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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齊齊哈爾溫雨飛又被非法關押到富裕縣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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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齊齊哈爾市昂昂溪區法輪功學員溫雨飛,5月1日被綁架後,遭昂昂溪國保大隊大隊長錢偉刑訊逼問、毒打,腰椎造成損傷,至今不能長時間坐立、不能彎腰。溫雨飛5月2日晚被「取保候審」,8月4日被昂昂溪派出所劫持到富裕縣看守所非法關押。

2020年5月1日,溫雨飛在家中被昂昂溪國保大隊大隊長錢偉帶人騙開門後非法抄家、綁架,在昂昂溪區公安局的刑訊室被手腳銬在刑訊椅上刑訊逼問、謾罵、侮辱、恐嚇;被錢偉用穿著皮鞋的腳狠狠地踢、踹頭部、臉部、眼睛、鼻子,她暈倒在地上。兩個警察將她從地上拖拽到刑訊椅上大聲謾罵、恐嚇,溫雨飛坐的椅子突然倒了,她重重地摔在地上,腰椎造成損傷,她至今不能長時間坐立、不能彎腰,喪失了勞動能力。5月2日晚回家,「取保候審」。

6月29日,溫雨飛寫了一份事實陳述,以及一份對昂昂溪國保大隊大隊長錢偉的控告書,沒想到又遭到打擊報復。溫雨飛說:「昂昂溪國保大隊大隊長錢偉對我的綁架、惡意毆打與構陷,他的主觀想法是要打死我,否則,他不會每一腳都是那麼狠毒。我本人與他無冤無仇,跟他接觸的幾個小時,他對我的流氓謾罵、侮辱、恐嚇、以及對我父母及兒子的威脅,讓我鄙視他、也可憐他,更加同情他。作為一個國家公職人員的素質竟然如此低級下流,對於他惡劣的態度,我一直在默默承受,對於他能下死手毒打我,我感到愕然,對於他無視國家法律法規,毫無顧忌的犯罪行為,我更是震驚。」

「當親戚朋友屢次勸我住院,我都沒有住院,而是在家裏自行養傷,我一點都不恨錢偉及其他公檢法人員,相反我很同情他,一個人連做人的底線都喪失了,還不可悲嗎?我其實也看到了他在靈魂深處還是有善良的一面,沒有完全泯滅人性的一絲光亮尚存,我期待他的懺悔。我之所以要控告他,要控告執法人員的非法行為與決定,既是對普世公理與正義的捍衛,也是對一個被無辜非法傷害到公民權益的維護,更是在警醒他和執法人員不要再繼續違反國家法律,任意妄為,不要再不明真相地迫害我們這些法輪功修煉者,給自己的生命留一點餘地。」

8月4日,昂昂溪派出所以讓她去市檢察院說明情況為藉口,把溫雨飛劫持去齊齊哈爾市檢察院,緊接著又返回昂昂溪做核酸檢測,然後又把她直接轉送到富裕縣看守所。

溫雨飛,女,今年47歲。曾在黑化集團任職秘書、分廠團書記、辦公室主任、銷售公司計劃員等工作。2012年,從富拉爾基區來到小時生活的姥姥家──昂昂溪,開辦了一個補習班,現因迫害失業。

溫雨飛於1997年開始修煉法輪大法,在修煉前患有嚴重的腎炎和鼻炎,修煉不長時間就好了。自從修煉法輪功後,在單位連一張紙都不往家裏拿,總是為單位節約每一筆開支,從不收受下屬和客戶一分錢的財物。辦補習班謀生,收取最低的學費,經常給學生無償補課,得到了家長的認可和好評,他們都紛紛為她介紹學生。

2015年,因為眾多的壓力,與個人的因素,沒有堅持修煉。2016年末,她的下腹部,腎臟部位,乃至腿部都發生持續嚴重的疼痛,頭髮大量脫落、白髮叢生,身體消瘦,性情煩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受到了嚴重的影響。她上網查了一下症狀,與子宮癌晚期表現一致,到區裏一位有經驗的老大夫那裏檢查,做了詳細的內檢後,說病情很嚴重,建議立即去大醫院檢查治療。想著自己非但沒有房子,連積蓄都沒有,還要治病,就是治也是負債累累,也許還是一個死。她決定從新開始修煉法輪大法。2019年初,原本持續不斷的劇烈的腹痛、腎臟痛(腰部痛)、腿痛、頭痛,都隨著修煉不斷減弱,逐漸恢復健康,至2019年末,所有所謂的癌症症狀全部消失了,而且沒有花一分錢。

