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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孔慶春被誣判四年入獄 家屬申冤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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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大連市法輪功學員孔慶春,原大連市第五人民醫院泌尿外科副主任醫師,一九九五年四月開始學法輪大法後,在工作中一切為患者著想,不收患者禮物,不吃請,受到患者好評。因為堅持修煉法輪大法,遭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曾多次遭綁架、非法關押。2016年6月28日早晨七點左右,孔慶春在去臨時居所的路上,被紅旗派出所單偉等警察綁架、構陷。

孔慶春2017年4月被甘井子法院誣判四年,同年8月17日被劫入監獄,在瀋陽東陵監獄被獄警指使的犯人毆打。家屬申冤無門,甚至連一份判決書都拿不到。據悉,2017年3月15日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非法庭審孔慶春時,檢察官莊寧陳述所謂「案情」後,審判長問他給出的罪名是甚麼,審判長問了他一句:「有這個罪名嗎?」於是莊寧又換了一個罪名,後來翻了翻捲宗,又換了一個。檢察官瞎起訴、法官瞎判,這是中國社會的悲哀。

2018年7月大連市中級法院將「孔慶春、方彩霞」案與另外259件信訪案件一起交給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信訪辦處理。2018年7月24日,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信訪辦約見了家屬,信訪人員詢問基本情況後,告訴家屬:如不服對此案的判決,還有法律程序可以糾正原來的判決和裁定,「孔慶春、方彩霞」案可以向大連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如對再審結果還不滿意可以向遼寧省高院申請再審,然後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檢查建議或抗訴。這才是一個完整的法律程序,如果不走完整的法律程序,信訪不能處理。

家屬開始準備向大連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遞交再審申請,需要申請人提供所有的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的複印件。「孔慶春、方彩霞」案判決時,法院並沒有把判決書、裁定書交給家屬,現在需要了,就去向法官要,一審法官郭丹華,二審法官殷傳茂拒絕把判決書、裁定書給家屬。

本來孔慶春是有法律文書的,但是多次調換關押地、監獄方面的幾次搜查,法律文書已經不在本人手中,監獄方面也拒絕提供法律文書複印件。一審、二審律師也有一份法律文書,但被司法部門警告,不得把法律文書向外界透露,否則,吊銷資格證書。

2018年7月末,家屬帶著孔慶春委託家屬對「孔慶春、方彩霞」案閱卷、允許家屬對案卷複印、拍照的委託書去大連市中級法院「訴訟服務大廳」要求閱卷和複印法律文書,工作人員告訴家屬必須是律師才能來閱卷和複印法律文書。於是家屬請律師幫忙,律師來後,這位工作人員又說,必須是當事人親自委託律師才行,家屬不能轉委託。

9月份,家屬帶著孔慶春對律師的委託書和律師再次來見這位工作人員,她說:必須得主審法官簽字才能給複印,於是律師帶著手續去找法官殷傳茂簽字,結果殷傳茂指出律師不該違反大連市律師協會的規定而接受法輪功的委託,同時殷傳茂把此事告訴了大連市律師協會,使此律師事務所的兩位有關律師受到處分。

就這樣不但法律文書沒有複印,還使接受委託的律師蒙受巨大損失。這是個陷阱,法院工作人員的要求,使沒有工作經驗的新手律師因信任法院工作人員而輕而易舉的上當,使一時疏忽的成熟律師面臨失去資格的危險。

《最高法院關於法院通過互聯網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規定》自2018年9月1日起實施,要求庭審等全部筆錄都必須通過互聯網向當事人和律師公開,但法輪功案件除外。

以上種種使孔慶春和其他身陷囹圄的法輪功人及其家屬,根本就無法為自己和親人申冤,法輪功錯案、冤案無法得到糾正。

煉法輪功的人之所以煉法輪功,絕大多數人都是身患絕症、多種疾病、在監獄的環境不讓煉功,就使疾病有復發的可能,再加上監獄強制勞役,生活條件艱苦,醫療條件有限,病危也不及時放人出去治療,直到人快不行了才放人。失去了恢復的機會,很多人就這樣去世。

孔慶春也是因為上學時刻苦學習,經常徹夜不眠,致使自己的肝受到傷害,上大學時查出肝病,即使自己成為醫生也無法醫治自己的病,直到煉法輪功病才不治自癒。他根本沒傷害過任何人,也沒做過違法的事,上班的途中走走路就被抓起來判刑四年,和方彩霞一起積攢的三萬一千八百元錢被公安人員扣押,至今不予返還也不給扣押清單,也不給任何收據。

現在信訪要求走法律程序,上級法院要家屬和本人拿出判決書、裁定書,卻在各個環節都有命令不許把判決書、裁定書給法輪功本人或家人,致使法律程序無法開始,也無法向更高一級法院申請立案,這樣的做法就是變相的不給法輪功學員糾正冤判。難道說只要這個人煉法輪功就可以隨便判刑嗎?就可以把不是他的罪名強加給他嗎?就可以用各種非法手段陷害嗎?這些法律之外的規定和命令,剝奪了法輪功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使法律失去了維護公平正義的作用。

肆無忌憚地抓捕法輪功人,還不給法輪功人糾正錯案、冤案,讓他們和家屬投訴無門,不得不被監獄關押,被暴力轉化和被監獄超強度的奴工。2016年,僅遼寧女子監獄第一監區就完成生產指標九千多萬元,全女子監獄第一。2017年,又定了一億的指標,政法系統就是想用這樣的方式增加收入或者繁榮經濟嗎?

難道是法輪功學員就必須承受各種不實指控和罪名嗎?難道是法輪功學員就該承受冤判和牢獄之災嗎?無論有多冤都不能給糾正冤案嗎?就可以被公務人員侵吞財產不予返還嗎?為甚麼這麼做?依法治國,依的是法律,不是某些人的命令和指使,更不應該是違法的所謂規定和內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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