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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泰來監獄拒絕律師會見劉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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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五月六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法輪功學員劉子平的家屬與律師前往黑龍江省泰來監獄,要求會見被非法關押在十六監區的劉子平,過程中監獄各部門互推諉,以各種理由拒絕律師會見。

獄政科長還以恐嚇的方式威脅律師,不理解律師為甚麼能給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在律師的堅持下,獄政科長讓律師聽電話,說二十四小時內安排會見,二十四小時後,律師沒有等來去會見劉子平的電話,律師給監獄幾次打電話都無人接聽。

過程如下:

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八點,劉子平的家屬與律師來到泰來監獄,在辦公室二樓,看到一門牌上標有獄政科副科長字樣的辦公室,推門進入後,律師說明來意,這名工作人員查看律師證件,用異樣的眼光打量著律師,又用質疑的口氣盤問了一番,然後拿著律師的證件和申請會見的有關材料把律師和家屬領到三樓的獄政科長室。

這名科長得知是法輪功學員的律師和家屬來要求會見,便開始刁難,威脅說:「這是X類案件為甚麼做無罪辯護?」手指著律師說:「你是不是也煉法輪功啊?!」律師回應說:「煉法輪功也是合法公民啊,也有維護自己權利的義務,也有申訴的權利啊。」

科長簡單看了一下律師拿的有關劉子平的申訴材料,又說:「你這申訴中院給你立案了嗎?沒立案怎麼能來會見?」律師告訴他,這和會見沒有關係,中院是在六個月內給我答覆的。科長說:「誰請的你?誰給你簽的字?」律師說:「是在七台河監獄會見時,劉子平自己簽的,自己請的。」

律師接著告訴這名科長,周永康犯那麼大的罪都有上訴的權利,薄熙來犯那麼大的罪都有上訴的權利,劉子平是合法公民,也有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時,獄政科長拿起電話就給律師的所在律師事務所打電話,要核實律師身份,電話接通後說:「××(指律師)是你所的律師嗎?是你所指派來代案的嗎?這是X類案件,你所怎麼能接這類案件?你們的上級主管是哪位?叫甚麼名?誰給這位律師簽的字蓋的章?對這X類案件,律師(竟)做的是無罪辯護?!」

科長按了電話免提外放鍵,故意讓律師和家屬聽到,藉此給律師施壓。待科長一連串的問話完畢後,就聽電話那邊以威嚴的口氣說:「你是誰?叫甚麼名字?你是哪的監獄?監獄叫甚麼名?那印章是我蓋的,我叫×××,你叫甚麼名?甚麼職務?」科長大聲說我叫張興軍(後來得知他姓雄),科長聽到對方的回應和追問他的信息,趕緊就把免提給關了,電話那邊還在說著,別人就聽不到了。

獄政科長本想在律師和家屬面前顯示一下威風,律師事務所那邊的質問,讓這名科長的囂張氣燄頓時滅了火,甚至連真名都沒敢報。轉身用緩和口氣說:「律師接見是合法的,正常接見。」告訴律師去接見室等。

律師說你得給監區打電話安排提人,你不安排我接見不到人。他很不情願的打電話給劉子平所在的監區,就聽電話那邊說現在清理監舍,沒有獄警不給提。科長還在跟對方說,這是律師接見,得正常安排。

這時獄政科的副科長進來拿著律師放在桌子上的劉子平一審、二審的判決書看,對律師說:「劉子平他自己都承認了,還有二零一五年(因控告江澤民被非法拘留)的前科,他咋還上訴?國家規定法輪功是×教,你咋還給他做無罪辯護?」因律師想儘快見到劉子平,就說:「我在法庭上都論述了,在這我不再說,請快安排我會見我的當事人吧,會見是我的合法權利。」

這時正科長又說,我們監獄這類案子得法制科辦理,律師說:「我的對口單位是獄政科,我就找這。」

律師把關於律師接見的司法部新規拿出來給他們看。科長又推脫律師去找刑罰科安排接見。律師到刑罰科沒敲開門,只好回到獄政科,在律師的堅持下,科長只好給正副監獄長打電話請示溝通會見一事。最後他說監獄長都不在,我們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不違法,明天你再來能安排。律師說下午我就來。

