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芳家屬得知這一情況後,立即向檢察院公訴科遞交一份「不予起訴申請書」,希望檢察院能夠肩負起法律監督的神聖使命,依法糾正警察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2018年3月21日下午,周玉芳在新撫區萬達廣場附近講法輪功真相時,被撫順市公安局國保支隊長彭越、魏振興等人及新撫區千金派出所2個警察綁架。當晚,彭越、魏振興帶人到周玉芳家非法抄家,並將周玉芳劫持到撫順南溝看守所,但周玉芳因體檢不合格被放回。
2018年12月10日早7點左右,千金派出所2個警察闖到周玉芳家,以要周玉芳去派出所協助調查為由把其騙到派出所,非法對其處以15天拘留,隨後將其劫持到南溝看守所非法關押。周玉芳在拘留所僅3天,就被迫害得生命垂危。她被送到撫順礦務局醫院搶救,因醫生說她隨時有生命危險,她才得以被放回。
2019年1月4日下午3點 ,周玉芳被國保安排監視的人構陷,被綁架到新撫區站前派出所。家屬趕到派出所,問為何要抓周玉芳。派出所回答是國保讓抓的。家屬告訴他們,周玉芳剛出院,仍有生命危險,要他們放人。但派出所拒絕放人,還於晚上6點半到周玉芳家抄家,並連夜將她送進南溝看守所刑事拘留。
家屬拿著周玉芳的病例到派出所給辦案警察宋曉鑫看,宋曉鑫不接收,並推說此事與他們無關,他們只管抓人,要放人,得找國保。周玉芳家屬又到國保要求放人,國保的人說跟他沒關,是派出所抓的,找派出所要人。派出所與國保之間有意互相推諉,拒絕放人。
現在公安機關把誣陷周玉芳的材料上報撫順市新撫區檢察院,執意要陷害周玉芳。
在此我們正告還在迫害法輪功的人,立即懸崖勒馬,立即停止迫害法輪功,立即停止這種犯罪行為,立即釋放周玉芳等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以免將來自己被追究法律責任。
下面是周玉芳家屬向檢察院遞交的「不予起訴申請書」。
不予起訴申請書
申請人:高穎,是周玉芳的女兒,電話:13591535387。
申請事項:我母親周玉芳沒有觸犯任何法律,警察抓人是違法的,希望你們能夠查明情況,糾正警察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我母親周玉芳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事實與理由
2019年1月4日,我母親周玉芳被國保安排監視的人構陷,被綁架到新撫區站前派出所。家屬趕到派出所,問為何要抓周玉芳。警察說因為周玉芳煉法輪功,有人舉報,說她散發法輪功資料,向人們宣傳法輪功。我們對警察說,你們身為執法者,一切都應依法行事,一切執法行為都要有法律依據。我們想問問你們,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哪條法律認定修煉法輪功違法了?哪條法律認定法輪功學員發放法輪功資料違法了?我國《憲法》明文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法輪功學員修煉法輪功、向人們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這是公民的合法權利,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你們把沒有觸犯任何法律的合法公民抓進看守所,並非法抄家,搶劫私人物品,你們這不是在執法,而是在犯罪。
我們告訴警察,周玉芳剛出院,仍有生命危險,醫院確診周玉芳患有嚴重的「陳舊性心肌梗死、高血壓3級(很高危)、冠心病、心功能2-3級。醫生說「患者病情不穩定,不排除心源性因素,有隨時進展為腦梗死的可能,隨時有呼吸驟停,心臟猝死的可能性,危及生命。」由於周玉芳隨時都有生命危險,因此我們要求警察放人。派出所警察說,是國保讓抓的,要放人找國保,他們只管抓人。我們又到新撫區公案分局要求放人,新撫區公案分局說跟他們沒關,是派出所抓的,要放人找派出所。派出所與新撫區公案分局之間互相推諉,拒絕放人。
現在我們得知公安機關已將誣陷周玉芳的材料上報檢察院,要求檢察院起訴,因此我們向你們遞交這份「不予起訴申請書」,希望你們能夠肩負起法律監督的神聖使命,依法糾正警察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信仰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一個人信甚麼或不信甚麼,是一個人的自由意志的體現,是天賦人權。法律懲處的是犯罪行為,思想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法律的基本常識。信仰屬於思想層面,不能因為一個人堅持某種信仰和宣傳某種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對待,否則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權利就無法保障。
法輪功是一種佛家上乘修煉方法,他要求修煉人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自己的心性,提升自己的道德水準,做一個更好的人。法輪功傳出27年來,經過億萬人的修煉實踐,證明法輪功確實能從本質上提升人的道德境界,並且具有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現在法輪功已洪傳到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所到之處,人心向善,道德回升,一派祥和的盛世景象。人們紛紛盛讚法輪功不僅能給人帶來健康,而且能提升人的道德境界。許多國家的政府也紛紛給法輪功和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頒獎,表彰李洪志先生對人類身心健康做出的傑出貢獻。
