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波,今年六十八歲,曾工作於山東省無線電廠(後來改了廠名),因效益不好,一九九九年,黃波與大部份工人一起被辦了內退回家,每月給220元工資。她一直按規定繳納養老金。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家人幫辦了退休手續,併合法領取養老金。
二零一六年四月開始,黃波在第三次被牢獄迫害十六個月後,被停發了養老金。
二零一七年九月結束冤獄回來,黃波就去東關街道辦事處要養老金,被告知,需退回牢獄期間被判刑後領取的九個月養老金(在看守所的七個月照發),才能再發給養老金。
黃波九個月沒領到錢後,又去東關街道辦事處找,被告知去社保局找。黃波去社保局,一個負責的主任說:在勞教期間就不該給你辦理退休手續,你得退回勞教期間領取的工資,還得退回前四年被判刑的工資。黃波說,我沒有違法,沒幹過任何壞事,而且工資是我自己的勞動所得,與判刑沒有任何關係。我沒有錢退給你們,我要吃飯,我要生活,你們不能剝奪我生存的權利,不能餓死我呀!給他們講真相也不聽,還把黃波銀行存摺上的一萬九千元錢都給扣除了,又過了三個月後才給正常發了養老金。
到二零二零年八月,歷下區社保局在沒有通知本人的情況下,又非法扣發了黃波的養老金。黃波發現兩個月工資卡上都沒有打上錢了,就去社保局問,負責扣養老金的工作人員,才拿出扣發養老金的通知書讓她簽字。
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黃波去找社保局要回養老金時,他們給打出一張單據叫簽字,讓她退回過去十幾年領過的二十二萬養老金,黃波說,那些工資都隨著吃喝、穿、住、行、撫養孩子都用了,我上哪去撈錢給你呀!再說,工資不是我自己的勞動所得嗎?怎麼還要退給你呢?!此負責人說,這是按上面文件辦事。
黃波因為堅持修煉法輪功,送真相資料告訴人大法真相,救度世人,被非法勞教、被兩次非法判刑迫害,時間累計長達十一年半,身心受到侮辱、摧殘、折磨。給她和家人、孩子造成了巨大傷害。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號,黃波僅因在一輛教練車上擺放了一本大法真相期刊,被停在後面的文化東路派出所警察便衣在車裏看見了,就被強行綁架並被冤判牢獄四年。
由於黃波多次被綁架、牢獄迫害,她丈夫一次次的被連帶騷擾,承受不了沉重的精神壓力和恐懼,於二零一一年和黃波離了婚,和孩子離開了她。老母親被一次次驚嚇,又心疼、擔心女兒受罪,白天哭,夜夜做噩夢,終於承受不了精神打擊,患上了嚴重的心臟病,治療無效含冤去世,去世前也沒能見上日夜思念的女兒。
二零一七年九月黃波結束冤獄出來,已經是家庭破裂,無家可歸了。黃波僅僅因為堅持法輪功信仰,按真善忍做好人,卻被迫害的失去了家庭和孩子、也沒有了房子,還不發給她養老金。
在朋友的幫助下租了房子,黃波靠母親留下的一點點錢勉強維持眼前的極低的生活。就這樣警察還不放過,多次上門騷擾、抄家,不得不數次搬家。
在中共每每高唱依法治國,頻頻向國際社會宣傳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優越性的時候,怎麼還能允許這樣無理剝奪一個老人的最起碼的生存權利呢?信仰自由是國際公約倡導的、是受國家憲法保護的公民合法權利。何況現代文明社會,甚麼信仰也得讓人吃飯活下去呀!
根據《憲法》、《社會保險法》、《勞動法》等法律,養老金本質上是退休人員的合法財產,有法律常識和真正依法辦事的人,都應該知道的,扣除服刑人員養老金的行為是違憲、違法的行為。
現在社保局說是依據《國務院勞動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44號)(簡稱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扣發養老金的。從法律效力角度講,勞社廳的覆函連部門規章都算不上,即使是省政府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也只是政府規章,其內容不但與《憲法》、《勞動法》相抵觸,在後來頒行的《社會保險法》中也找不到依據。按照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抵觸的原則,該份文件應歸於無效。
何況法輪功學員信仰法輪大法,是高尚的佛法信仰,按照宇宙特性真、善、忍做好人,提高自己的道德,於國於家有百利而無一害。被強權打壓是天大的冤假錯案,是嚴重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的公權犯罪行為。真心希望參與者不要為了眼前利益助紂為虐,雪上加霜的迫害信仰真善忍的好人,會毀了自己的前程。害人者終害己,善惡有報是歷史的規律,人做、天看、賬上留,為了自己和家人的未來,世人千萬要清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