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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韓旭被構陷庭審 家人控告公訴人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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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甘肅報導)蘭州市法輪功學員韓旭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被綁架、被非法關押已持續一年零六個月,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在蘭州市城關區法院被非法庭審。法庭上,律師有理有據一一駁斥公訴人的起訴理由及各類拼湊的所謂「證據」。

韓旭
韓旭

非法庭審結束的第二天,韓旭的家人向各級公檢法部門郵寄了對公訴人張靜的刑事控告狀,控告張靜涉嫌濫用職權罪、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要求司法機關對張靜隨意構陷無辜的違法犯罪行為追究應有的罪責。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六日,蘭州市檢察院發給韓旭家人一條受理短信:您的信訪材料收訖,經審查符合本院受理條件,我院依法受理,並轉第三檢察部辦理,辦理進展或辦理結果由具體承辦部門在三個月內向您答覆。二十七日,甘肅省檢察院給韓旭家人發短信告知,大意是:您的信訪材料不符合我院受理範圍,已經轉到蘭州市檢察院,蘭州市檢察院將在七個工作日內給您回覆。

十月二十七日與十一月四日,韓旭家人分別收到同樣的短信內容,大意是:您的信訪材料已經在中國檢察網登記,您可以通過12309查詢。

韓旭,男,一九六六年出生,精通四國語言,原甘肅省地毯進出口公司外銷員,計算中心主任。韓旭山東大學本科畢業,曾任甘肅省對外經濟貿易廳翻譯,長期在德國工作。韓旭一九九八年有幸修煉法輪大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來,韓旭因堅持對真、善、忍的信仰,屢遭殘酷迫害,被非法判刑十年,被開除公職、妻子在巨大壓力下被迫與他離婚。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韓旭在蘭州大街上被焦家灣派出所副所長蔡樹東、蘇曉雷綁架,非法關押在桃樹坪拘留所。韓旭的家人,因找不到韓旭,在向派出所報案找人的過程中,拱星墩派出所所長告訴家人,是韓旭在街上給城關國保的便衣發(法輪功)的東西被抓了,在桃樹坪拘留所。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城關區法院對韓旭被構陷一案進行了非法庭審。審判長是劉保森,審判員一個是法官高天飛,另一個姓名不詳,公訴人兩人,一個叫張靜,主管韓旭的案子。十點左右,韓旭被強制戴著手銬、腳鐐進了法庭,看上去很精神。家屬要求將手銬、腳鐐打開,法警說不能打開。

庭審開始後,輪到律師說話的時候,律師提出:根據高檢的規定,庭審的時候,手銬、腳鐐是應該打開的,法警才將手銬取了,腳鐐沒有去。

庭審中,公訴人張靜宣讀起訴書和舉證的過程中,律師對檢察院的起訴書以及證據一一予以駁斥。

律師說:「證人說韓旭在十四點的時候給其宣傳法輪功,十四點零五分看到韓旭被兩個警察帶走了,證據中又出現十四點四十分韓旭給另一位證人宣傳法輪功。既然人已經被控制,十四點四十分又怎麼宣傳去了?」公訴人沒有回答這個問題。

律師提出,警察他維雄以誘導的方式讓韓旭說法輪功,並錄音,將韓旭舉報抓捕的行為屬於「釣魚執法」;針對證人所說的「韓旭讓他參與法輪功組織」的問題,律師說道:韓旭說了法輪功沒有組織,你說讓你加入甚麼組織怎麼可能?針對證人說:「他沒說話,我就知道他要宣傳法輪功。」律師說:「既然人都沒有說話,怎麼能說是宣傳?」

公訴人提到韓旭有翻牆卡。律師說:擁有翻牆卡並不違法,現在好多人都在翻牆,有些機構也在翻牆,很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推特向外面發一些消息,如果不翻牆根本就上不了推特,還有很多外企也在用。

對律師提出的問題,公訴人張靜沒有任何具體的答覆,到處找材料,只是扣大帽子,一個勁的說就是某教、某教的。

韓旭也從三個方面為自己辯護,但是只說到兩個方面,第三個方面還沒有說,就被法官阻撓制止。

韓旭說:我不是壞人,也沒有做過傷害他人、危害社會的事。我曾經有過令人羨慕的職業,在單位是業務骨幹,先進工作者,曾被公派常駐歐美國家多年。我從過去一個自私自利,只以個人利益為中心的人變成了一個只講奉獻,不求報酬,誠實守法,不貪不佔的人。在家裏我是個沒有不良嗜好的好丈夫,好兒子,在單位是有口皆碑的好員工,而這一切好的變化都源於我開始對「真善忍」的信仰。然而僅僅因為對高德大法所受污衊之辭的不認同,我抱著對政府的信任和以自身經歷反映真實情況的善良願望,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依法逐級上訪,申訴法輪功所受的不白之冤,卻被無端拘留,關押,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申訴權利被完全剝奪,在所有申訴渠道都被堵死的情況下,不得已採用自己的方式繼續申訴呼籲。二零零二年在陝西被公安抓捕,期間被嚴刑逼供,被五花大綁套在兩隻椅子背之間呈V字形反覆用力擠壓。陝西兵器工業部處級幹部王大偉就是在這種酷刑折磨下猝死,冤情至今不白。而我在被折磨的神志不清,生命已受到威脅的痛苦中承受不住,違心供認了所謂「犯罪事實」。而在庭審中因當著上百公檢法的旁聽者揭露公安逼供的事實,不但不被理睬,反被打擊報復冤判十年重刑。從此妻離子散失去了美好的一切。現在當地公安又羅織罪名,欲將這十年冤判作為前科累犯,再次將我投入監獄。我想任何一個有良知的人都不願意看到這樣的好人被再次送入監獄的。

韓旭說:起訴書中以《刑法》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我進行指控是完全不成立的。我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輪功根本不在國務院和公安部明文定性的十四個邪教組織名單中,請問我是如何利用了哪一個邪教組織?請問我是破壞了哪一條哪一款的法律實施?

韓旭表示,他的行為沒有超出憲法規定的信仰和言論自由範疇,不屬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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