這樣一個教人向善、使人健康、福益社會、受到世界人民歡迎的高德大法,卻遭到江澤民的無理打壓,這是每一個有理智的人都無法理解的。
江澤民迫害法輪功違憲違法,迫害的一切理由都是謊言,都是為了抹黑法輪功而編造出來的。法輪功學員向世人講法輪功被迫害真相,目的就是要澄清中共江澤民集團為打壓法輪功而編造的謊言,使人們能從這些謊言中解脫出來,以免成為這些謊言的犧牲品。俗話說:兼聽則明,偏聽則暗。當你真正了解了法輪功,你自然就能從這場善與惡、是與非中得出自己的正確結論。
迫害法輪功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關於信仰自由的規定,是對憲法賦予公民權利的肆意踐踏和侵犯,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因此迫害法輪功以來,我國法律界的許多著名學者、教授,都強烈譴責這種違法犯罪行為,甚至有些人還親自出庭為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如中國政法大學著名學者滕彪教授、東南大學法學院張讚寧教授等。這些年來,已有一百多位律師為法輪功學員作了一千多場無罪辯護。
許多律師在辯護中指出:在當今社會,貪污腐敗的,刑事犯罪的,沒有一個是煉法輪功的。法輪功學員是一群最善良的守法公民,他們高尚的道德境界令人讚揚和尊敬。用法律手段打壓這些最好的人,是我國法律的悲哀。所有的法輪功案子都是冤假錯案,所有辦案人員都已涉嫌違法犯罪,都將要承擔法律責任。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執行江澤民的迫害政策,以法律手段迫害法輪功學員,這是在破壞國家法律,這是在執法犯法,這樣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這些律師為法輪功學員所做的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使許多在場的法官、檢察官、警察及旁聽者受到震動,經常有人佩服得豎起大拇指說,律師講的太好了,太精彩了,真是給我們上了一堂法律課啊。原來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打壓法輪功才是違法啊,以前我們仇視法輪功原來是上當受騙了啊。人們都認識到了這場迫害的荒謬與邪惡。
法輪功學員堅持信仰以及講真相的行為是完全合法的,迫害法輪功學員沒有法律依據,理由如下:
一、法輪功不是邪教。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給法輪功學員定罪是錯誤適用法律,不能成立。
有些人認為國家已把法輪功定為邪教了,或者說國家已經給法輪功定性了。其實國家根本就沒有把法輪功定為邪教。「邪教」之說是江澤民在1999年10月26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訪談時首先拋出的。第二天《人民日報》跟風發表評論員文章,重複江澤民的誣蔑之辭。然而,個人講話和媒體報導不是法律。我國《憲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對國家主席的職權作了規定。國家主席在職權範圍內的活動代表國家,在職權範圍外的活動不代表國家,只是個人行為。江澤民作為國家主席是沒有權力做這樣的認定的。因此這只是江澤民的個人行為,不代表國家。
就在這之後不久,2000年4月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聯合頒布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通知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表明,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而這14種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在網上輸入「中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然後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全文)公安部頒布的這個通知,明確否定了江澤民和媒體對法輪功的誣蔑之辭,表明法輪功不是邪教,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輪功15年後的2014年6月2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公安部的這個通知,重申了已認定的14種邪教。這無疑等於再次明確了法輪功不是邪教。
既然法輪功不是邪教,公訴人以刑法三百條來指控法輪功學員顯然是荒唐的,不能成立。
從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罪狀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構成必須具備兩個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個是「利用邪教組織」,一個是「破壞法律實施」。兩個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個必要條件都不能構成本罪。既然法輪功不是邪教,第一個要件顯然不存在;而公訴人指控法輪功學員的所有的所謂證據都不能證明法輪功學員的行為是怎麼破壞法律實施的,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造成了怎樣的社會危害。這些證據與破壞法律實施的指控沒有任何關聯性,因此都是無效證據。由於構成犯罪的兩個要件一個也不具備,因此用刑法三百條指控法輪功學員不能成立,是錯誤適用法律。
