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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縣警察騷擾法輪功學員的違法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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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北報導)二零一八年六~七月以來,河北保定雄縣各轄區派出所,以所謂執行上級命令為名,在所轄區內對合法、守法的善良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照相、錄音、錄像等侵犯公民的犯法行為。

目前已知參與擾民的派出所有:雄州鎮派出所、朱各莊派出所、十里鋪派出所等。被騷擾的村有:雄州鎮西侯留村部份法輪功學員、四鋪村部份法輪功學員、大陰村部份法輪功學員、一鋪西村部份法輪功學員、王克橋部份法輪功學員、東侯留部份法輪功學員、縣城部份法輪功學員。

這些所謂執法的公安人員往往在沒有得到主人允許,在沒有任何檢查、搜查法律文書、沒出示身份證件的情況下闖入、搜查、檢查私人住宅,包括錄像、照相等。明顯涉嫌非法搜查罪。其行為已經觸犯了憲法和法律:

依據《憲法》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司法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需從重處罰。包括黨政幹部、公安司法警察和安全官員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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