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明媚 |
郝明媚女士,又名郝英吾,今年五十三歲,英語教師,原住黑龍江省北安市,三十歲時經歷了一場九死一生的磨難,一直活的很痛苦。一九九八年秋,她開始修煉法輪功後,按真善忍標準做好人,身心受益道德提高了,性格變得開朗大度,身患的各種疾病也不翼而飛,近三年的嚴重失眠症,以前每次都大把的吃藥也只能睡兩小時,而看《轉法輪》僅三小時,就使失眠症消失了,她臉上長了兩年多的蝴蝶斑也明顯的一天天、一塊塊的往下褪,二十天全部褪淨,皮膚也變白了。
法輪大法教人做好人,與人為善,凡事要「先他後我」,郝明媚在每天的看書學法時,學會善待他人、處處為別人著想的美好心境。她開辦英語補習班,用真、善、忍的理念引導學生努力做個真誠、善良的好孩子。慢慢地孩子們的脾氣改善了,不再因為一點小事爭吵了。學業成績明顯提高,回家後能主動認真完成其它學科作業,家長也省了不少心。由此,家長非常感激、欣慰。
郝明媚女士到大慶市租房居住僅兩年,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遭到綁架,至今仍然被非法關押。
一年內兩次遭劫難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晚上,郝明媚在大慶市西站等候火車,去黑河市娘家探望病中的母親,遭到大慶市公安局國保耿向軍等四個便衣劫持,稱:「上邊有令讓把你控制在這」,強行把她綁架並抄家。並以「涉寫甚麼文章」為由,將郝明媚關進大慶市第二拘留所。四月二十六日,郝明媚因突發嚴重腰椎間盤突出,經拘留所負責人請示,國保支隊同意後,釋放回家。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點多鐘,郝明媚的房東接到片警電話說:出租房沒交物業費,讓房東去看看。房東就到郝明媚租住的家中詢問,郝明媚急忙找出繳費收據給房東看,待房東開門往外走時,兩個便衣急忙闖到門口拽住房門,不讓房東關門。房東問便衣是幹啥的?便衣謊稱:和屋裏人(指郝明媚)是「一夥」的。便對房東說:沒你事,你走吧。緊接著竄進屋裏七八個大慶市公安局、乘風分局便衣警察,看管郝明媚不讓動,當時家人問為甚麼抓人,有個女的回答說「發信息了」。
就這樣,不法警察利用卑劣手段綁架了郝明媚,又說郝明媚在二零一六年四月份被綁架之事沒完,還說她寫甚麼文章了。
公安局、檢察院官員互相勾結構陷好人
郝明媚被乘風分局警察王斐然送進大慶市看守所,王斐然讓她在一張紙單上簽字,說是拘留三天。郝明媚看不清上面的字,聽說拘留三天就簽字了。到第八天時,王斐然來看守所換送延期三十天的單子,郝明媚追問王斐然當天送她進來時、讓簽字的紙單上寫的是甚麼?王斐然說:「那是給檢察院、法院看的,不是給你的。」郝明媚這才知道綁架是有預謀的,而且,所謂材料已經構陷到檢察院、法院。
黑龍江省公安廳國保處副處長楊波、大慶國保支隊馮海波在看守所(於四月六號、七號、十號、十一號),四天五次非法提審郝明媚。逼供、誘供、威脅恐嚇、編造假筆錄。乘風分局以郝明媚涉嫌「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的莫須有罪名,再急忙收集所謂證據構陷到檢察院。
檢察官劉笑臣做捕前核實時,郝明媚向他反映楊波、馮海波非法提審的違法行為,劉笑臣卻玩忽職守,不調取楊、馮提審錄像,在郝明媚不認可的情形下,僅隔一天,對郝明媚枉下批捕。公訴人韓雪冬、丁寧同樣以楊波、馮海波非法提審錄像為證據,將郝明媚構陷到讓胡路區法院。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十二月十一日,法院對郝明媚兩次非法開庭。法庭上,郝明媚向法官李晨勇提出卷宗裏偽造之處和疑點,指出楊波、馮海波不是辦案人,並以逼供、誘供的卑劣手段,非法提審做筆錄等違法行為。法官卻以「是警察都可以提審、逼供誘供是訊問技巧」包庇楊波、馮海波違法行為,還以「別宣揚法輪功」剝奪了郝明媚的最後陳述權。
對郝明媚在前兩次庭審中指出卷宗多處疑點,法官要看楊波、馮海波非法提審錄像,做解除疑點依據。律師認為:楊、馮的錄像本身就是違法的,不具有真實性,拒絕第三次出庭。法官仍堅持看錄像,定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三次非法開庭。庭審中,公訴人播放的錄像是經過剪輯的,不但圖象昏暗不清,還斷斷續續的,馮、楊的畫面多是背面,郝明媚指出剪輯錄像中的疑點,第三次庭審又不了了之。
