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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及社區人員 你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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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二零一七年年初到中共「十九大」召開前後,全國各地出現的大面積的針對法輪功學員的所謂「敲門行動」是違憲違法的。所有參與的警察及社區人員不僅嚴重侵犯了公民的眾多權利,而且在程序上也存在眾多的違法之處,對此我們也都一一作了闡述。

明白真相者,已棄惡從善,選擇了美好未來;不聽不看真相、尚未明白真相者,仍在參與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

二零一九年進入三、四月份以來,在全國各地又出現了比「敲門行動」還過分的違法行動──對法輪功學員進行騷擾、綁架、抄家;提出對在他們黑名單上、失去跟蹤(不在其所謂的監控範圍內)的法輪功學員進行調查;要求:通過監控法輪功學員和家人及親屬的電話;或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使用身份證;以及各公共場所的人臉識別等監控手段,找到不在他們監控範圍內的所謂「失聯」者,等等。這裏我們再一次指出:你們的「這次行動」違法。

為了完成所謂的上級命令、下達指標,各地區派出所警察或者社區工作人員入戶調查、監控法輪功學員,並要填寫表格、錄像或照相。表格內容涉及提供個人敏感信息,如電話號碼、微信號、登錄社區通、生活照等個人隱私。在警察看來,這是正常工作,是在執行上面命令,但事實恰恰相反,其行為已經違法。

法輪功學員作為一名中國公民,依法享有法律所賦予的一系列公民權利,如「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等權利。這些公民權利不是哪個人恩賜的,更不准許任何人隨意侵犯,尤其是掌握公權力的警察等人員。「這次行動」中,警察及所有參與的人員嚴重侵犯了公民的眾多權利,而且在程序上也存在眾多的違法行為:

首先,公安人員執法要出示工作證件及必要的法律文書。警察執法要有兩人,並且首先出示警察證。如果要搜查住所,必須出示搜查證,而且該搜查證上要有「搜查原因」、「被搜查人姓名」、「搜查範圍」、「發出搜查證的機關及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等內容。搜查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搜查人和被搜查人簽名或蓋章。

在「這次行動」中,請問警察,你出示證件了嗎?你們隨意進入法輪功學員住宅亂翻、亂搜,你們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搜查證嗎?即使你有符合法律形式的搜查證,你也無權搜查法輪功學員的住所,因為搜查是針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在偵查期間所採取的措施,法輪功學員不是犯罪嫌疑人,也沒有隱藏罪犯,你們依據甚麼事實和法律在「這次行動」中搜查法輪功學員的住所?你們無權搜查,當然更無權拿走(「扣押」)法輪功學員的個人財產。

其次,執法人員執法,要表明執法的事實依據。警察執法除了首先要出示證件外,還要有事實依據。比如說有人打架了,違章了,搶劫、偷盜了,警察可以針對其違法行為執法。法輪功學員都是守法公民,每天正常地工作、生活,沒有任何違法行為,警察沒有權力索要法輪功學員的個人信息或登門盤問。因為法律針對行為,而不能針對思想。

再次,警察執法,除了事實依據外,更重要的是要有法律依據。「法無授權即禁止」,這是「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基本要求。沒有法律依據,不僅違法,而且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在「這次行動」中,警察稱自己是執行上級的命令。但是這個上級命令是與憲法和法律相衝突的違法性命令,不僅不能作為執法的合法依據,反而是侵犯公民權利的罪證,因此,警察拿不出這個違法文件,即使有這個非法文件,警察也不敢出示。

在警察的任何執法過程中,都需要出示證件、說明執法的事實依據、提供執法的法律依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警察隨意傳喚公民去派出所問話、隨意登門採集個人信息、索要身份證明、驅逐公民在警察所轄地區居住等等行為全部為違法行為,被侵權人可以控告警察的違法行為。

「這次行動」不僅侵犯了眾多法輪功學員的憲法權利及民事權利,嚴重違反了行政法中「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而且涉嫌刑法中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濫用職權罪」、「搶劫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等眾多罪名。

法輪功教人向善,修煉法輪功合法

二十年來,全國各地公檢法機關在處理法輪功案件時,幾乎不加思考地以涉嫌《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刑事拘留、逮捕、起訴和審判,但事實上這個條文卻與法輪功學員毫無關係,中國目前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法輪功違法。