實際上,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或一個普通社會群體,只存在是否違法的問題,而根本談不上甚麼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問題。因為對於一個普通公民來講,根本就沒有條件也沒有能力實施這樣的犯罪。只有手握公權力的官員、特別是握有最高權力的人才有能力或有條件實施這種犯罪,如以權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權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員操控公檢法以法律形式迫害法輪功學員),這才是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這才是真正的犯罪。
二、以修煉法輪功或向世人講法輪功真相來指控法輪功學員,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不能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法無明文不為罪」,這是刑法的最基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
到目前為止,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一條法律說修煉法輪功違法,也沒有一條法律說向世人講法輪功真相違法。根據「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修煉法輪功或向世人講真相完全是合法的,這不是犯罪證據。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如法律規定吸毒違法,那麼毒品就是犯罪證據;而法律沒有規定吸煙違法,那麼香煙就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證據。
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明文規定:我國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按照我國現行法律,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向世人講真相是合法的。以修煉法輪功或向世人講真相來指控法輪功學員,違背「罪刑法定原則」,沒有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三、高對刑法三百條所做的司法解釋,因違反《憲法》、《立法法》而無效,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1、兩高司法解釋因違反《憲法》、《立法法》有關立法權的規定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對「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通過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來設定。任何國家機關和組織都沒有這個權力。
兩高是執法機關,不是立法機構,它沒有立法權和立法解釋權。它無權規定甚麼行為是屬於違法犯罪,甚麼行為需要施以刑罰。而兩高在司法解釋中列舉了一些行為表現,並規定對這些行為表現,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兩高的這種規定是違法的,是荒唐的。兩高在司法解釋中所列舉的這些行為表現,並不是刑法三百條規定的,而是兩高自己規定的,因此與刑法三百條毫無關係。既然與刑法三百條毫無關係,怎麼能用刑法三百條的罪名定罪處刑呢?這不是笑話嗎。刑法三百條沒有規定這些行為是屬於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怎麼能對這些行為定罪處刑哪。
兩高這種完全脫離《刑法》第三百條文本範圍而做的所謂司法解釋,其實這不是在做司法解釋,而是在蓄意編造謊言,是在為迫害法輪功編造所謂的法律依據。這是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釋之實,明顯越權,因此是違法的、無效的,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2、兩高司法解釋因違背《刑法》第三百條的立法宗旨和本意而無效,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立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情況的,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1年《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中規定,司法解釋只能針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的問題進行。可見,解釋是對某一法律進行說明,而絕不能脫離法律文本創造法律。同時,這種說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釋的領域。
