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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冤獄 魏龍在范家台監獄遭酷刑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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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北報導)魏龍,今年四十歲,八年前,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九日,在北京被綁架,遭冤獄六年,分別被非法關押在北京市天河監獄和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監獄。范家台監獄使用關小號、暴力毆打、長時間罰站,對待、辱罵、針扎指甲縫、戴「板鐐」等手段迫害,企圖達到洗腦轉化的目的。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魏龍回到家中。

下面是魏龍本人敘述他遭受迫害的事實。

我是湖北省武漢市人。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七日,我製作了寫有「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的橫幅,十一月八日凌晨,懸掛於北京海澱區的過街天橋上。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九日早上,我被邪黨的國保大隊和派出所人員在北京家中綁架,並於當天非法關押至海澱區看守所。

海澱區看守所環境極其惡劣,沒有活動空間,每天五個饅頭和三碗菜湯,空間狹小,環境骯髒。在一個十平米大的房間中,和一些犯罪嫌疑人一起關押一年後,在海澱區法院被非法開庭。

在庭上,我不認罪,和公訴人針鋒相對,據理力爭。雖然在法庭上公訴人被我質問得無話可說,但法官依然在沒有確鑿證據和法律依據之下,強行非法判處我六年刑。我隨即要求上訴,在被繼續非法關押半年後,沒有經過開庭審理的前提下,被北京市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隨後,由於我不配合看守所的警察執行將我投入監獄的行為,被警察暴力帶到北京市天河監獄關押,七個月後,於二零一三年一月送回戶籍所在地湖北的沙洋范家台監獄非法關押。

在北京監獄的二年多時間裏,雖然我也一直不配合邪黨的各種要求和行為規範約束,但並未受到嚴重的身體傷害。在被轉移至范家台監獄後,讓我真正體會到了邪惡迫害的黑暗和瘋狂。

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監獄是湖北省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主要黑窩,號稱「轉化基地」。所有湖北的被判刑的法輪功學員都會被送到此地進行強制暴力「轉化」。據稱,每所謂「轉化」一個法輪功學員,監獄會得到610辦公室(中共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下撥的十多萬獎金,而監獄則會給予參與成功「轉化」法輪功學員的每個警察2~5萬元的獎勵。而參與協助警察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所謂「幫教」犯人將得到大幅減刑,甚至提前釋放的優待政策。同時,省610辦公室還用「轉化率」來給監獄施加壓力,脅迫監獄警察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慘無人道的暴力迫害。

酷刑演示:野蠻毆打
酷刑演示:野蠻毆打

在被非法關押在范家台監獄的四年期間,我一直堅持不配合惡人的各種對犯人的要求和「規矩」,加上一直不認罪,監獄警察一直在尋找各種方式和藉口對我進行身體和精神上的折磨,特別是在入監隊時,獄警查成軍指使所謂「包夾」的犯人動用各種暴力方式對我進行折磨,如暴力毆打、長時間罰站、不讓上廁所、剝奪睡眠、辱罵,甚至發生用針扎入手指甲縫的殘忍手段。

酷刑演示圖:十指插針
酷刑演示圖:十指插針

在五監區期間,獄警長期指派包夾的犯人監視日常的行動,限制與他人特別是法輪功學員之間的交流等。

二零一五年三月,由於在監區拒絕強制勞動,不參加點名,不報數,不寫「思想彙報」,不配合邪惡的任何要求,被五監區新上任的監區長祖劍強行關押至嚴管隊進行迫害達一個半月,關號子,實施「板鐐」的刑罰,將手腳銬在床板上長達三天。後見對我無效,隨即將我釋放回監區繼續監視。

中共酷刑示意圖:釘大板
中共酷刑示意圖:釘大板(「板鐐」)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因我拒穿囚服,被祖劍再次強行關押至嚴管隊和禁閉室,迫害長達十一個月,直至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被釋放回家。

在嚴管隊被迫害期間,一個月內,被嚴管隊獄警實施「板鐐」四次,最長一次五天,我多次絕食抗議。由於我拒穿囚服,在二零一五年最冷的十二月份,我僅穿自己的一點單衣單褲,在寒冷的黑號子中度過,手腳、臉部都被凍傷。

二零一六年八月,嚴管隊新上任的副監區長何凱見我不穿囚服,也不配合嚴管隊的各種所謂行為規範,故對我下達最後通碟。隨後見我無動於衷,遂脅迫嚴管隊的所謂監督崗犯人對我進行暴力迫害,先將我用手銬吊銬在鋁合金門框上,直至我休克。

酷刑演示:老虎凳
酷刑演示:老虎凳

在看到我已經昏死過去之後,將我解下來,馬上又鎖銬在刑具「老虎凳」上,將手、腳、身體強行捆綁著一動不動的坐在椅子上,長達六天六夜,不讓上廁所。為表抗議,我絕食六天。

六天中,何凱先後兩次將我連人帶刑具,帶到監獄生產車間,進行涉及人格侮辱的「遊行批鬥」。因為在此迫害之前,我已經被非法關押五年多,連續關號子也已經長達八個月,身體已經極度虛弱,再加上如此強度的酷刑折磨,生命體徵已經處於非常危險的狀態。

在我被施刑期間,范家台監獄獄政科科長肖天波(迫害大法的四大惡人之首)指使他人在我身上和面前寫上侮辱大法和師父的文字進行精神上的折磨。

六天後,監獄警察看我依然毫不屈服,怕繼續下去會出人命,所以不得不將我從刑具上解下,後送到禁閉室,單獨關押了三個月,以便能讓我在離開監獄前,讓身體恢復一下,避免留下迫害的證據。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我從禁閉室被直接帶出監獄,釋放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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