜的法律,僅僅用人人皆知的法律常識,即憲法規定的公民有信仰自由等條款,就應該立即作出不捕更不訴決定,因為法輪功學員信仰的是「真善忍」,對國家民族社會家庭有百利而無一害,其所有活動行為包括上訪、講真相,都是合法行為。如果這些好人被非法批捕起訴,只能說明檢察機關行為太荒唐,故意當法盲,故意犯如此低級的錯誤。

但恰恰出人意料的是,檢察機關對法輪功冤案大多以「刑法三百條」予以非法批捕起訴,鑄成大錯,造成大量冤案,構成瀆職等犯罪。過程中,檢察機關至少有四錯,一錯罔顧法輪功是正信團體,應該受到法律保護;二錯迴避憲法至上,只談刑法條文;三錯是錯用「刑法三百條」,此條文裏沒有出現法輪功;四錯抵觸憲法,非法立法,即「兩高」(最高法院與最高檢察院)苟合,多次出台所謂的《關於辦理×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但是這些所謂的司法解釋都是非法的,根本就不具法律效力,且不說兩高只是法律執行機關,沒有立法權,假如有立法權,其所謂的司法解釋也是非法的、荒謬的,它直接抵觸憲法和國際法,是對公民信仰自由等權利的公開踐踏破壞,不能成為法律依據,所以兩高無論把司法解釋內容說得多麼完全,條款多麼充份,根本就沒有法律效力,是法盲行為,欺騙了所有法律界人士。如果說是法律,只能是惡法,惡法非法。可是,十多年來,基層法院將其視為「金科玉律」,依此製造了無數冤假錯案。

知錯不改,錯案不糾

檢察監督,是檢察機關非常重要的職能,一是對己監督,就是對自身檢察系統監督,二是對他監督,即對公安、法院、勞教所、監獄等執法機關部門存在的違法違紀問題進行檢察監督,提出整改糾正建議或立案查辦。但在實踐中,由於都是執法機關單位,官官相護,檢察機關不願監督,加上上級的插手干擾或密令政策,無法監督,使監督疲軟,常常不了了之,最終造成檢察機關自身有錯,則知錯不改,其它執法部門辦錯案,則錯案不糾。如對當事人向檢察機關舉報勞教所或監獄的違法行為時,派駐的檢察人員根本就不予立案,反而將舉報線索轉到違法者那裏去了;再如對於公安移送申請批捕起訴的有關法輪功冤案,檢察機關完全能行使執法監督權力,退卷的同時,向公安部門指證綁架公民的錯誤,促使公安放人回家。檢察機關有時候是退卷了,但不是指出公安錯誤,而是要求補充所謂證據陷害善良。長此以往,導致這些執法機關權力膨脹,欺壓百姓,打擊律師,冤假錯案命案持續不斷,中國法治一片黑暗。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早上九點左右,湖北沙洋法院非法開庭審理彭亞新等四名法輪功學員。當天包括主要公訴人吳澤華在內的公訴人共四人。公訴人提及法輪功是××時,被審判長曹四寵打斷說:不要說這些沒用的,說事實。四位律師全部都說四位法輪功學員無罪,應該無罪釋放。辯護律師強調,中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輪功是××,二零零四年公安部宣布的十四種邪教裏沒有法輪功(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律師還指出了辦案人員使用的證據有很多瑕疵,不能作為法律規定的有效證據,特別提到在彭亞新家裏搜到的材料所拍的照片依照法律是不能作為有效證據的。四位法輪功學員自我陳述修煉無錯,無罪。非法庭審結束時,法官當場宣布:兩位老年法輪功學員付傳英和何時鳳現在就回家,彭亞新和張光傑還是回到沙洋看守所和荊門虎牙關看守所,庭審無果。庭審結束後,公訴人很有禮貌的微笑著和做無罪辯護的律師們握手,說律師們準備充份,發現問題準確,公訴人也承認案件證據確實有瑕疵。在最後律師簽字要離開法院時,法官和在場的官方人員對律師非常客氣,相互間又談了許多。法官和在場的官方人員自己也承認法律沒有規定法輪功是×教。所以律師們當時就判斷,這次庭審已經說服了法官,也說服了公訴人和在場的官方人士。湖北沙洋法院法官、公訴人明明在法庭辯論中承認了自己的錯誤,但他們知錯不改,最後還是對兩位法輪功學員判了刑。

申訴不理,命案不賠

我們知道,在中共所謂的法治框架下,被當局投入冤獄的人們,為了洗白冤情,討回公道,需要有一個渠道,或所謂法律程序,申訴就是其中一條途徑;或者被囚禁的人出現冤死,家人需要控告犯罪部門嫌疑人,同時申請國家賠償,那申訴、控告及申請賠償應該投給哪些執法機關?除了投給法院等機關,也應當投給檢察機關抗辯,這也是檢察機關正常受理的案件,從法律角度講,檢察機關應當例行公事,立案查辦,但由於政法委、610(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的要挾操縱,檢察機關的通常做法是不理不賠或推諉刁難,瀆職行為屢見不鮮。

