欒凝今年六十歲,大學文化,原來在寧夏勞動人事廳教育中心任副主任,寧夏法輪功輔導站副站長。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中共開始迫害法輪功後,因不放棄信仰又是輔導站副站長,欒凝先後三次被非法抓捕,其中兩次被判刑,一次三年、一次四年;四次被非法抄家、一次被綁架到洗腦班拘禁、被原單位開除公職失去養老等社會保障。
欒凝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被銀川市興慶區解放西街派出所吳學林、張夏宇、馬濤、羅麟等警察綁架,非法審訊後,被關入銀川市看守所。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日,興慶區檢察院將該構陷案提交到興慶區法院。期間寧夏政法委、610人員操控銀川市興慶區公安分局、興慶區檢察院又增加「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構陷欒凝。欒凝家人聘請的律師提出興慶區法院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沒有管轄權,興慶區檢察院隨將該案上交銀川市檢察院。
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銀川市檢察院將案件提交銀川市中級法院,二零一八年十月,銀川市中級法院以構成案件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為由將案件退回銀川市檢察院。檢察院再次將案件提交到中級法院後,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銀川市中級法院為欒凝案開了所謂的庭前聽證會。在聽證會上兩位律師盡力闡述了各自的法律意見。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寧夏銀川市中級法院對欒凝非法開庭。銀川市檢察院公訴處處長魏宏宇及銀川市興慶區檢察院徐文君等共三名檢察官構陷欒凝;銀川市中級法院法官郭鵬任本案審判長,李剛、徐玉芳任本案審判員。欒凝的家人聘請的兩名律師做了無罪辯護,庭審中一名律師在辯護過程中被法官無理逐出法庭。
在法庭調查質證階段,律師查明以下事實。(1)一個郵政職工證人證實:簽字前沒見過欒凝,就在警察拿來的很多東西上簽了字。出庭作證的警察承認冒充被告人在所謂「反動宣傳」信件的扣押筆錄上簽署了虛假意見。(2)警察將被告人羈押到看守所以後抽血,用血樣污染來源不明的信件後,再做DNA鑑定指控被告人有罪。(3)銀川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DNA鑑定人拜永強、周棟在6份郵件「內裝紙張表面擦拭物檢出DNA分型,且為欒凝所留的可能性大於99.999999%」的鑑定報告,達到了從人體上直接獲取的血液、肉體細胞、皮膚細胞才能達到的億分之一錯誤率的程度。辯護人要求法庭將本案審理中發現的有關公務人員拜永強、周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線索向紀檢監察部門移交,但一審法院沒有依《監察法》移交。
欒凝也表示:堅信人在做天在看、堅信善有善報、堅信有沉冤昭雪的一天,提醒人們堅守良知和善良。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寧夏銀川市中級法院下達判決書,對欒凝非法判刑十年,罰金十萬。五月六日向欒凝宣讀後,欒凝當即提出上訴,家人也為欒凝聘請了兩位律師。
兩位律師分別面見了二審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法院徐寧、蘭東興法官,重申了一審質證查明的問題;又提出了「偽基站鑑定書」對被鑑定物只有幾何尺寸約束,沒有關鍵零部件型號、技術參數、顏色的約束,是一份萬能鑑定書的問題;指控的526份「疑似違法宣傳冊」中,挑選不出一份具有代表性的內容片段收入《刑事判決書》;兩者均不能做為證據使用的意見。
兩位律師分別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法院欒凝案的審判長楊子楠、審判員徐寧、蘭東興遞交了請求欒凝案二審開庭審理的法律意見書,同時以口頭、書面形式請求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法院將本案審理中發現的有關公務人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線索,向紀檢、監察部門移交的強烈願望。
家屬接到《刑事判決書》後精神受到了深度傷害,深感欒凝案不是依法判決,是枉法判決。家人分別向寧夏回族自治區和銀川市紀檢委、監察委、公檢法等相關部門面呈了、快遞了《刑事控告書》,期盼著二審能還欒凝清白。
二零一九年七月下旬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法院沒有開庭,沒有收到律師的二審辯護詞,枉法駁回欒凝上訴,維持了銀川市中級法院原判。八月七日欒凝被送往寧夏石嘴山監獄,關押在重監區──16監區。家屬聞訊到監獄探望,監獄不允許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