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五華公安分局、國保大隊私自闖入家中搶奪個人財產的行為,以及韓老太太去派出所詢問家中被搶反而被警察圖謀關押,而檢察院默許公安的違法行為對老太太起訴,韓俊毅老太太也向全國最高法、最高檢以及雲南省高院、高檢等部門逐級遞交了申訴。
家中無人 公安入室搶奪
韓俊毅老太家住昆明市五華區普吉街道辦事處王家橋59號71幢1單元206室。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老人出門沒在家,家中無人,當下午六點回到家中時,大門是鎖著的,但是打開門後卻發現家中每個房間都被翻動過,一片狼藉。檢查後發現所有法輪大法書籍、李洪志師父的法像、法輪大法真相資料等都不見了。
十一月二十五日早上十點,韓俊毅老太太找到昆明市普吉派出所片警李蘭詢問情況,片警說是610(中共為迫害法輪功專門設立的非法機構)和國保大隊警察幹的,然後把610的一個人叫來。韓老太太問這個名字,他說叫馬雲。韓老太太對他說:「你們撬門進我家不是等同於盜竊嗎?」馬雲不回答,反而對韓老太太做筆錄、拍照、滾指紋,問她十一月二十二日是不是到雲冶家屬去發過資料等。韓老太太一直跟在場的人講明情況,並且讓他們歸還搶走的私人物品,但是他們不但不聽,還不讓老太太回家了。
圖謀關押未遂、勒索錢財未得逞
到下午兩點多,普吉派出所警察把韓俊毅老人送到醫院體檢,期間抽了兩次血,之後送到昆明市看守所企圖實施關押,由於體檢不合格,昆明市看守所拒收。無奈警察又把韓老太太帶回派出所。
在派出所又關了老人整整一個晚上,一直到十一月二十六日中午十二點,派出所才通知她女兒來接人,還向她女兒勒索1000元罰款,被當場回絕。最後警察讓韓老太太回家了。
八年冤獄經歷卻成「犯罪前科」
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中共江澤民集團開始迫害法輪功以來,韓俊毅老太太由於堅持修煉法輪功,曾經八次被非法抄家,兩次被非法拘留,兩次被強制送進洗腦班,一次被非法勞教一年,兩次被非法判刑(共七年),在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遭受了長時間坐小凳、每天十四個小時;限制如廁,每天只能上四次廁所;不允許與人說話;剝奪通信、會見、打電話等權利;強制轉化等等非人虐待。
然而,在五華區檢察院的起訴書中,卻將這些被迫害經歷作為韓老太太的「犯罪前科」,被污衊為從事「×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後不思悔改。」
韓老太太在答辯狀中寫道:「我是雲南冶煉廠職工家屬,在修煉法輪功前我一身都是病,患有氣管炎、尿道炎、腎炎、肝炎、肩周炎、美尼爾氏綜合症,經常頭暈,站不起來,而且脾氣差。1997年修煉法輪功後不但一身的病全沒有了,而且脾氣也改好了。我努力按照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在社會上做一個好人,時時處處與人為善,在家裏做一個賢妻良母,體貼丈夫,關照兒女。現在我已經八十歲了,依然身體硬朗,頭腦清晰,生活自理,從沒給子女增添過任何麻煩。法輪功教人按真、善、忍做好人,修心向善,同時提高人們的身體素質,何邪之有?同時,在中國現行法律中,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認定法輪功是邪教。我因堅持修煉法輪功,多次被非法抄家、送洗腦班,還被非法勞教、判刑,共陷冤獄八年多。」
合法財產成「罪證」
起訴書中將公安私闖民宅,搶奪去的韓老太太合法私有財產──法輪大法書籍和法輪大法真相資料作為她的「犯罪證據」。對此,韓老太太在答辯狀中寫道:「法輪功書籍是教人向善的經典書籍,法輪大法的主要著作──《轉法輪》,是迄今為止翻譯成外國文種最多的中文書籍。傳世24年,就有了40種文字版本(包括中文)。24年間,包括中國在內的100多個國家和地區一億多不同族裔的民眾,通過閱讀不同文種的《轉法輪》走入了法輪大法修煉,身心受益。
擁有法輪功出版物沒有任何違法之處。按照現行的法律文件,法輪功學員持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也完全合法。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通過了第50號文件,該文件廢止兩個關於禁止法輪功書籍及出版物的通知。法輪功書籍已被解禁,屬於合法出版物。法輪功書籍合法,那麼對法輪功的介紹、講述法輪功真相的相關資料當然合法。起訴書中所列的法輪功書籍、法輪功真相資料、宣傳品及相關的視聽資料是本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
信仰法輪功合法 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合法
韓老太太還寫道:「我信仰法輪功就有宣傳自己信仰的自由。本人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宣傳品的行為,是一種宣教自己信仰的行為,屬於人權自由的範疇。在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後,為了達到迫害法輪功、煽動世人仇恨法輪功的目的,製造了「天安門自焚」偽案等污衊法輪功的宣傳,我本著大善大忍之心,向世人講清法輪功真相,贈送法輪功真相資料,是合理合法的。
中國政府簽署參加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中國政府簽署了該《公約》,而在對法輪功學員的起訴及審判中卻公然違背《公約》。
