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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豐台區法院刑一庭副庭長胡春生作惡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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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胡春生(Hu,Chunsheng),男,漢族,1972年 3月 21日出生,住址:北京市豐台區華源一里8號院6樓2門103號。任職:北京市豐台區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中共黨員,電話:18600857573。

近幾年來,經北京市豐台區法院刑一庭副庭長胡春生枉法誣判的法輪功學員有:楊春秀、孔傑、蘇葳、孫仲芳、趙秉忠、王立君等。

具體案例:

◎孫仲芳,女,八十歲。二零一八年五月八日,孫仲芳在學習法輪大法著作《轉法輪》時,與另外一起學習的六位法輪功學員同時遭綁架。

豐台法院法官胡春生明知孫仲芳沒有違反法律,十一月一日,法官胡春生等到孫仲芳家裏非法開庭,十二月二十八日,又來孫仲芳家裏,草草宣判四年。孫仲芳老人不服上訴,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胡春生再次代表中級法院,到孫仲芳家宣判,對她非法判刑四年,勒索性罰金四千元。

◎趙秉忠,男,現年五十一歲。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下午四點多,趙秉忠在豐台區父親家被闖入的十幾個國保警察綁架。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豐台法院開庭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趙秉忠。庭上律師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破壞法律實施罪質問公訴人:趙秉忠具體做了甚麼事破壞法律實施?律師稱案子太荒唐,指出全案有兩個證人,一個是趙秉忠的父親,一個是趙秉忠的哥哥。書面證明一,父親證明趙秉忠以前修煉法輪功,現在不知道煉不煉。書面證明二,哥哥證明他以前煉,我們很少來往,現在不知道煉不煉。都是證明趙秉忠煉法輪功。公訴人構陷趙秉忠,卻沒有違法事實,也沒有法律依據。

然而,豐台法院法官胡春生在沒有任何事實,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枉法誣判趙秉忠有期徒刑兩年。

◎蘇葳,女,六十多歲。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早晨六點半左右,北京豐台公安分局七男一女便衣警察,闖到豐台區政馨園小區法輪功學員蘇葳的三哥家。警察先拉電閘,蘇葳家人以為停電了,開門去合閘時,數名有備而來的警察趁機闖入蘇葳的三哥家,綁架蘇葳。蘇葳的三哥受到驚嚇,突發癲癇,數次昏厥摔倒、頭破血流,徹夜難眠,頭髮成把脫落,雙眼幾近失明,在清醒時,老人老淚縱橫,致書信於北京公檢法司警察,不要參與迫害法輪功。

豐台法院法官胡春生,明知警察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私闖民宅,強行綁架。錯在公安,卻枉法誣判蘇葳一年零六個月。

◎楊春秀,女,當年六十三歲。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晚,楊春秀被豐台區樊家村派出所的警察綁架,警察強行把楊春秀的門鎖撬開,抄走了楊春秀的個人財產、現金,並毆打楊春秀,強行將人帶走。在當天夜裏,警察押著楊春秀到居住地北京朝陽區西石門住處抄家,並告知家屬刑拘三十天。楊春秀告訴兒子,警察在綁架她的時候毆打她。五月底,楊春秀被豐台檢察院非法批捕;八月三日,案件轉到豐台檢察院並被構陷;八月十一日案件轉到豐台法院,在八月二十三日上午九點,在豐台法院非法開庭。辯方認為,控方只說法輪功被取締,但不能舉證法輪功是被甚麼部門、在甚麼時間、以甚麼樣的文件形式予以取締,文件號是多少?如果這些問題沒有解決,那麼這樣的庭審就完全背離法律的,儘管可以查詢到兩高的司法解釋,但該解釋因違法的行使了立法權而不能作為法庭審理的法律依據。所以不管從證據上還是從法律上,楊春秀都是無罪的。

然而,豐台法院法官胡春生,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及證據的情況下,枉法誣判楊春秀四年。

◎孔傑,女,當年六十二歲。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北京法輪功學員孔傑博士和丈夫準備前往甘肅老家照看母親。在西客站北京市公安局鐵路公安處警察竟然利用身份證驗票方式,把公民自身攜帶需用的物品,當作違禁品查抄,阻止孔傑盡孝母親,並荒唐綁架惡意構陷,進行迫害。隨後警察又去孔傑的家裏非法抄家,抄走硬盤、光盤、手機等個人物品。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下午兩點,在豐台區法院對孔傑進行非法開庭。

豐台法院法官胡春生,明知孔傑博士只是回甘肅老家盡孝,被綁架,實質是錯在公安。在孔傑沒有違反任何法律的情況下,枉法誣判孔傑兩年半,並處罰金三千元。

◎王立君,女,當年二十六歲。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在豐台南苑附近講真相發材料的過程中被南苑派出所警察綁架。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被非法關押四個多月的王立君,在豐台區法院第三法庭非法庭審。

豐台法院法官胡春生,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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