黑龍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區法輪功學員秦月明(男,時47歲),二零一一年二月被佳木斯監獄迫害致死。秦月明的妻子和兩個女兒跑遍佳木斯市、黑龍江省所有涉及的主管部門,要求立案追查兇手。六月,秦月明家人向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遞交了《刑事賠償覆議申請書》的法律文書。九月,秦月明家屬向黑龍江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遞交了《刑事國家賠償申請書》,但卻無實質性進展。後來,秦月明案件在國際社會被曝光後,受到廣泛關注,黑龍江省高級檢察院不得不立案,但同時,秦月明的妻子王秀青和二女兒秦海龍卻被中共當局勞教。只剩下孤身一人的秦月明大女兒秦榮倩,在面對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的萬般推諉搪塞、威逼恐嚇之後,只好走上街頭為父親鳴冤,為母親和小妹申冤。不足半個月,黑龍江有一萬五千民眾挺身而出,站出來支持為父鳴冤的秦榮倩,在她的 《喊冤昭雪書》上簽名並按上大紅手印,震動世界。但即使如此,該案件至今仍被中共高層壓制著。

大案不立,公理何在

如果說中共各地地方檢察機關在迫害法輪功的運動中,由於主客觀因素,看上去好像是法律知識比較淺薄,連信仰自由的法律常識也不提不懂,犯下了許多低級錯誤,辦案中展現的盡是法盲行徑,更不聽民眾勸善,失去了無數次改過悔罪機會,觸犯瀆職等罪,那最高檢察機關的人員是中共彙集的法律從業人員,自然懂得法律知識,應該不會犯下如此低級錯誤吧?但通過對一個訴江大案的行為來看,證明最高檢察機關竟然是大法盲。

一九九九年夏,漢奸出身的江澤民利用手握中共黨政軍大權之便,公然違背憲法和國際法,悍然發動迫害法輪功的滅絕運動,並至今不休,造成億萬正信被無理鎮壓,一百多種酷刑被強行施加在善良者身上,數百萬民眾被枉判勞教重刑,眾多修煉者被迫害致死,其中,法輪功學員慘遭活摘器官,江澤民其罪之大,史無前例,這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巨大悲哀,這是現代文明的極大悲劇,這是中華民族的奇恥大辱,這是對整個人類的極大犯罪。

在這場殘酷迫害中,江及其犯罪集團成員的主要犯罪行為觸犯了《刑法分則》規定的至少二十三項罪名: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搶 劫罪、盜竊罪、綁架罪、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誹謗罪、侮辱罪、誣告陷害罪、刑訊逼供 罪、非法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強迫勞動罪、濫用職權罪、枉法追訴裁判罪、侵犯通信自由罪、報復陷害罪等。這場由江澤民一手發起、策劃、組織、推動的對上億法輪功學員大規模、系統的滅絕性迫害,已構成人類文明史上最為嚴重的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危害人類罪!江澤民作為集團犯罪的元凶首犯,應承擔主要罪責。

二零一五年五月,中共進行司法改革,言稱「有案必立,有訴必應」,於是,堅強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忍受著巨大的身心傷痛,啟動了刑事訴訟程序,紛紛依法向兩高投訴,控告罪魁惡首江澤民,運用人間法律手段將其推上歷史審判台,討回司法公正,討回正義公道,這是人間的正義行為,合理合法。隨即在全國掀起了訴江大潮,短期內,實名訴江人數就超二十萬,國際聲援人士目前逾二百多萬,成為人類歷史上最大的人權官司,面對如此大的刑事控告案,兩高不但不予立 案,竟然連回應的聲音都沒有,更叫人意想不到的是,兩高反而夥同中共政法委、610和地方黨政人員,打擊報復各地訴江民眾,給迫害者提供實名訴江人員的信息,在全國又發動了新一輪的迫害行徑。

訴江大案不立,是檢察機關最大的瀆職行為,對具有反瀆職能的中共最高檢察院而言,是莫大的諷刺自辱;訴江大案不立,何談司法公正公理?訴江大案不應,依法治國必將成空。

在這場瘋狂虐殺運動中,中共江氏流氓集團在中華大地上打造了一條血腥的殺人罪惡機制鏈條和利益鏈條,製造了人類史無前例的曠世巨難罪惡,最終觸犯了反人類罪。而被江氏集團利用的中共武警、政法委、610、公檢法司、勞教所、監獄、醫院等就是這個殺人鏈條上的一個個環節、程序、工具、劊子手,作為劊子手之一的中共檢察機關每次製造所謂法律程序構陷害人時,看上去觸犯了瀆職罪,但無論如何推脫不了反人類罪的罪責幹繫,如果沒有檢察機關的非法批捕起訴,就不會滋長公安警察的亂抓亂搶犯罪行為;如果沒有檢察機關的誣告濫訴,就不會有法院的枉法判決投獄,就不會有那麼多好人遭難害死,更不會輕易鑄成整個民族的災難。

在人類歷史上,觸犯了反人類罪是無法逃脫豁免的,而虐殺信仰者更要遭到天懲報應和歷史清算的,並且現實中惡報早已持續展現,所以那些曾經或仍然追隨江氏流氓集團的所謂檢察官、公訴人,如果不儘快醒悟,面臨的下場將是非常悲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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