法輪功教人向善,是能夠徹底改變人心的高德大法,與邪教根本不沾邊。相反,法輪功教導修煉者以「真、善、忍」為準則,於民族、國家、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正因如此,法輪大法至今弘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包括港澳台地區),法輪功及其創始人獲得的各種褒獎、支持議案與支持信函超過3500項。

更重要的是,到目前為止,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合乎憲法和法律,迫害法輪功是出於前黨魁江氏的旨意,不能代替法律,中共本身迫害佛法和佛法修煉人,才是真正的邪教。

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隻字未提法輪功,而且,這個立法解釋與《憲法》第36條「宗教信仰自由」原則和精神相抵觸,因而屬於違憲解釋、無效解釋,不能作為處理法輪功案件的合法依據。

1999年10月30日和2001年6月4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兩次出台了「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也沒有提到法輪功,誰生拉硬套在法輪功學員身上,誰要承擔責任。兩高司法解釋於2017年2月翻新,再次拿出。「兩高」對所謂邪教問題的解釋,擴大了刑法的範圍,涉及到了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釋之實,明顯越權,違反《立法法》的相關規定。同時違反了《憲法》中「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屬於違憲、違法、越權的無效解釋。

退一步講,中共「擺在台面」上的規章,如2000年、2005年公安部認定的14種邪教組織,2014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及公安部重新認定的14種邪教組織,根本沒有法輪功。你們執行的迫害法輪功的「內部規定」,過去見不得光,現在將成為你們犯罪的證據。

最早將法輪功與「×教」扯在一起的是迫害元凶江澤民。1999年10月25日江澤民在接受法國《費加羅時報》記者採訪時,第一次提出這個說法。第二天,《人民日報》便發表了同樣標題的社論。需要說明的是江澤民的講話和《人民日報》的社論不是法律,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反而是一種違法行為。

法輪功學員是修煉真、善、忍的好人,法輪功學員也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破壞法律實施的是江澤民及全國各級公檢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二十年來,公檢法機關不加思考的對法輪功學員隨意拘留、逮捕、起訴、判刑。可笑的是,即使警察、檢察官和法官也說不出來法輪功學員到底破壞了哪部法律了,破壞其中的哪一條規定了,破壞到甚麼程度了?

事實上,法輪功學員根本沒有破壞法律實施,他們也沒有能力破壞法律實施。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是江澤民。他裹挾全國各級公檢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共同破壞了《憲法》中「宗教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實施,濫用《刑法》第300條非法拘留、逮捕、起訴和審判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刑法》的實施。

法輪功學員持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合法

長期以來,全國各地公檢法機關將法輪功學員擁有的法輪功書籍和法輪功資料當作犯罪證據對法輪功學員非法拘留、逮捕和判刑。但事實恰恰相反,按照憲法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法輪功學員擁有法輪功書籍及資料完全合法。法輪功書籍是教人向善的經典書籍,擁有法輪功出版物沒有任何違法之處;法輪功資料是告訴人們如何在災難中保平安的福音,散發這樣的資料於社會及民眾有百利而無一害。

有一條規章不知道您是否注意到

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通過了第50號文件,該文件於2011年3月1日簽發,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該文件廢止了161個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個廢止的文件是1999年7月22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個廢止的文件是1999年8月5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這個50號文件在百度上查找「新聞出版署50號令」就可以查閱。

50號文件說明,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擁有法輪功書籍及資料完全合法,擁有、複製、傳播法輪功書籍,不能作為給法輪功學員定罪的依據。但是,實踐中,仍有許多公檢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將這些合法的書籍和資料當作迫害法輪功的證據,這才是真正的執法犯法。

警察違法意味著甚麼

警察作為公務員,既受《警察法》又受《公務員法》的約束。在這兩部法律裏,都明確規定了警察或公務員的義務和紀律以及獎懲和任免。法律規定公務員年年考核,連續兩次不合格就辭退。在當今「有案必立,不立違法」的嚴管下,迫害法輪功案件的一系列違法環節,都能被控告起訴。一旦立案,永遠寫進檔案,年度考核無法合格,只有下崗。

況且《公務員法》第54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已經堵死了公務員執行違法決定或命令而逃脫法律責任的退路。《公務員法》與「依法治國」、「依憲治國」、「錯案終身追究制」、「責任倒查制」等新的規定,共同斬斷了執行違法決定或違法命令而想逃避法律制裁的所有公務人員的任何希望。歷史巨變在即,法律必將回歸正義。明智的警察,請不要再做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替罪羊,堅守自己的良知善念,清醒智慧地作出自己正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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