溫雨飛曾經被綁架三次,非法抄家五次,非法罰沒的物品和錢財不可計數。溫雨飛被長期打壓,出門有警察搜查、盤問,到外地工作,受警察綁架、阻撓。一次,她被聘請到一家全國著名的民營企業任高級經理,薪資待遇十分優厚,可是就在她將家安頓好了,孩子也在當地上學了,工作也漸漸走入正軌了,當地的公安就凍結了這家企業的銀行賬戶,施加重壓,讓公司董事長解聘她,公司總裁十分清楚溫雨飛的為人和工作能力,力保她,讓她繼續工作。為了不讓老闆為難,溫雨飛主動辭職,離開企業、離開了那個城市。

附:關於齊齊哈爾市昂昂溪區國保大隊違法行為的控告書

控告人:溫雨飛
性 別:女
民 族:漢
身份證號:230206197303030527
職 業:現失業 (原是補習班輔導老師)
聯繫地址: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昂昂溪區慶華家園

被控告單位:齊齊哈爾市昂昂溪區國保大隊
責 任 人:錢偉

控告訴求:
依法追究被控告單位、責任人涉嫌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人身傷害罪、執法犯法罪等刑事責任。
1、撤回對控告人的非法構陷的罪名
2、立即歸還控告人被非法抄家扣押的所有物品
3、賠償控告人非法取保候審期間的經濟損失;
4、賠償控告人精神損失費;
5、賠償控告人家屬精神傷害費。

事實與理由

一、非法搜查

2020年5月1日上午約九點左右,控告人在家裏洗澡,聽見有人劇烈的敲門,控告人穿上衣服,問敲門的人是誰,敲門人欺騙說是物業的。控告人打開門,一個人(後來才得知是國保大隊大隊長錢偉)後面跟著一幫便衣(都沒有著工作制服),沒有經過控告人允許,非法闖了進來,然後錢偉給控告人看了一張紙(錢偉也沒有說明書甚麼),控告人並沒有看清上面具體寫的是甚麼內容,也有沒有公章和簽字,錢偉就收起來了。

與此同時,那些不知姓名的便衣也沒有亮明身份,沒有出示警察證,就在控告人的家裏非法肆意大翻起來,造成控告人的家裏一片狼藉不堪,家裏的財產隱私被非法侵犯。

二、非法刑訊逼供

2020年5月1日上午約九、十點,控告人被綁架到昂昂溪區公安局的刑訊室,被手腳銬在刑訊椅上,國保警察開始刑訊逼問,沒有說明任何理由,為甚麼要審問控告人,更沒有出示《權力與義務告知書》。這其間,錢偉多次恐嚇控告人,要將控告人的兒子(兒子重病中)、父母(父親正在因為心臟病修養)帶來審訊。

因控告人多年被迫害的經歷,家人都跟著擔驚受怕。尤其是控告人的兒子患有嚴重的哮喘症,當時正在發病期間,控告人擔心兒子的生命有危險,想立刻回家,所以迫不得已的情況下,配合了國保警察的訊問,並沒有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筆錄上有大量的不符合事實的所謂的供詞,都是在控告人因為身體和精神受到嚴重的傷害而處於精神恍惚的特定情境下被脅迫簽了字,所以對此控告人俱不承認。

這裏需要說明:國保做筆錄沒有事實依據,沒有法律依據,是違法行為。因為法輪功學員既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某案的涉案人員或證人,沒有法律授予警察可以任意要求一個合法公民去做筆錄,因此,警察的行為完全屬於執法犯法。

三、非法拘傳、非法嚴重超期拘禁、非法人身傷害

5月1日約早九點左右到5月2日約晚七點左右,共計大約34個小時,控告人在刑訊室裏,先後被數名沒有著工作制服,也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的便衣分別進行多次非法刑訊。從5月1日控告人沒有吃一頓飯,晚上坐在審訊椅子上,只睡了一會,身體和被折磨的已經崩潰,造成控告人思維混亂,情緒不穩定。在精神恍惚的情況下,在筆錄、扣押清單和非法取保候審書上簽字、並任由拍照等。