公訴人在前三次庭審中,指控郝明媚的所謂「證據」,是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發表的《黑龍江省公安廳國保副處長楊波迫害法輪功的罪行》的文章和未發表的「揭露大慶國保支隊馮海波迫害法輪功的犯罪事實」,指控是郝明媚所寫。而四月一日明慧網發表文章時,郝明媚已經被關押八天了。郝明媚是怎樣寫的文章呢? 楊波認為郝明媚先寫文章,後發表的。且不論誰寫的文章。公訴人為甚麼不把文章公布於眾呢?讓大家評論評論該文章具不具有實質性。
公訴人還荒誕的濫用、錯用《刑法》三百條,指控郝明媚 「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名(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在三次庭審中,法庭都沒有針對這個所謂「罪名」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而是拿郝明媚的電腦、硬盤、U盤中儲存的文件做「證據」。寫文章上傳明慧網也成了給郝明媚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據,而不論文章內容對公眾是有益還是無益。
家屬要求無罪釋放
二零一八年新年前後,郝明媚家人給法官打電話詢問第三次庭審結果。法官說:郝明媚提出那麼多異議,我決定不了,我們需要合議;家人第二次打電話,李晨勇說延期三個月;第三次打電話,他說過年休假一個月;第四次打電話,他說一個月內有結果;過了一個月後,家人第五次打電話,李不耐煩的說:不要再給我打電話了,有結果就告訴你了;家人說:不是說一個月有結果嗎?李說:還有一年的呢。
家人第六次打電話,李晨勇說:郝明媚的電腦沒有電源線打不開,電腦已退回辦案單位,打開後還要開庭。讓人質疑的是,既然郝明媚的電腦一直沒打開,那前三次是以甚麼依據給郝明媚開庭的呢?
郝明媚的女兒打電話對李晨勇說:為了我媽,我不得不看點相關的法律條文,我看哪條都不適合我媽,應該釋放我媽,而且還超期羈押。之後,郝明媚的女兒又依法向法院遞交了要求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家屬意見書。
法官再以郝明媚對卷宗有異議,拖了近五個月後,定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第四次開庭。此次,郝明媚以庭審違法,拒絕開庭;律師再以此拒絕出庭。李晨勇又定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對郝明媚第五次非法開庭。
可是,七月二十日清晨,天陰沉沉的,驟然下起了一個多小時的傾盆大雨。頃刻,大慶市很多樓區、街道、公路呈現一片汪洋,水深處齊腰,水淺之處到小腿肚,法院周圍水至膝蓋。因大水無處可排,造成整個市區交通堵塞,多數車輛被水圍困,有的車輛進水聯電。很多路人在嘈雜中趟水而行。李晨勇在上法院的路上車被大水圍困出不來。其實上天在警醒李晨勇不要為眼前利益、助紂不法之徒審判好人。人在危難中是那麼渺小、無助與可憐。大雨過後,中雨、小雨連綿不斷的下了一整天。
就在這同一天的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正是小丑江澤民流氓集團夥同中共的邪力,開始打壓教人向善的法輪功,血腥迫害法輪功學員;六一零非法組織在無法無天的幕後操縱,使大量的公檢法官員互相勾結,失去正義良知,長達十九年的對真善忍的打擊和污衊,給中華民族帶來深重災難;給社會各領域造成千瘡百孔;使道德更加淪喪。迫害佛法,迫害救人的大法徒,令人神共憤。就這樣對郝明媚的第五次非法開庭被大雨隔斷。
法官本定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下午第六次非法開庭。可又以郝明媚的電腦打不開,退回辦案單位,沒有新證據,電腦打開後再開庭,推遲開庭。郝明媚女兒給法官打電話說: 電腦打不開,那前幾次是咋開的庭啊!我媽根本就沒有錯,還找甚麼證據啊? 後收集的證據不就是造假嗎?
