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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派出所送政府文件 營口市李秀芬被劫持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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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營口市64歲的法輪功學員李秀芬女士,2017年12月5日給站前區東橋派出所、新興派出所送政府相關文件時被警察非法扣押、構陷,2018年8月6日遭站前區法院非法庭審。律師為她做了無罪辯護,要求法院排除一切干擾,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法做出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公正判決,依法判決當事人無罪。

李秀芬女士被非法關押在營口市看守所。8月6日早8時30分,營口市站前區法院的警車將戴手銬、腳鐐的李秀芬綁架到法庭上,根據法庭規定她被摘下刑具。

起訴書指控2017年12月5日10時左右,李秀芬將裝有法輪功宣傳內容的信件送到營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東橋派出所和新興派出所。同時李秀芬案發當日被帶回新興派出所時,在派出所宣傳法輪功可以祛病健身。法庭又當庭播放視頻。

起訴書的指控明顯事實不成立。辯護人指出,散發出去信件內容2個文件:公安部辦公廳、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14個邪教的規定(沒有法輪功);2011年新聞出版署第50號令,廢止了1999年禁止法輪功出版物的2個禁令是中央國家機關的公文文件。怎麼能認為是宣傳法輪功,明顯是辦案人員非法辦案。其次,當庭播放李秀芬違法視頻,大家沒有看到李秀芬有違法行為,也沒有當眾宣講法輪功。

辯護人認為:即便李秀芬宣傳法輪功可以祛病健身有好處,也沒有違反國際法、國內法所禁止的鼓吹戰爭,煽動暴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內容及煽動宗教仇恨、宗教歧視的違法內容。中國《憲法》確認了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有言論、出版自由的權利,指控事實顯然公訴機關沒有證明有何嚴重社會危害性,沒有違反法律明確規定,不是犯罪事實。同時辦理案件程序沒有依法出示搜查證,偵查卷中行政處罰程序適用搜查的刑事偵查程序明顯不對,全案證據與指控罪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沒有關聯性,不成立。

一、本案證據的質證意見:關於一審認定事實及證據的辯護質證意見

(一)公訴機關未依法出示物證

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被告人辨認。但本案審理中,公訴人未出示物證,無法確認相關物證是否存在,相關數量應當由法庭和被告人核實數量、種類和大小。而不應當僅僅由偵查機關的扣押決定書和扣押清單來證明。作為常識,行政處罰是不應當用刑事偵查手段的搜查手續。

該錄象顯示辦案人員沒有在搜查前向李秀芬出示並要求其簽署搜查證,也沒有向其交付扣押物品清單。為此,庭前向法庭對該非法搜查及扣押的物品申請了非法證據排除。

(二)營口市站前區法院(2017)遼0802刑初3號刑事判決書李秀芬刑期一年和本案2017年12月5日對李秀芬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辯護人認為《刑事訴訟法》規定,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本案李秀芬被抓時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顯示辦案人員留置或通過其他合法途徑送達了該處罰決定,依據《行政處罰法》,違反法定程序,該處罰無效。

(三)證人白兆宇、王品恆、丁瑞彬證言的質證意見。

辯護人認為:

1、白兆宇作為新興派出所的所長,拆開信後認為新聞出版署的文件是宣傳法輪功,是非常荒唐的,下令兩個輔警去抓捕李秀芬,無法出示工作證、傳喚證或口頭傳喚,明顯非法。又與當庭播放的派出所內執法記錄儀錄像明顯不符。

2、證人王品恆、丁瑞彬證言明顯是複製過去,內容完全一樣,兩個證人不可能說話完全一致,甚至內容:李秀芬給我們講法輪功有多好,還讓我們都信,也承認信是她自己送去的…。連錯別字都一樣。

3、辯護人庭前向法庭申請了以上證人的出庭申請。(未出庭)

(四)調查無效

辦案人員調查的關於是否修煉法輪功,是否製作、傳播法輪功內容,涉及公民宗教信仰問題。不屬於司法機關管轄問題。

二、依法辦案

《憲法》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

《憲法》第39條規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辯護人同時認為

(一)現有的對法輪功信仰者進行刑事追究的規範體系,明顯不符合國家規定。

(二)兩高的司法解釋(一)和(二)是違憲違法的,不能夠作為本案的裁判依據

(三)刑罰只懲罰行為犯,思想、言論、著作、宗教信仰不可入罪

(四)被告人不可能犯有「破壞法律實施罪」

法律實施的主體是司法機關,也有認為是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破壞法律實施罪」只能夠是特殊主體,本質是屬於職務犯罪,或至少不是僅靠某個不擁有能夠決定某部法律法規不實施的個體能夠獨立完成,而必須勾結法律法規的實施者共同完成,如果法輪功信仰者能夠破壞法律法規實施,她也只能夠是法律法規實施者的共犯。但在我所接觸的所有法輪功信仰者「破壞法律實施」案例中,無一例外,不涉及任何特殊主體,即使有個別案例的當事人是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但也並不是因為他(或她)怠於履職或故意不實施某部法律法規,而僅僅只是因為信仰、傳播法輪功的個人行為,而非職務行為。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比如某人採用暴力、脅迫等其它方式致使法律實施者不能夠實施法律,但這種情況已經有相應的法律條款規定,比如妨礙執行公務罪,但無論如何,破壞法律實施罪無法繞開法律實施者單獨成立,法律實施者是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橋樑和聯結紐帶,缺少了法律實施者的參與(不管是被動還是主動),均無法構成破壞法律實施罪。

事實上,對法輪功信仰者的迫害就是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最成功」典範,因為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規定,我看不出對法輪功信仰者的修煉、製作和傳播法輪功宣傳品的行為處罰,有任何的法律和事實依據。相反,法輪功信仰者的求真求善是屬於普世價值的範疇,即使不是法輪功信仰者,同樣無法否認求真求善對人類文明的貢獻。而對法輪功信仰的迫害就是對憲法信仰自由原則的踐踏,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曲解和濫用,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任何犯罪都是有社會危害性的,沒有社會危害性,也就不存在有刑事違法性。那麼,李秀芬的行為究竟給社會、給國家、給他人利益造成了怎樣的損失,沒有。《刑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本案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案件,辦案人員涉嫌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犯罪。

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根本保障。司法實踐證明,我國大量冤假錯案的產生,均源於程序的不公。本案最大的違法,就是無視司法程序的正當性,由此直接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主要任務是「懲罰犯罪」和「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二者不可偏廢。

我堅信,宗教信仰自由原則一定會成為我國人民遵循的基本原則,真到了那一天,我們再來看今天對法輪功的荒謬審判,只怕在座的各位檢察官、法官都會在歷史上留下不光彩的記錄,而終身追責制的貫徹,也有可能讓各位深陷困境,我知道各位一定都熟悉槍口抬高一釐米的故事,而要做到這一點,需要各位拿出自己的良知,而本案就是最好的試驗各位良知的範例。

為此,我請求營口市站前區法院遵照《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賦予法院的權力,排除一切干擾,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法做出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公正判決,依法判決我的當事人無罪。

法庭下,坐有不到二十人旁聽,其中有五位家屬(有一位因要求公訴人宣讀公訴狀大點兒聲被非法逐出法庭)。大家都清楚的知道,站前法院公訴人的每句話、每件事都是違法的,公訴人自己宣讀的訴狀也自覺無理無據,底氣不足。因此,當家屬辯護人提到:請把李秀芬送派出所的宣傳品在法庭上宣讀,對正義律師辯護的「明顯違法」和「證據無效」等辯詞,公訴人啞口無言,不問不答。

庭審早上九點鐘開始,十一點左右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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