在家屬往外走時,就聽見這個科長與別人通電話說:「不利於思想改造,不讓接見。」

下午一點多家屬和律師再次來到獄政科,科長說監獄長沒回來,讓律師第二天早上來,再安排會見。律師說,我不知道該不該相信你?科長大笑著說:「這有啥不相信的呢?」律師說:「我不想讓你們踢皮球,請你把我的申請轉達給獄長、或副獄長,如果監獄不同意我的接見,我會以其它方式要求會見,我等你安排會見電話。」開始他拒絕,後來勉強答應。

這科長一再解釋說,你也看到了,我沒說不讓你會見吧,能見,正常接見,監獄有規定,律師來會見得監獄長或副獄長簽字的。律師說我知道監獄裏有內部規定的,但是我是律師,對口單位是獄政科,你們怎麼交涉是你們內部的事,我作為律師按正常程序接見,希望你能正常安排。

律師要獄政科長的電話,他只留給了辦公室的電話,拒絕給手機。問他姓名他說是姓雄,暴露了他上午給律所的名字張興軍不是他的真名字。律師和家屬走出監獄至今,也沒有接到監獄讓律師去會見劉子平的電話。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樺川縣法輪功學員劉子平,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被佳木斯市樺楠縣法院冤判四年,上訴到佳木斯市中級法院,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佳木斯市中級法院後駁回上訴,裁決維持原判。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劉子平被劫持到七台河市861監獄集訓隊,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由七台河監獄集訓隊轉往泰來監獄非法關押。到監獄後,就遭到「三天兩夜」的持續強制「轉化」後被分到十六監區。

四月十二日家屬再次到監獄接見劉子平。這次劉子平見到家屬有些緊張,不讓家屬問啥,用眼睛暗示,他身後監聽的獄警,話語中擔心家屬的安危,不讓家人來回跑這看他。家人看他臉上有圓形的酒瓶底大小的新傷,出過血的,問他咋回事,他說是自己撞的。

家屬在三月九日接見劉子平時得知,「遭三天兩夜的持續強制『轉化』後被分到十六監區,就不打他了。」這個秘密被揭露後,事後還不知獄警怎麼對劉子平的,不知是否又遭受挨打和施壓。

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有懲治「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規定;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新修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中刪除了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出台的同文件第十四條:「執行上級命令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取而代之的第二十七條規定:「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新規定(簡稱:《追究規定》)正式施行。明確告訴警察,哪怕是執行上級的命令,只要是錯誤的,就要追究具體辦案人員的終身責任。公安執法人員造成重大錯案將會終身追責。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新聞出版總署發布新聞出版總署令第五十號,公布《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該決定明確廢止以下兩個一九九九年發布的文件:(一)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二)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這個規定表明:修煉法輪功在中國完全合理合法,擁有法輪功書籍都是合法的,公民出版印刷和傳播法輪功書籍也是合法的。所以任何以公民擁有和傳播法輪功書籍為藉口進行迫害都是非法的。

近幾年,國家不斷出台司法新政,對公檢法人員實行辦案終身追責。但仍有少部份公檢法人員在構陷法輪功學員時依然知法犯法,違反憲法、刑法、刑事刑訴法的有關規定,無視現行法條,追隨江澤民對法輪功的違法迫害政策,違背公檢法的立案標準,在完全沒有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對修煉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進行關押、起訴、判刑。這些行為直接違反《警察法》、《檢察官法》、《法官法》。

中國《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公務人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錯案終身追究制」、「責任倒查制」等司法新政,已經共同堵死了執行違法決定或命令而逃脫法律責任的退路。任何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公檢法司人員,都必須對自己的執法行為終身負責。

在此,奉勸泰來監獄的警察,別再被邪黨當成工具利用,殘害自己的同胞,法輪功學員大善大忍,打不還手、罵不還口。迫害修行的人,罪孽深重,會斷送自己生命的未來,不久的將來,當法輪功冤案昭雪之時,所有參與迫害的人,都會被送上歷史的審判台,不但逃不過人間的法律,也會受到天理的懲罰。希望你們多多了解法輪功真相,分清善惡與正邪,守住良知,為自己與家人的生命的永遠做出正確的選擇。


泰來監獄
地址:黑龍江省泰來縣八一路543號 郵編:162400
電話:0452-8225541 會見諮詢電話0452-8222005

監獄長 許偉18004625001,
副監獄長 孫峰17790631002,
副監獄長 周蘇鎮18004625011
獄政科科長 雄德會18088720333,
刑罰科科長 張興軍18004625022,
監獄醫院院長 陳志國18004625190,
政委:魏朝軍
副監獄長:李強(主管教育改造科 這個科負責「轉化」迫害法輪功學員)
副監獄長:趙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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