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大法不貪不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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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我自一九九八年開始修煉法輪大法後,不良習慣戒掉了,身心健康了,家庭和睦了,按大法要求做,名利我看淡了,做事首先想到別人,不貪不佔別人便宜。

二零零七年,我從冤獄(因修煉大法被中共迫害)回家後不久,還沒有找到工作。一天下午,讀初中的兒子陳慧(化名)與同學相互交換自行車騎著外出遊玩。一男子甘平(化名)開一輛男式摩托車載著他的母親迎面撞上來,自行車前輪被撞變形,方向桿斷了,陳慧被撞飛到二米外的水泥磚地上坐著,後被帶到縣醫院檢查,我趕到時已做好了大部份檢查,結果沒有問題。陳慧同學的自行車壞了,怕挨他母親罵,不敢答應我們自行車修理好還給他。我與他母親電話溝通後,說明甘平不是故意的,他母親很理解,同意自行車拿去修理,修理自行車與醫院檢查費用計五百元左右。我找到工作後,拿五百元錢還給甘平,並告訴他,是因為我修煉法輪大法,李洪志師父告訴我應該這樣做的。

有一天早晨,下樓走到自行車棚邊,撿到二百五十元。等一會兒,沒有找到丟錢的人,就在旁邊貼一張紙條,誰丟錢了,留個電話,等了一天都沒有人留電話,條子被人撕了。第二天早晨把錢放到原處,希望丟錢的人能撿到。

還有一次,早上去上班,走到離家不遠處看到地上有一捲錢,撿起來在原地等,一會兒,一個婦女急匆匆走來,知道是她丟錢了,就還給她。過一段時間她告訴我,她出嫁的女兒要來,打算送給她五百元錢,不小心把錢弄丟了,回到家才發現。

有一次,單位來客人了,與同事一起陪他們去歌廳唱歌,期間獨自外出時,在歌廳走廊上撿到五百元,交給服務台的服務員,並叮囑她們,如果有人來找,一定要還給丟錢的人,她們答應了。

二零零三年左右,我的一個哥哥因欠銀行貸款二千元二年不還被起訴到法院,因我修大法被迫害,沒了工作。做一點小生意維持生活,就從同學處借二千元錢給他還本金。後來他多次向我借錢,因他的地被征有一筆收入,按他的記憶說全部欠款為五千元,並把錢還給我。過了一段時間又把五千元借走,並不斷的借,到去年他的兒子結婚時我總共被借走二萬八千多元。

在現在公司工作十年了,負責辦公室日常事務與採購,不收回扣與禮品。在大宗採購業務中,不能推辭的回扣,如數上繳。有一個外地客戶不理解,通過網購寄來一份禮品,由同事代收,我找到網購店自付快遞費退回去,並要求老闆把貨款如數退還給購買者(老闆不告訴我是誰寄的)。

公司小項目工程建設,委託招投標單位進行招標選擇建設單位,受公司委派二次參與開標、評標監督,按相關規定開標參與人可以接受專家評標費一半費用作為報酬,我收到紅包後如數退還。

這些都是因為修煉法輪大法後所為,法輪大法是高德大法,修煉者對利益看淡了,按「真、善、忍」嚴格要求自己,處處事事為別人著想,對社會對單位對個人都是百利無一害的,能使修煉者道德回升,從而帶動社會向良性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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