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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非法庭審:有理無理 正邪立顯

——──遼寧省瀋陽市法輪功學員蘭立華冤案庭審記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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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遼寧省瀋陽市蘇家屯區法輪功學員蘭立華(女)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六日到市場買菜,因送給賣菜老人一本「明慧台曆」,而被蘇家屯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副大隊長宋政和及紅菱鎮派出所警察綁架、構陷,二零一九年五月五日遭非法庭審。

二零一九年五月五日上午十時,蘇家屯區法院開庭對蘭立華進行非法庭審。到庭人員有:蘭立華辯護律師、蘭立華家屬辯護人;蘇家屯區法院審判長曲寧、蘇家屯區檢察院公訴人李愛成、速記員等法警若干人、蘇家屯區國保大隊副大隊長宋政和等;蘭立華的家屬及朋友十幾人參加了旁聽。

開庭前法庭的氣氛

有一女法警很囂張,因旁聽的家屬有一點說話聲,她氣勢洶洶地說:「你們再說話,馬上把你們清出去。」蘭立華的辯護律師對這個發飆的女法警說:你只有看押的權利,沒有對法庭過程指手畫腳的權利。女警無言以對,氣呼呼走出法庭。

這時,律師看到法警雖然給蘭立華取下了手銬,但腳鏈還戴著,遂提示審判長,要求立刻去掉腳鏈,不能戴器具參加庭審。審判長開始不同意,後在律師義普法知識下,法警乖乖為蘭立華卸掉腳鏈。

法官阻擋家屬辯護人未果

庭審開始,審判長曲寧因沒有看卷中家屬參加辯護的相關材料──委託書、身份證複印件、親屬證明等,對蘭立華的妹妹說:「你不能參加辯護。」蘭立華的妹妹說:「我在開庭之前早就把相關材料遞交給了法官常景寧的書記員了。怎麼能沒有了呢?」(因蘭立華的辦案人開始是法官常景寧,後來移交給曲寧)

對此,蘭立華的律師立即表示:如果不讓家屬辯護,就是剝奪家屬的辯護權,可以依法起訴蘇家屯法院。後經合議庭合議,家屬終於坐上了辯護席。

蘭立華:信仰自由、做好人無罪

公訴人讀完所謂起訴書後,進入法庭辯護。蘭立華為自己進行了辯護,她雖然身體虛弱,聲音微弱,但回答斬釘截鐵:法輪功不是邪教,是對社會、對他人有百利而無一害的好功法。我修煉做好人,沒有危害社會。講真相救人,也沒有觸犯任何法律,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是受法律保護的。

律師:把合法書籍當罪證是公訴人違法

進入法庭質證階段,辯護律師針對公訴人把法輪功書籍列為犯罪證據,進行了強有力的駁斥: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國新聞出版屬令第五十號文件公布:法輪功書籍兩條出版禁令全部被廢止,法輪功書籍回複合法出版權。既然,法輪功書籍都是合法的,那麼公民擁有、閱讀和傳播法輪功書籍也是合法的。公訴人把國家解禁的法輪功書籍當罪證,此證據是對抗法律,是公訴人違法。

律師:國保大隊沒有鑑定資格 筆錄是編造

針對蘇家屯區國保大隊對蘭立華擁有的電子產品出具的鑑定,辯護律師駁斥:鑑定違反法律程序,因為蘇家屯區國保大隊沒有鑑定資格,他們的鑑定沒有法律效率,依據的是國務院、公安部兩高關於電子證據的法律法規,做這些所謂的鑑定結論是違法的,沒有鑑定資質,辦案機關就可以自己給自己鑑定,鑑定程序嚴重違法。

辯護律師在法庭上,出示了一份蘭立華的丈夫新的證詞:新的證詞說:當初的證詞是在警察的脅迫恐嚇下做的,全是警察編造的。完全否定了當初的警察筆錄。

公訴人意欲否定新證詞時說:既然有新證詞,為甚麼沒向公訴機關提供呢?律師回答:這恰恰證明公訴機關沒有進行調查,把假證當證據,是公訴人失職。

辯論階段,辯方以正抑邪

法庭上,公訴人引用的都是一九九九年迫害法輪功時期的文件、決定。辯護律師指出:今天審理的是刑事案件,要依據刑事訴訟法辦案,可公訴人引用的都是過期的法規,沒有引用刑法證明他們對蘭立華的起訴,根本沒有法律依據。另外,法無明文不為罪,是最起碼的法律常識,文革期間,計劃生育都曾經給中華民族造成了巨大的災難,根本的原因就是背離法律,只依據領導批示文件辦案,到頭來參與辦案的人也變成了受害者,至今,這場悲劇依然上演。

蘭立華的妹妹作為家屬辯護人,在庭上指出:因為公訴人的對蘭立華的每項指控證據,都沒有法律依據,都被辯護律師用法律條文和事實駁斥的沒有一點反擊的能力。

在理屈詞窮的情況下,公訴人又重新申請對蘭立華髮問。

公訴人:你家的法輪功書籍若干本是幹甚麼用的?
蘭立華說:是我自己修煉看的。
公訴人:你家的打印機是用來幹甚麼用的?
蘭立華:我的私人用品,想幹甚麼就幹甚麼,只要不違法。
公訴人:你家的裁紙刀是幹甚麼用的?
蘭立華:我的私人用品多了,我拒絕回答你的無聊提問。

蘭立華的回答,讓理屈詞窮的公訴人想要找到一些把柄下個台階的幻想,又一次徹底失敗。

最後辯護律師感慨地說道:「我的當事人蘭立華,就是因為在過年的時候,向不相識的人發放一本充滿吉祥、祝福內容的『明慧台曆』,而被定為犯罪,請問公訴人:難道讓我們過年的時候相互謾罵不成?這種野蠻的行為,只有在野蠻的社會才會發生。」

蘇家屯區國保大隊派來的副隊長宋政和及另一警察,在庭審還沒結束就走了,可能覺得太理虧了吧。

違法誣判 迫害者必將受到懲罰

一場正與邪、合法與非法的較量,在法輪功學員蘭立華一身正氣的陳述、律師有理有據的辯護、合理合法的舉證、還有家屬的有力辯護下,讓在場的人們真正明白了孰正孰邪,孰是孰非,明白了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擁有和傳播法輪功資料也是合法的。

然而在開庭的第二天,即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上午,蘭立華的家屬就接到蘇家屯法院對蘭立華的判決書:對蘭立華誣判三年十個月,罰金三千元。

針對這種公然對抗國家法律、拒不接受辯護律師合法意見、執法犯法的判決,蘭立華和家屬已經上訴,並同時起動控告蘇家屯區法院對蘭立華的非法裁決。

那些參與迫害不要未來的違法者,必將會受到應有的懲罰,歷史將宣判他們是真正的罪人。

相關人電話:
遼寧省瀋陽市蘇家屯區國保大隊:
電話:024-89820716
教導員劉興德13940196935
大隊長李智庭024-694078
副隊長宋政和13940019795
警察甘乃軍13940570858

蘇家屯區檢察院:
收發室:024-29823121
檢察長樸明華024-89117711
副檢察長代寶軍024-29823031
政治處主任慈航024-29823028
蘭立華案公訴人李愛成

蘇家屯區法院:
院長王文革024-89469999
副院長劉海濤024-89469898
副院長肖傳英024-89469988
副院長路斌024-89469990
蘭立華案法官曲寧024-89469711

瀋陽市第一看守所:
電話:024-89248048
辦公室024-89342960
所長張波濤13940119229
所長鄭罡024-8934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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