第七次、八次開庭突顯警察、檢察官捏造證據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第七次對郝明媚非法開庭。法官念公訴人的名字是丁寧和韓雪冬,可是出庭的是韓雪冬和李凱。陪審員是車美娜。
開庭前,大慶市局國保610(非法組織)有個女的,冒充法官坐到公訴人的位置上。她在批捕前核實的時候,就冒充檢察院的人,在提審室裏監管郝明媚。每次開庭,這個女的都參加或者冒充法官。這次開庭,她戴了一個法官的牌,胸前戴著法官的徽章,坐在公訴人的位置上。
庭審開始時,法官拿出所謂的證據,是二零一三年有一些上網流量卡的痕跡,都是亂碼的,讓郝明媚簽字。郝明媚看後說:「這一三年的跟我有關係嗎? 這起訴書上都說了,我二零一六年才來大慶租房子,跟我沒關係。」 李晨勇說:還有二零一六年的,隨後找出兩條關於法輪功內容的短信、彩信讓郝明媚看。郝明媚說:你看箭頭,這是接收的,誰給我發短信、發彩信,我還用跟你解釋嗎?像你也會經常收到法輪功啊或其它內容的短信、彩信,你需要和別人解釋嗎?李晨勇沒吱聲,寫完筆錄,又讓簽字,郝明媚沒簽。李晨勇「勸」郝明媚簽字,說配合他們從輕處理。郝明媚義正詞嚴的說:本來就不應該處理,處理的應該不是我。家人因此也據理力爭。
律師辯護道:楊波、馮海波提審本身就是違法。第一,既然你發現當事人電腦裏有關於他們本人的文章,那你本人更應該迴避,必須得迴避,你沒有資格再來提審,提審就違法。第二,楊波、馮海波是辦案單位的上級,對辦案單位有直接的監督作用,所以更不能直接來提審,完全代替了辦案單位來提審,那更是違法的。
因郝明媚不配合簽字,李晨勇還要擇日開庭。郝明媚說:「我啥案子,我殺人了放火了? 我還是集團我還是團夥? 我一不是殺人,二不是放火,三不是集團,四沒有團夥,你幹啥給我羈押將近一年半還開庭啊?」這時家人也急了問法官:你啥水平啊? 你還要開庭,啥案子? 法警把家人拽出法庭。此次庭審就這樣結束。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郝明媚被第八次非法開庭,原定上午十點開庭。律師和家人,從上午一直等到下午四點才開庭。此次,辦案單位又構陷了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郝明媚被綁架的情況。其實前幾次庭審,公訴人指控都圍繞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郝明媚被綁架作為前科來量刑。
經過一個半小時的庭審,公訴人一再指控、糾纏郝明媚寫文章之事及齊齊哈爾的文章是郝明媚所寫;還歪理說:手機裏發現六條法輪功短信,因為發的短信給公檢法帶來了負面影響。
針對公訴人的指控,律師做了相應辯護:「不管文章是不是我的當事人寫的,短信是不是她發的,都屬於言論自由範圍。而發短信要拿出證據,如發給誰了,造成了甚麼樣的傷害。就起訴書來看,整篇都是在說登陸境外網站、發表文章、利用翻牆軟件多次上網下載文章,傳播等內容。這些都屬於公民的權利,不違法,用這些作為起訴的理由,太荒唐了。」
郝明媚也對檢察官的瀆職,玩忽職守包庇楊波、馮海波濫用職權,逼供、誘供,對其非法批捕、起訴的違法行為重申道:「在批捕前核實時,我就對檢察官劉笑臣說了國保警察馮海波、楊波違法逼供、誘供的事,要求調查核實。而事隔一天就下批捕。你在起訴前核實時,我也跟你講了,可是你還是違法起訴了。可我的所謂案件歷經了二十多個月,多次開庭,看守所的犯人都說沒見過,覺得不可思議。我也沒違法。這樣對你們也不好。」
郝明媚又闡明自己煉法輪功不違法,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都在煉,只有中國大陸不讓煉。法官說國情不同。最後,郝明媚做陳述時,法官剝奪了郝明媚的陳述權。宣布休庭。
這歷經二十個月,對無辜的郝明媚女士,八次「馬拉松」式的非法庭審已告終。
在庭審結束後,郝明媚走出法庭時,她的女兒含著眼淚大聲喊著,媽!我永遠和您在一起,您多保重!
