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幸修大法
一九八九年,四十二歲的向玉英得病,當時小孩才三歲,她在湖北武漢、湖南長沙兩地醫院輾轉檢查二年後,在長沙湘雅附二,經過剖腹探查,查出患盆腔結核,手術將盆腔內器官全部摘除,並撒滿清除結核病菌的藥粉。
不到半年,病灶轉移,向玉英被查出患左耳聽神經瘤,打孔測顱內壓力後,手術摘取二個腫瘤,以至於小腦腦組織受損。術後,向玉英出現幻想,徹夜失眠等精神病狀態,左半身接近癱瘓,經常嘔吐,昏倒摔跤,生活不能自理。
丈夫因為家裏窮,生活壓力大,實在受不了,帶著一雙兒女,離開了她。
一九九八年,向玉英開始修煉法輪大法後,漸漸的才能生活自理。當年病友都已經去世多年,可三十一年過去了,向玉英老師健在,病魔沒有奪走向玉英老師的生命,然而,由於堅持信仰法輪大法,向玉英老師卻受盡了江澤民及中共的百般折磨。
遭非法關押、毆打、洗腦
二零零一年三月,向玉英上京護法,被華容縣公安局接回,公安連夜非法審訊四個日夜,向玉英老師忍無可忍,提出抗議,被看守所警察推倒在地,當時就不省人事。
二零零一年六月份,向玉英被國保大隊長陳良華非法抄家,並被綁架關押。
二零零一年下半年,在中共對法輪功的所謂敏感之日,向玉英老師又被縣「六一零」辦綁架到縣拘留所洗腦班,他們特意請了個年輕打手,把她拖到洗腦班外邊,打她耳光。
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二日,向玉英老師在家被「六一零」副主任李清勝等人綁架,非法關押在岳陽湖濱看守所洗腦班一個月,理由是所謂「以前上面掛名了」,還派二中學校的一位老師陪同洗腦。
二零一零年六月,因發真相資料,向玉英被不明真相民眾舉報,被新河鄉派出所虢月香等人綁架,後被華容縣政保大隊陳良華送至岳陽市看守所,非法關押一年零兩個月。期間,她睡在地下室的地上,不給水喝,不給菜吃,導致口腔嚴重潰爛,一年多時間,掉了三顆牙,體重由一百二十斤減至八十七斤,岳陽市看守所還指使牢頭獄警對她殘酷迫害。
遭非法判刑三年
二零一一年八月,向玉英被非法判刑三年,被劫至長沙女子監獄迫害。
在監獄「轉化班」,隊長鄒某指使死刑犯黃平(女)對她無人性的迫害。期間,對年近古稀的她實行罰站的酷刑迫害,連洗澡超時都罰站,一般要站到凌晨幾點,期間不准打盹,兩腿要並攏。因她得過腦瘤,術後小腦失控,兩腿不能並攏,死刑犯和七八個人就踢她雙腿,並用臭襪子堵她的嘴,以防止她呼喊。
向玉英老師的門牙被弄斷,雙腿腫的如水桶粗。而死刑犯因為長期迫害善良的大法弟子,被監獄改判死緩,還被評為可改造的「好榜樣」。
二零一三年,向玉英刑滿回家後,華容縣「六一零」辦李清勝多次騷擾,長期被人監控,不許她出家門。
信仰大法 做好人 被扣退休工資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華容縣社保局在教育局和學校及向玉英老師本人都不知情況下,突然停發了她的退休工資,並意圖索要向玉英老師被非法判刑以來所發工資,令年近八旬的老教師向玉英度日艱難。
親人朋友得知後,無不憤怒指責這種邪惡迫害,紛紛送錢送物資助,並給向老師出主意怎樣要回養老金。
社保局、人社局強行停發,逼迫向玉英老師退在監獄期間領取的養老金,是違法的。他們要求退還養老金的所謂依據是:《國務院勞動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44號)(簡稱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
從法律效力角度講,勞社廳的覆函連部門規章都算不上,省政府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只是政府規章,其法律效力遠遠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而公民的養老金是由《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眾多法律共同規定予以保障的。
按照基本的法律常識,與憲法及法律抵觸或衝突的下位法律文件無效。上述憲法和法律都沒有規定「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按照《立法法》的規定,部門規章及政府規章都「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所以勞社廳的覆函和政府規章隨意增添「停發養老金」規定因違憲違法而無效。
從公民權利角度講,養老金是個人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個人都無權剝奪、停發、少發。個人合法財產歸個人所有,與個人身在何地沒有關係、與個人當月是否使用養老金也沒有關係。因為國家法律並沒有「判刑就停發養老金」、「養老金當月不支出就停發養老金」、「養老金當月支出不夠就多發養老金」的規定。因此任何停發公民養老金的行為都是侵犯公民合法財產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