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法會文章激勵著我更加精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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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明慧大陸網上法會已經結束十多天了,三十三篇文章我一篇沒落的全部看完。回憶著同修的文章,對我心靈的感觸太深了。今天,我將法會打動我最深的幾個地方寫出來,藉以鞭策自己,走好未來的修煉之路。

三十三篇法會文章,我是認認真真的、一篇沒落的全部讀完。這幾天我又用MP3聽法會交流文章。越聽同修的故事,對我感觸越深。這十幾天來,天天都被同修們提高心性、放下自我、無私救人的事蹟感動的我淚流滿面。

在讀同修的文章時,每每對照自己,讓我看到自己的差距。其中有幾篇文章對我觸動特別大。

《明慧法會︱經商中修心救人》這篇文章的同修,他為證實法所做的每件事讓我都很感動。我一直以為做生意時有欺詐是無法避免的。作者悟到:「我在大法中修煉又做生意,這是師父給我安排的路,是給未來留下參照。」這句話讓我明白,我們大法弟子應該在社會上演主角,我們的所作所為都有榜樣的作用。這對我是很大的鼓勵,同時我也認識到我們責任重大。作者寫到,他後來把生意全給了女婿,真的能放得下。特別作者最後寫道:我發現對錢感到陌生,好像錢與我很遙遠,與我沒啥關係,我奇怪的想:我賺了大半輩子錢,得法前拼命賺,得法後淡泊賺,現在咋對錢陌生了呢?看著世人賺錢那個勁頭,忙忙碌碌的,我想:「他們在忙甚麼呢?」可能是我超脫出來了,心乾淨了。妻子叨念:「咱還有幾處房產,把租金攢著,多攢點錢。」我說:「攢多少都是數字,從古到今,窮人富人都在攢數字,得到精神上的享受,最後數字給誰了?都扔了。」對此,我的感觸太大了──這就是大法的超常。對於今天我們每一個得到這高深大法的生命,還有甚麼放不下的東西呢?修煉真的像師父說的那樣,只要放下人心,一切都很容易。其實難就難在放人心、去執著。在人與人之間矛盾之中能不能放下,在真真切切的現實利益面前能不能放下,在親朋好友遭受魔難時我們能不能放下這顆人心。說這麼多還是修煉的本質問題。

讀了《看似不可能的事》讓我感動的是:同修在大法中修出來的智慧確實不是人世間能存在的。讀著文章,看到了同修二十年修煉中,在信師信法上從來不打折扣。為了自己的信仰,不惜付出生命的代價。同修從無知狂妄自大到謙卑祥和理性成熟;從轟轟烈烈到寂寞中的守望。確實看到了同修那真修的功夫。做事轟轟烈烈容易,可能做到寂寞中的守望太難了。可寂寞中修煉這是所有修煉中必須要走的一段漫長的路。師父教導我們:「寂寞能使人瘋,寂寞能使人忘記過去的一切,寂寞甚至能使人忘記語言,也是最可怕的一種苦。」[1]可是同修做到了能在寂寞中守望。對照自己的修煉,還不能做到在這最大的考驗中像同修那樣在寂寞中守望,三件事中經常出現浮躁,按不下那顆不能寧靜的心。到現在煉功還不能到達完全入靜的狀態,特別在遇到事情的時候,就是自己沒有達到那種境界,不能在寂寞中守望。這次自己下決心在這方面下工夫,在修心上下功夫,不能再浮躁了。真正向做一個「人在俗世中、念在方外」[2]的人過渡。讓自己真正能在大法中脫胎換骨。

讀了《公安局、派出所找我做裝修》這篇文章,自己受益很大。同修堅持向內找,對師父的敬仰,對大法的堅信,讓我感動和佩服。對照同修的亮點,我也找出了自己的很多不足:平日裏我向內找,只做到自己做錯了的時候,才能找到自己的不足。當問題出在別人身上的時候,我就不會向內找了。就會向外看。將對錯分了出來。找完後,還沾沾自喜。感到自己做得好,比別人修得好,悟性高。這次讀著同修的交流文章,我看到了自己在修煉上存在的差距:同修是無條件的向內找,而自己是有條件的找自己。其原因就是:自己平日學法沒得法,不能做到一思一念向內找。修煉上不夠精進,不能做到逆流而上。特別有時在救人中,碰到世人不接受,不會向內找,不會從眾生對自己的表現去找出對應自己要修掉的人心。更沒有用博大的慈悲感化世人,而是輕易就放棄了。由此,錯過了救度很多的有緣人,真是愧對師尊!今後我要真正做到無條件的向內找。把「向內找」養成一種習慣,做到對與不對都找自己,讓向內找變成自己生命的一部份,做到真正的修自己。

從同修的文章中,我還看到了自己還有證實自我的貪天之功。其實證實自我就是在毀滅自己。一個大法修煉者在證實自我時,自我後面的生命和因素只能帶給自己魔難和坎坷,而當放下了自我和各種不易察覺的私心,才能證實大法。以純淨的心證實大法時,就溶入了無比威嚴的大法之中,證實了大法,自己的生命就會在大法中得到永生。只有將自己真正融在大法中,才是最安全的。

從同修文章中,我還看到了自己還存有妒嫉心、不修口、黨文化、安逸等人心。在今後的修煉路上,我會多學法,靜心學法,發好正念,多救人,做到一思一念在法上修。多看明慧網上同修們的交流文章,在正法的路上,更加精進!我要做到:對得起慈悲的師父!對得起我世界裏的眾生!也對得起真正的自己!

個人的一點體會,不正之處請同修慈悲指正!

註﹕
[1] 李洪志師父經文:《甚麼是大法弟子》
[2]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五》〈二零零五年曼哈頓國際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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