上午約九、十點鐘,在昂昂溪區刑警隊的審訊室裏,被控告人惡語謾罵、威脅恐嚇控告人,控告人實在不堪忍受,額頭撞向前面辦公桌的邊沿,這時被控告人一腳踹向控告人,致控告人直立倒仰,頭部重重地撞到堅硬的地面上,接著被控告人用穿著皮鞋的腳狠狠地踢、踹控告人的頭部、臉部、眼睛、鼻子。踹了約十腳左右,每一下都是用盡全力,每一腳都給控告人以致命的傷害,而且他的暴力擊打速度極快,行為極其殘暴,毫無人性,完全是想致控告人於死地。

控告人被暴力傷害後,處於短暫昏迷狀態,暈倒在地上。被控告人看此情景,並沒有善罷甘休,惡狠狠地讓另外兩個警察將控告人從地上拖拽到另一間審訊室的刑訊椅上,繼續大聲謾罵控告人。大約十點左右,被控告人又在最初毆打控告人的房間裏,繼續謾罵恐嚇控告人,控告人坐的椅子突然倒了,控告人重重地摔在地上,腰椎造成損傷,至今不能長時間坐立、不能彎腰,喪失了勞動能力。

四、非法扣押物品、檢查翻閱控告人手機、非法獲得控告人身份證

控告人在被錢偉恐嚇威脅的情況下,已經處於精神恍惚,被迫簽下扣押清單,回家後,發現家裏的大量物品丟失。其中有很多物品都是家人的物品。

有一不知姓名的便衣(大概是新興派出所的年輕的警察,未著裝)沒有出示任何表明身份的證件和搜查的許可證,非法將控告人的手機肆意翻閱,並帶到派出所連接電腦調取信息,造成控告人手機通訊錄裏的100多個聯絡人信息消失,還有重要的學習、工作資料消失。這名便衣未經允許又非法打開控告人錢包,拿走控告人身份證。因為手機和錢包都是公民的私人物品,裏面有公民的隱私、家庭財產、銀行信息。這個不知姓名的便衣公然違法,嚴重侵犯了控告人的隱私權,對控告人造成的損失不可估量,待控告人進一步認定後要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並賠償控告人的損失。

五、非法做DNA鑑定、非法拍照、錄指紋

控告人在精神恍惚的情況下,被幾名未著工作制服、未出示任何合法證件的不明便衣的脅迫下被動地做了DNA鑑定、拍照、錄指紋。這些都是控告人不認可的非法強制行為。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居民身份證法》規定了公民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沒有授予警察採集公民指紋的權力。採集DNA信息更是荒唐的行為,於法無據,於理不合,警察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非法方法並且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證,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必須依法予以排除。

綜上所述:昂昂溪國保大隊,以及責任人錢偉,作為法治國家的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居然執法犯法,惡毒傷害、暴力毆打控告人,已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婦女權益保護法》等法典有關規定,控告人作為合法公民,多次被綁架、被關押的經歷,給控告人和家人造成精神上的沉重創傷難以言表,因此而提出的申訴、控告、起訴和要求賠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請求檢察院對控告人申訴的被控告單位和責任人的犯罪事實立即立案調查,並與審判,從而捍衛普世公理與正義,維護法治民主國家公民權益,還控告人一個公道!

特別訴求:

1、請貴院接到控告書,立即調取昂昂溪國保大隊刑偵審訊市裏的錄像,防止被控告單位銷毀重要證據。

2、控告人對被控告單位責任人的控告,必然會引起被控告單位責任人的不滿,而且被控告單位責任人已經在毆打前後威脅恐嚇控告人。控告人請求保護和保證本人和父母及其兒子的人身安全不受打擊報復和傷害。

3、被控告單位責任人疑有恐怖暴力傾向,為防止其繼續傷害控告人,應立即對被控告單位責任人採取強制措施。

此致

昂昂溪區檢察院
控告人:溫雨飛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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