刑法三百條設定的罪名是「……破壞法律實施」,那麼,兩高的解釋無疑應當圍繞這個罪名的構成條件和必須具備的事實進行解釋。即應當述明,滿足何種條件,如主觀上是否為故意,客觀上必須要具備何種行為,造成了何種危害後果,才構成本罪。
而兩高對刑法三百條所做的司法解釋,違背《刑法》第三百條的立法宗旨和本意,它所列舉的多少條多少項的行為表現,與「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之間沒有任何關聯性,與《刑法》第三百條的立法宗旨和本意風馬牛不相及。因此兩高司法解釋不能成為指控觸犯刑法三百條的依據。
3、兩高司法解釋違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不能成為判案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法無明文不為罪」,這是刑法的根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
法輪功學員修煉法輪功(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向人們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完全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而兩高司法解釋卻要對法輪功學員的這些合法行為「定罪處刑」,這完全違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因此,兩高司法解釋不僅是違法的、無效的,而且是在犯罪,是打著司法解釋的幌子在蓄意陷害法輪功學員。公檢法人員以兩高司法解釋為依據給法輪功學員定罪處刑,這不是在執法,而是在犯罪,執法者已構成誣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這種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我們講出這些事實真相,主要是為了讓公檢法人員能夠認識到,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向世人講法輪功真相都是合法的。任何打壓法輪功的所謂法律依據都是編造的謊言,都是違法的。所有參與打壓法輪功的公檢法人員都已構成犯罪,都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希望公檢法人員能夠認識到這一點,趕快停止迫害法輪功,趕快停止這種犯罪行為,趕快從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的滔天罪惡中把自己解脫出來,以免自己成為這場滔天罪惡的犧牲品。遠離罪惡,才能遠離災難。希望公檢法人員能夠三思。
法律是神聖的,因為它是公平正義的象徵。法官、檢察官、警察的職業是神聖的,因為他們肩負著懲惡揚善、維護公平正義的使命。而今天,在強權和謊言下,法律失去了它神聖的光環,已淪為實現江澤民個人意志的犯罪工具。在本案中,和其他所有的法輪功學員案子一樣,從立案、起訴到審判,都是違法的,都是在蓄意陷害,因為我們的行為並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修煉法輪功,向世人講清迫害法輪功的真相,這都是公民的合法行為。而把這些合法行為當作犯罪證據,在沒有任何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就把一個合法公民以莫須有的罪名送上法庭,並荒唐的以法律的名義宣判有罪。這是法律的悲哀,是我們國家的悲哀。
江澤民迫害法輪功違反憲法,也太違背常理,因此在黨內都遭到了強烈的反對,當時的七常委中六個常委都不同意。朱鎔基總理在常委會上說,人們煉功鍛煉身體是公民的權利,而且對國家有好處,我們不應該干涉。原全國人大委員長喬石一直強烈反對江澤民迫害法輪功。他在2015年6月臨終前表示:自己可能看不到法輪功被平反的那一天,但堅持自己在1998年的表態,「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原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任期間曾幾次提出平反法輪功,尤其在2012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常委會研究處理薄熙來的問題時,溫家寶又提出借處理薄熙來事件將法輪功的問題也一起解決了,但是遭到周永康的強烈反對。
另外還有一批像原江蘇省委書記陳煥友等省部級高官也反對迫害法輪功。由此可見中共高層一直存在反對迫害法輪功,要求給法輪功平反的呼聲。
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更是邪惡的,其邪惡程度已經遠遠超出了做人的底線,是一場滔天的罪惡。而這場滔天的罪惡將使所有參與迫害的人都走向毀滅。因為善惡有報是天理,迫害修心向善做好人的法輪功修煉者,違背天理,必遭天譴。
在人類歷史上有過許多這樣的教訓,如古羅馬帝國強大無比、無人可以戰勝,但就因其殘酷迫害基督徒,被上天降下四次大瘟疫,滅了這個不可一世的強大帝國。在我國歷史上也曾出現過三武一宗滅佛事件。這些破壞佛法、迫害修佛人的當權者都無一例外的受到了上天的嚴懲。如後周柴世宗下旨滅佛後,不到兩年就年紀輕輕的暴病身亡,後周政權也被宋朝所取代。
