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河北省邯鄲市張月紅被叢台區法院非法判刑一年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北報導)邯鄲法輪功學員張月紅,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七日下午,被綁架到第三看守所。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張月紅被以她擁有真相資料,遭叢台區法院非法開庭。她的律師作無罪辯護,但是,張月紅仍被非法判刑一年。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七日下午,張月紅從油漆廠路外出時,被跟蹤監視的柳林橋派出所警察綁架。當日晚上九點,柳林橋派出所警察到張月紅家非法搜查抄家。他們的搜查證上沒有負責人的簽字,只是填了張月紅的名字。之後,張月紅被劫持到邯鄲市第三看守所非法刑事拘留。

在非法關押期間,公安警察恐嚇張月紅說,找到五十本左右的真相大冊子,就可作為判刑「證據」,還說張玉紅是「反黨、反社會主義」的,說七天後,就送檢察院立案。

張月紅的家人給警察講真相,要求放人。警察卻說:派出所裏當不了家,這是叢台區公安分局壓下來,叫這樣幹的。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下午,家人為張月紅聘請的律師到叢台區檢察院閱卷。因證據不足,叢台區檢察院將張月紅的案卷退回。經叢台區公安局再次構陷後,再次將構陷張月紅的案卷送叢台區檢察院。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上午,律師到市第三看守所,欲會見張月紅,看守所人員說疫情還沒有解除,不能讓會見。所以律師未能見到張月紅。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叢台區法院對張月紅非法開庭。律師為張月紅作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指出小冊子只是派出所人拿去的;在柳林橋附近發放的真相資料,沒有證人出庭作證,沒有錄像,沒有照片,作為量刑證據,不能成立。

然而就是這樣,叢台區法院人員還是把那些小冊子當作了非法量刑的「證據」,枉判張月紅一年。

叢台區責任單位及個人(區號:0310)
叢台區政法委書記
耿溫東:13231012963
電子郵箱:ctqshb@163.com
叢台區公安分局
局長:何曉波3095266 13315066718
電子郵箱:ctfjzhzx@163.com
叢台區檢察院
檢察長:畢騫晉:3119218 17530021666
叢台區法院
院長:王連斌:3175089 18931076999
叢台分局-柳林橋所
值班電話:8018972
部門地址:056000邯鄲市人民路與人民橋交叉口南行500米柳林橋南北大街43號
姓名 部門 職務 手機
郝旭輝 柳林橋所 指導員 13315080536
閆利鋒 柳林橋所 副所長 13293086988
趙金鋒 柳林橋所 副所長 15533007777
王振宇 柳林橋所 18603306006
吳叢彬 柳林橋所 13315066315
李良兵 柳林橋所 副所長 30562 18903205455
郭志勇 負責此事 17788211470
河北省邯鄲市第三看守所
所長:肖增梅(副縣,試用期一年)。
政委:崔樹軍 13383002369
副所長:蔣金河 13363053316
副所長:郭志鵬 13832055455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