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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違法的騷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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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自1999年江澤民下令迫害法輪功以來,中共警察以及街道社區人員對法輪功學員的騷擾就從沒停止過,但由於大多數中國人不懂法,沒有很強的法律意識,參與騷擾、迫害的人員大多不知道自己的騷擾、迫害行為是違法的。

一個法律常識是:「法無授權即禁止」。對公權力(包括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來說,不得肆意擴張權力,更不得以公權力來侵犯公民私權利,否則就是違法。「合法行政原則」是「法無授權即禁止」在行政法領域的具體體現。這個原則包括兩點:一是執法要有法律依據;二是執法要遵守法定程序,否則就是違法。根據這一原則,以下行為違法。

(1)派出所警察打電話要求去派出所按指紋、採血、做筆錄等。

《居民身份證法》規定了公民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沒有授予警察隨時打電話採集公民指紋的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警察行為違法。採血更是荒唐的行為,於法無據,於理不合。

做筆錄沒有事實依據,沒有法律依據,當然違法。因為法輪功學員既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某案的涉案人員或證人,沒有法律授予警察可以任意要求一個合法公民去做筆錄,因此,警察行為違法。

(2)非法監視居住並跟蹤。

監視居住是《刑事訴訟法》中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法輪功學員是合法公民,不是犯罪嫌疑人,同理,沒有法律授予警察隨意對合法公民採取這種強制措施的權力,更沒有法律授予警察或街道社區指派社會閒散人員監視、跟蹤法輪功學員的權力。

(3)戶口不在派出所所在地的空掛戶,警察無權強制搬遷。

理由很簡單,沒有法律依據。關於戶籍管理的法律目前仍然是1958年《戶口登記條例》,其中沒有一條一款規定了警察有權要求戶口不在派出所管轄範圍內的居民必須搬遷,「法無授權即禁止」,沒有誰給警察這樣的權力。

(4)派出所或居委會上門登記信息違法。

《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規定了五種情況下(在家正常生活、居住的法輪功學員不具備這五種情形),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此外,沒有任何法律規定警察可以隨時上門敲門、砸門登記居住人員的個人信息。

居委會只是個群眾性自治的組織,不是權力機關。派出所尚且沒有上門隨意登記個人信息的權力,居委會更沒有這樣的權力。因此,這種上門騷擾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

(5)派出所或居委會上門詢問法輪功學員是否煉功,要求拍照、錄音等違法。

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權利,法輪功信仰不屬於治安問題,不屬於派出所警察合法公務範圍,更不屬於街道社區合法公務範圍。如果未經法輪功學員允許,強迫或擅自拍照、錄音等都是違法行為。

上述情況中警察在沒有法律依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情形下的行為都屬違法,因為「法無授權即禁止」,而對於公民而言,拒絕這種違法行為是公民的正當權利。

法律是分層次的,其效力等級依次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行政規章等等,越往下,效力等級越低,下位的法律不得與上位的法律相抵觸,否則就沒有法律效力。警察、街道以及社區人員在騷擾時,是拿不出法律依據的,如果以內部規定、紅頭文件、行政命令等作為藉口,公民可以要求拍照,因為那些那不是法律依據,而是違法證據。因為,行政機關的任何規定和決定都不得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上位法相抵觸,地方政府不得隨意設定減損公民權利、或增加公民義務的規範,否則無效。

在警察的任何執法過程中,都需要出示證件、說明執法的事實依據、提供執法的法律依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警察隨意傳喚公民去派出所問話、隨意登門採集個人信息、索要身份證明、驅逐公民在警察所轄地區居住等等行為全部為違法行為,被侵權人可以控告警察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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