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其邪惡程度遠遠超過了歷史上的歷次滅佛事件,不僅用上百種酷刑殘害法輪功學員,甚至發生了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牟取暴利這種「這個星球上從未有過的邪惡」。這種滔天的罪惡,必將遭到更大的天懲。
法輪功學員向世人講法輪功真相,就是希望人們不要被江澤民抹黑法輪功的謊言所矇蔽、欺騙,從而走上破壞佛法、迫害修煉人的不歸路。因此,法輪功學員向世人講法輪功真相,這是在救人,是在讓人們遠離罪惡、遠離災難,以免自己將來成為這場滔天罪惡的犧牲品。
二十年來,面對無理的瘋狂打壓,法輪功學員始終堅持以和平的方式,向世人講述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告訴人們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是荒謬的、是邪惡的。隨著法輪功真相的廣泛傳播,越來越多的人看到了法輪功學員的純正與善良,也看到了江澤民打壓法輪功的荒謬與邪惡。特別是越來越多的公檢法人員,在了解了法輪功真相後,都在覺醒,都在以自己的方式來抵制這場荒謬的迫害。如據明慧網報導,從2016年開始,特別是2017年以來,已有越來越多的法輪功學員被無罪釋放。失去謊言的支撐,迫害已難以為繼,隨時都有被終止的可能。而當這一可能成為現實時,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包括這場迫害的始作俑者江澤民都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在這場善與惡的較量中,如何擺放自己的位置,這是每個人都應該認真思考的。
建立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是一個國家長治久安的基礎,是每個人的公民權利的根本保障。破壞國家法治,受害的將是所有的人。今天可以迫害法輪功,明天也可以迫害你。甚至連曾是國家主席的劉少奇,人身權利都得不到保障,都可以隨意迫害致死。「文革」時可以一夜之間砸爛「公檢法」,大批公檢法人員被遣送到邊遠農村接受勞動改造。這都是由於破壞了國家法治而造成的悲劇。
為了使這樣的悲劇不再重演,希望每一個有正義良知的人都能站出來抵制這場荒謬的迫害。
也希望那些被謊言宣傳欺騙、至今還在仇恨法輪功的人,能夠聽一下法輪功學員的訴說,了解一下法輪功的真相,看看江澤民做的那些傷天害理的事,這樣才能在善與惡,是與非面前得出自己的正確結論,走好自己的人生路。
更希望那些受謊言矇蔽,曾經參與過或現在仍在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能早日看清江澤民抹黑法輪功的謊言,看清迫害法輪功對我們國家、民族造成的巨大傷害,早日覺醒,早日停止迫害,將功贖罪,趕快從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的滔天罪惡中把自己解脫出來,以免自己成為這場滔天罪惡的犧牲品。
2013年8月13日,中央政法委出台了中政委(【2013】27號)《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明確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對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的違法辦案行為,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任何人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為終身負責。
中共歷來都是卸磨殺驢。中共每次搞運動,都是用謊言來煽動仇恨,欺騙一些人為它做惡,運動結束後再拿這些人當替罪羊。現在上面高調提出要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冤假錯案終身追責。這表明上面為了推卸自己的責任已經找好了替罪羊,卸磨殺驢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只等著按圖索驥、甕中捉鱉了。每一份法輪功案的卷宗都是一份犯罪證據,每一個參與其中的人都將在劫難逃。希望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能夠看清這一點,趕快停止迫害法輪功,趕快停止這種犯罪行為,以免將來自己被追究法律負責。
《梅花詩》是北宋著名易學大師邵雍的傳世之作。《梅花詩》的頭兩句是:「蕩蕩天門萬古開,幾人歸去幾人來」。意思是說,有多少人從天國來到了人間,在經歷了億萬年的等待後才天門大開的今天,又有多少人能夠回歸天國呢。世界幾大傳統宗教都告訴世人,每個人都是從天上來的,人生的真正意義是返本歸真,回歸天國家園。今天,法輪大法的洪傳,對每個人來講都可能是萬古難遇的珍貴機緣,請您不要錯過。
了解法輪功真相,善待法輪功學員,堅守良知,堅守善念,會給你帶來一個美好的未來。
今天我們向新撫區檢察院起訴科遞交這份不予起訴申請書,希望你們能夠肩負起法律監督的神聖使命,依法糾正警察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此致:
撫順市新撫區檢察院公訴科
申請人:高穎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