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扣著錢、物不還,難道是想據為己有嗎?大連市副市長兼公安局長楊耀威及警察已經明顯違法了。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大連市甘井子區紅旗派出所副所長單偉帶人抓捕了法輪功學員孔慶春和方彩霞,並搜查了方彩霞的住所,有三萬七千(37000)元錢和一些物品,被單偉在搜查時搶走。
此案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一審判決,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二審結束。孔慶春和方彩霞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並沒收五千二百(5200)元錢及部份物品。之後家屬多次去派出所找單偉交涉,要他返還剩餘的共三萬一千八百(31800)元和二人當時隨身攜帶的為數不多的零用錢、鑰匙、智能手機等等,但單偉拒不返還。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 日,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紀檢組楊組長聯繫家屬,要在兩年後才能把兩萬六千二百(26200)元錢返還給孔慶春和方彩霞本人;家屬不許代領;因為公證處不去監獄做公證,所以律師不能代領這筆錢。單偉把公安內部的案卷大概做得很「好」,可是他以孔慶春和方彩霞不認可這些錢、物為由,不給二人扣押物品清單。家屬多次找到他,他也不把清單給家屬。公安面臨改編,兩年後,空口無憑,找誰要這筆錢?
當時單偉是騙開方彩霞的房門,沒出示任何證件,沒通知家屬、沒第三方公證人,把方彩霞控制在客廳,警察進入居室搜查,搜出的東西沒有當面清點,孔慶春和方彩霞怎麼簽字?但是在法庭上,檢察官莊寧、法官郭丹華都詢問過這筆錢,孔慶春和方彩霞對這筆錢的數量、面值和歸屬及用途都有明確說明。而且被當作關鍵證據的5200張印有宣傳字樣的一元紙幣,孔慶春和方彩霞只真正擁有十幾張。但經過單偉之手,就變成了5200張,從而被冤判四年有期徒刑。
現在辦案重證據,單偉竟然還強調孔慶春和方彩霞不認可,就不返還,如果他們二人說的話有那麼重要,他倆不認可,他倆應該無罪才對,為甚麼還要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