郝明媚妹妹也哀怨的說:八十多歲的母親很想念大女兒,病情加重已經生活不能自理,有些糊塗,整天念叨等大女兒回家,誰家都不去,就等大女兒回來。老父親還不會做飯,生活很辛苦。還不知母親能不能活著等到郝明媚回家。這都是中共邪惡體制下,製造人間親骨肉分離的慘劇。
如今,郝明媚仍被非法關押,這將給郝明媚與其家人身心造成巨大的傷害與摧殘及經濟損失。
公訴人構陷郝明媚應負的法律責任
事實上,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根本就不應被抓、被起訴、被庭審。法輪功學員堅持正信、講清真相,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社會良知,也是應當受到憲法與法律保護。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有懲治「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規定;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公訴人給郝明媚構陷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第一、公訴人必須出示法輪功是「×教」的法律依據;第二、必須出示郝明媚究竟破壞了哪部具體的法律的「實施」,以及因此而造成的社會危害性。
中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把法輪功定為「×教」的。公通字(2000)第39號文件中定性的十四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這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三家最高權力機構的認定;而且,公訴人也拿不出郝明媚究竟破壞了哪部法律「實施」了。江澤民對法輪功的誹謗屬於個人言論,不是法律;《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也是謊言,同樣沒有法律效力,也不能據此而定罪。
因此,公訴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公訴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公訴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九年來,中共邪靈操控、脅迫公檢法司打著法律的旗號,濫用法律迫害法輪功學員。在強權和謊言下,法律已淪為實現江澤民集團意志的犯罪工具。
在此奉勸法官、檢察官、警察們:法輪大法是佛法修煉,是教導人修心向善的高德大法,是人類重建道德、走過劫難的唯一希望。法輪功學員都在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更好的人,傳播真相是為澄清事實,解救被中共謊言毒害的中國人解除危難。好人被判刑迫害,就是你製造冤案的犯罪證據,將來不僅會被追責和審判,還把自己生命的未來置於最悲慘、最痛苦的可怕境地。善惡有報是永恆的天理,迫害佛法,迫害修煉真善忍的大法徒,罪不可恕!
維護公平正義是法律的使命,是法官義不容辭的責任。希望法官能夠衝破強權和謊言的束縛,維護法律的尊嚴,能夠肩負起法官的使命,秉公執法,不再製造法輪功冤案,使法庭真正成為主持公平正義的一片藍天,造福子孫後代。
涉案單位和責任人
大慶市讓胡路區法院
地址:大慶市讓胡路區西苑南路西苑街301號門(讓區法院) 郵編:163453 區號0459
審判長:李晨勇 (郝明媚的所謂法官)13359596120
院長:白景權 0459-5509009 5509001 13936708080
副院長 魏文斌,0459--5997575,13359596118 (主管刑事案件)
副院長 張書琦,0459--5977552,13359596011
刑庭庭長:施洪斌 13359596012
大慶市讓胡路區檢察院:地址:大慶市讓胡路區玉門街139號 郵編:163453 區號:0459
檢察長:阮之華
副檢察長:趙岩松(偵查監督科主管) 13359590310
偵查監督科
科長:朱赤紅0459-5974401 13359590355
劉笑臣18104592167
公訴科:
丁 寧(郝明媚的所謂公訴人)15904596306
韓雪冬(郝明媚的所謂公訴人)18345518106
大慶市乘風公安分局:地址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乘風公安分局 郵編:163411
局長 李豔龍 18945602222 13936719128 6688488(宅)
刑偵副局長 陳興華 18204591503 13354598880 6854321(宅)
治安副局長 何洪波 18603678670 13394650097
社區副局長 楊振東
刑偵一隊大隊長 劉保國,18603678155 13394664848
民警 陳 楊(郝明媚的所謂辦案人)15645907110
民警 魏鵬
大慶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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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安慶華15545416789
國保支隊四隊 馮海波15045899010 13089051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