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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級法院、龍崗區法院枉判陳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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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廣東報導)湖北省咸寧市法輪功學員陳爽,在深圳市龍崗區坂田鎮打工,二零一八年七月被深圳市龍崗區法院非法判刑七年,罰款一萬元。那麼,深圳市中級法院、深圳市龍崗區法院憑借甚麼做出這樣的判決呢?!

陳爽的二外公的女婿小張在深圳辦廠,陳爽二零一七年到該廠打工,小張需要人晚上在車間看廠,其他人不願意,就派陳爽一個人晚上在車間睡,以便看廠。

二零一七年六月,陳爽被深圳市龍崗區坂田派出所綁架後,廣東省深圳市公檢法系統的人去要求小張當所謂的證人,可他甚麼都不知道,他不肯,就被威脅,不答應就讓他的廠開不了。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法院判決書上寫著小張是證人,證明陳爽是煉法輪功的,再按他們自己編的邪說說法輪功是×教,既沒說有甚麼依據,也沒有理由,更沒有法律依據。就把這作為陳爽的所謂罪證。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法院判決書上寫有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言是甚麼,就是逼迫小張說:陳爽是煉法輪功的。其它甚麼證言也沒有。

另外,他們找了一個叫羅茂仲的人作為證人:說陳爽做了十三條「法輪大法好」的條幅,其餘甚麼都沒有了。在律師提出退一步說:從邪黨的邪惡法律角度十三條也不夠判刑。於是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坂田鎮從下至上一套公檢法人馬就要編造罪證了。他們從搶去的電腦中找到一些電話號碼,除此之外甚麼都沒有,其實在廣東電信部門找不到通話記錄就足以說明電話號碼與此次事件沒有任何關係。再說全世界哪個國家把電話號碼作為犯罪證據的?電話號碼也不是凶器。退一萬步說即使是凶器,沒有其它任何證據,也不能以此作為罪證。

陳爽的辯護(北京市道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在一審法庭辯護意見中說:沒有證據不可以定罪處罰。沒有看到電腦上類似的撥打的軟件,也沒有看到具體通話清單,更沒有相關人的證人證言,而且鑑定意見給出的「疑似」並非「確定」。

電腦是陳爽親戚在他去打工時給他的一台舊電腦。而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法院居然在此無證據的情況下誣判七年刑,罰款一萬元。陳爽的親屬在經濟很困難的情況下想方設法請律師參加兩次非法庭審,幫助他們搞清事實,陳爽的父親也給他們遞交了辯護詞講了道理,等等,都未能喚醒他們的良知。

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法院在判決書簽字的人員:審判長:蘇曉東;審判員:黎雲鳳;審判員:李偉華。

接著,陳爽上訴到廣東省深圳市中級法院,也請了律師,廣東省深圳市中級法院再次知法違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級法院在判決書上簽字的人員如下:審判長:吳心斌;審判員:溫錦資;審判員:黃丹燕;書記員:楊思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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