公安、檢察院違法
對於五華公安分局、國保大隊私自闖入家中搶奪個人財產的行為,以及韓老太太去派出所詢問家中被搶反而被警察圖謀關押,而檢察院默許公安的違法行為對老太太起訴,韓俊毅老太太也向全國最高法、最高檢以及雲南省高院、高檢等部門逐級遞交了申訴。在申訴中,韓俊毅老太太指出了公安機關的違法行為和檢察院的違法行為:
(一)公安機關的違法行為
一是搜查扣押程序違法。昆明市五華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人員公然在我家中無人時,私闖民宅,搶奪我家中合法私有財產,這是入室搶奪行為,與劫匪無異。公安機關的行為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7號,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所有參與人員必須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取證程序違法。
三是不告知本人依法有聘請律師的權利。
四是勒索錢財。11月26日普吉派出所才通知韓老太太女兒來接她時,向她女兒勒索1000元罰款,被當場回絕。
(二)檢察院的違法行為
五華區檢察院沒有對公安機關的違反辦案行為進行監督。《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第168條規定「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根據上述,偵查活動不合法。五華區檢察院沒有責令偵查機關予以改正。還默許了公安的違法行為,並將案件移送法院。
蓄意陷害,枉法強加罪名
在申訴最後,韓老太太寫道,起訴書指控我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但起訴書中並沒有一句話說明我利用了國家明確的14種邪教組織中的哪一個邪教組織,我又是怎麼破壞法律實施的,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造成了怎樣的社會危害。檢察官魏偉、張玥琳也沒有在起訴書中具體講清構成犯罪的四要件,只有這樣才能認定是犯了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
起訴書中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但這種事實不是犯罪事實,這種證據也不是犯罪證據,因為它們與指控的罪名沒有任何關聯性。以這種無效證據指控我犯罪,就像以家裏有一台電視機來指控一個人殺人一樣,是十分荒唐可笑的。
由於起訴書沒有就破壞法律實施的罪狀作出任何說明,因此起訴書對我的指控不能成立。檢察官魏偉、張玥琳在沒有任何事實根據的情況下,就憑空給我扣上一個「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這是十分荒唐的,這是典型的誣告陷害、這是典型的枉法強加罪名。
我要求立即中止這種犯罪行為,撤回起訴,並要求五華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歸還撬爛我家門鎖、私闖民宅搶劫去的物品,並賠償由此對我造成的精神、身體及名譽的一系列損失。
涉及到的相關法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7號,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第二百二十條 進行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第二百二十一條 搜查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
第二百二十二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四條 執行查封、扣押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出示本規定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法律文書。
查封、扣押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對於無法確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二百二十五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三份,寫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量、特徵及其來源等,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對於無法確定持有人的財物、文件或者持有人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清單中註明。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收集物證、書證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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