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上海法院歪曲事實 枉判好青年丁俞國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上海報導)五月九日,上海法輪功學員丁俞國的家屬接到電話,自稱是丁俞國的「援助」律師林子雲,說丁俞國不認罪,二審維持原判。家屬很氣憤說,他本來就沒罪,認甚麼罪?!

丁俞國,男,浦東金橋人,一九八二年生,現年三十六歲,家住上海市浦東新區。丁俞國從小品學兼優,個性敦厚。他小時候體弱多病,修煉法輪大法以後,身體健康,精力充沛。更重要的,他懂得了人生的真正目的,堅定的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做一個好人。

丁俞國正直善良,待人寬厚,助人為樂,鄰居親友交口稱讚。在物慾橫流的現代社會中,這樣踏實本份的青年實在難得。

家屬接到林子雲電話的第二天,即五月十日,戶口所在地民警拿著中院的二審裁定書,叫丁俞國的父親簽字簽收。丁父說,我不簽,上次送拘留書的時候,明明是九月五日,騙我簽九月一日。我不會再簽了,誰知道你們會不會又騙我?

丁父又繼續質問他,「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誰能說得出他利用的是哪個邪教組織?我敢說我兒子是八零後裏最好的青年。他破壞了哪部法律的實施?我們國家有安全法、環境法、××法,你說說看他破壞的是哪部法律的哪一條?他又是怎麼破壞的?裁定書上寫證人劉才印、顧銀娟、朱偉城、沈英琦、溫瑩毓,這些人開庭的時候,連影子都沒有,還說甚麼證據屬實?××才是在破壞法律實施!民警無言以對,只能搪塞說,那我要去居委蓋個章。後來,就去樓下,塞信箱裏了。

二審裁定書上還完全歪曲事實,寫著「證據均經原審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事實上當庭根本沒有看到所謂證據。

丁俞國上訴就是申明自己沒有違法,是無罪的。但裁定書上,卻扭曲了他的原義,說「上訴人丁俞國訴稱,……原判量刑過重。」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早上,丁俞國要上班的時候,浦東國保夥同高行派出所的警察截住了他,強行檢查了他的助動車,甚麼都沒找到,就自己拿出了三封真相信和六張光盤,一口咬定是他散發的。

隨後國保和警察在沒有任何手續、任何證件的情況下非法抄家,搶走了他的電腦,並強行將他帶到高行派出所。

丁俞國後來一直被關押在浦東看守所。而當家屬去檢察院和派出所詢問情況,當局一直推諉不告訴家人實情。

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上午九點半,上海市浦東區法院非法庭審丁俞國,當庭對他非法判刑一年半、罰款二千元,每一個環節都是公檢法惡意構陷的真實寫照,甚至公安還製造恐怖事件,攔截通訊,恐嚇家屬。至今,中院的二審仍然罔顧國家法律,非法維持原判。

此前,丁俞國曾遭五年冤獄迫害。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四日,丁俞國在外企工作,有優厚的薪資和美好的前途,中共卻把迫害魔爪伸向了他。這一年他被中共非法判刑五年,青年時代的五年堪比黃金,他卻被非法關押在一個人間地獄──上海提籃橋監獄,在那個黑窩裏,年輕的丁俞國遭受了種種酷刑折磨。

二零一三年出獄以後,丁俞國沒有怨恨迫害他的人,沒有消極沉淪,沒有浮躁虛榮,他還是本著真、善、忍的原則修煉。中共迫害使他失去了優越的工作,他做起了辛苦、低酬送外賣的工作。

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
地址:虹橋路1200號204室
郵編:200336
審判長:陳星34254567-2041
審判員: 陳兵
審判員:王曉越
書記員:呂曌清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 林子雲 上海市震旦律師事務所

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
地址:丁香路655號
郵編:200135
國保電話:02150614567*45451 *45449 *45448
徐長華 局長
分管副局長 劉廣明
國保科長 黃巍
國保處長 董國忠
參與國保:
王新
黃浩13386280650
陸驍俊(電話:02122045403,13386281650)
楊華瑜

高行派出所
地址:新行路330號
聯繫電話:68979738 68979768
參與民警:黃瑞敏 凌維敏 鬍子超
所長:王昕琦 聯繫電話:22047350
教導員:范榮 聯繫電話:22047351
副所長:沈暉 分管巡邏、治安 聯繫電話:22047352
副所長:鄭慶超 分管社區 聯繫電話:22047353
副所長:朱偉青 分管刑事 聯繫電話:22047351
領導監督電話:13386263332

羅山新村派出所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萬德路67弄28號
郵編:200136
電話:02168539994
電話:02168539854
參與人員:倪菊芳 吳思翔 徐建紅

上海市浦東新區檢察院分部
地址:上海市蔡倫路68號
電話:02150136033 02150136028
承辦檢察官 陳鋼 電話:02150137205

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
地址:丁香路611號
郵編:200135
電話:02138794518
舉報:02168541255 02168543444
投訴電話:02169542469
查詢電話:02138794518*22022
傳真:02158995516
審判長 馬超傑 電話:021-38794518*11061
承辦法官 凌鴻 電話:02138794518*11131
審判員 蘇瓊
書記員 佘曉民 電話:02138794518*11128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