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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市羅太會、雷煥英、鄧萬英、苟正瓊再次面臨非法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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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四川瀘州市法輪功學員羅太會、雷煥英、鄧萬英、苟正瓊被非法關押近一年,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被瀘縣法院秘密非法庭審。幾日前得知,瀘縣法院將對四位法輪功學員再次非法開庭,具體日期尚未知。

法輪功學員羅太會、雷煥英、鄧萬英、苟正瓊,家住瀘州市江陽區龍馬潭區特興鎮。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晚八點,苟正瓊被瀘縣兆雅派出所警察綁架、關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瀘縣國保糾集其他派出所人員,在瀘州市龍馬潭區特興鎮,綁架了正在店鋪裏工作的法輪功學員鄧萬英、雷煥英、羅太會。四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關押在瀘州納溪看守所。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瀘縣法院對被非法關押了近一年的法輪功學員鄧萬英、雷煥英、羅太會、苟正瓊非法庭審。律師與家屬、親朋好友到庭,法院直接宣布:本案實行不公開審理(拿疫情作藉口)。

兩名法輪功學員的家屬帶上合法證件,被法院阻擋在庭外,有家屬被告知不能入庭旁聽的理由為:此次是秘密庭審,網上都查不到信息,網上都不公布的。家屬見大廳警務室可以看到庭審錄像,請求站在那裏看看,都被阻止。

律師依法作無罪辯護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非法庭審中,羅太會、雷煥英的兩名律師,從憲法、刑法、國家相關的政策法令,如公安部[2000]39號文件、國務院公告的新聞出版署50號令等,有理有據的說明當事人信仰無罪,言論自由;家中搜到的東西再多,也不違法,散發資料再多,也不違法。

律師指出,刑法規定的犯罪四要素,本案不具備;出示的證據圖片是法輪功資料,不過就是幾本書籍,又不是毒品,應該把實物書籍拿出來看,裏面的內容到底違不違法;查找物品要穿制服,至少兩個人一起,有幾個地方是一個人去的;查找物品要出示搜查證、警官證、要有扣押清單,要建立文書給當事人。基本上這些手續都是不齊全的;證人不到庭作證,四十多個證人,沒有一個人見到四位法輪功學員做了甚麼事情。發資料拍的照片有的不是很清楚,只看見她們幾個坐在電動車上去了那個地方,做了甚麼並不清楚,發沒發資料看不到……這個辦案方式不合法。根據憲法、刑法,及公安部文件、新聞出版署的50號令等政策法令,就是散發了法輪功資料,也不違法,也不具有違法性。

律師要求當庭無罪釋放當事人。法輪功學員羅太會、雷煥英自辯無罪。她們講了修煉法輪大法身心受益的情況,重申信仰無罪,言論自由,要求當庭釋放。

指定辯護律師助邪黨為虐

鄧萬英、苟正瓊沒有聘請律師,是由法院指定的律師。這兩位律師與當事人一次面也沒見過。庭審前,有當事人的家屬在一旁聽到,男的律師從來沒接觸過法輪功被構陷的案子,女的律師連卷宗都沒仔細看過。當事人是甚麼思想狀態,他們根本就不清楚。而他們就按邪黨的意圖來辯護,充當第二公訴人。在法庭上說甚麼兩位當事人是炮灰,是受矇蔽的,受誘惑的等等,對她們進行打擊,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進行侮辱。

公訴人明知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兩高院的「解釋」不代表法律,刑法300條與法輪功沒有關係,可還是按以前故意錯用法律搞司法詐騙的老套路行事,目的是要讓法輪功學員認罪,將修煉真善忍做好人的、講真相救人的法輪功學員定罪,投進冤獄。指定辯護人則推波助流,助邪共為虐,起到很壞的作用。

此案公訴人是瀘縣檢察院的繆雯。二零一四年,繆雯作為公訴人,親自將瀘縣奇峰鎮法輪功學員易群仁投進冤獄,迫害四年;二零一七年,又將瀘縣法輪功學員馮德瓊投進冤獄,迫害兩年。繆雯給法輪功學員造成身心傷害,給他們的家庭造成極大的痛苦。法輪功學員給瀘縣公檢法人員寫信、寄資料屢次勸善,繆雯至今沒有醒悟,還在繼續作惡,參與迫害,製造冤案。

當日非法庭審,據說在法庭內旁聽席處,有一個球狀的、360度的全方位錄像設備,估計各級相關部門,各級頭目都能直擊庭審現場。這個法庭完全是信息化的法庭。庭審從上午十一點開始,中途休息一個半小時,下午繼續到五點結束。

律師辯護順利,程序基本正常。至於為甚麼要重審,目前還不清楚。

參與本案的責任人:
瀘縣法院法官:郭新銳 鄭利平,
瀘縣檢察院公訴人:繆雯
瀘縣公安局國保人員:石躍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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