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宏被劫持到南寧市看守所非法關押,繼而被刑事拘留、逮捕,直至起訴、庭審、判刑,迫害步步升級。
楊宏修煉法輪功之後,按真、善、忍標準做一個好人,身心健康,一家其樂融融。丈夫雖未修煉法輪功,但楊宏修煉之後身心健康的情況,他也看在眼裏。在楊宏遭遇綁架、洗腦、判刑後,她丈夫感到無比的震驚和恐懼,造成了刻骨銘心的心理陰影,成了一生揮之不去的噩夢,並給整個家庭造成了嚴重傷害。
二零一八年五月,邕寧區法院開庭對楊宏進行非法庭審。法官肆意誹謗法輪大法,以假證人、假事實、假證據對楊宏進行構陷。
更難以置信的是,在非法起訴書上,法輪功學員古媞和一名所謂 「目睹者」成了所謂公訴人構陷楊宏的所謂「證人」,而在南寧市邕寧區法院整個開庭審理楊宏的過程中,卻無一證人到庭作證及簽字。
而在開庭之前,邕寧區公檢法司人員採取各種手段阻擋法輪功學員前去了解情況。法輪功學員古媞曾多次到邕寧區法院諮詢庭審的有關事宜,法院人員敷衍她說:「確定開庭日後,會提前三天告知你。」幾個月過去了,等來的是法院對楊宏構陷罪名,以及非法判刑一年的判決書。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法院准許,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一)當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無異議的;(二)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三)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四)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五)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按以上條文,古媞作為法院指定的「證人」,且完全具備出庭條件,在對楊宏庭審時,本應出庭作證。邕寧區法院為甚麼不通知並欺騙古媞,不讓她出庭呢?而且還要千方百計的阻撓古媞參與旁聽呢?很簡單,因為邕寧區法院知道他們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古媞根本就不是證人,也不可能去作偽證,如果古媞出庭就會揭露他們不能公開、見不得光的非法審判楊宏的陰謀,暴露他們的秘密。
這場對楊宏的庭審,是披著法律的外衣、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非法審判;是明知錯案,但卻一錯到底;是明知是冤案,卻仍要陷害無辜,這是赤裸裸的對人性、道德底線的踐踏和羞辱。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信仰法輪功,要求自己按真善忍做好人,應受到法律保護。南寧市邕寧區法院依據所謂兩高司法解釋構陷楊宏觸犯刑法,可判決書中卻無法說明楊宏的行為到底破壞了哪些法律、行政法規當中的哪一條款的實施。
楊宏是一個普通的公民,堅持著自己的信仰,正常合法的行為卻被誣陷成了違法犯罪。事實上,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會,提升人的道德。
這些年,法輪功學員講真相,就是讓民眾知道法輪功是正法,修煉者身心受益。任何堅持法輪大法信仰的行為、宣傳真善忍信仰的行為、揭露迫害和還原事實的行為,都是合法的。而對這些善良民眾的瘋狂迫害,才是真正的犯罪。真誠勸告相關人員:守住良知,明辨善惡,懸崖勒馬,停止迫害,無條件釋放楊宏及其他法輪功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