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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大學馬玲養老金案起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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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明慧網通訊員雲南報導)2020年12月26日,在馬玲訴雲南省社保局、第三人雲南大學行政給付(馬玲索要養老金案)都沒有開庭審理的情況下,馬玲就接到了昆明市官渡區法院(2020)雲0111行初179號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馬玲起訴,藉口是馬玲向雲南省社保局索要養老金在向法院提起訴訟前,未先向行政機關申請。

馬玲在接到此裁定時,當場就對法官朱蓉說這是錯誤裁定,與事實不符。自己剛從監獄回來,從單位處得知自己冤獄期間養老金被扣以及之後每月只發被扣發時的一半,就已經且多次向單位即本案第三人雲南大學遞交了申請《關於要求退休金全額發放的意見》,之後又自己親自遞交到了雲南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的信訪處,這些都是向行政機關作出申請的行為。

法官朱蓉聽後說這個不屬於「申請」,但在馬玲及家屬再三詢問那麼甚麼叫作「申請」、又具體要向社保局的哪個部門申請時,法官朱蓉也說不清楚。

馬玲在法官朱蓉給她的宣判筆錄上將自己的意見寫上:不服此裁定,此裁定為錯誤裁定。1、法院不能替被告做辯護,被告社保局答辯中並未提到原告未向其申請;2、作為原告,馬玲已多次向第三人、被告做了申請。裁定不符合事實,自己要上訴至昆明市中級法院。

馬玲女士,今年六十三歲,退休前為雲南大學圖書館副研究館員,屬於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於1974年12月參加工作,2012年10月辦理退休,並於2012年11月開始每月領取養老金至2014年12月止,最後一個月的養老金金額為4005.50元。2014年4月19日馬玲和女兒在一位朋友家吃飯被以非法聚集為由綁架、非法判刑四年,馬玲一審判決下達後,從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被停發養老金。2018年4月20日刑滿出獄後,馬玲單位,本案第三人雲南大學告知馬玲以後每月養老金按照被停發時的一半發放,即每月2002.76元。

2019年12月3日,馬玲向昆明市五華區法院起訴雲南省社保局,社保局於當月停發了馬玲每月的2002.76元養老金,改由雲南大學發放。

2020年1月在五華區法院行政庭的要求下,馬玲起訴狀中追加了與本案有直接關係的第三人──單位雲南大學,被追加為第三人後,雲南大學也於2月停發了馬玲每月的2002.76元,3月也停發。直至4月,才補發了2、3月的,並自4月開始,每月繼續發放馬玲每月2002.76元。

馬玲起訴雲南省社保局、第三人雲南大學行政給付一案始末:

2019年12月3日,馬玲向昆明市五華區法院起訴雲南省社保局,法院立案。

2020年1月,在五華區法院行政庭的要求下,馬玲起訴狀中追加了與本案有直接關係的第三人──單位雲南大學。

原定於2020年5月15日在五華法院黑林鋪法庭開庭,但本案被告雲南省社保局提出管轄異議申請,稱其住所地在官渡區,應由官渡區法院審理。

2020年4月22日,五華區法院做出裁定,本案移送官渡區法院審理。

2020年5月15日,官渡區法院立案。6月30日,馬玲接到了被告社保局和第三人雲南大學的答辯狀,7月3日接到了被告提交的證據。

原定於2020年7月8日在官渡區法院開庭審理,但是一審法官朱蓉在7月3日下午電話告知馬玲,本案將延期開庭。

2020年10月20日,五華區法院對之前做出的管轄異議裁定(未賦予馬玲上訴權)做出再審,裁定本案移送官渡區法院審理,如原告即馬玲不服,可以於十日內向昆明市中級法院上訴。10月29日馬玲接到此裁定。

2020年11月6日,馬玲遞交了上訴狀,希望案件由五華區法院審理。主要理由是案件移送至官渡區法院後,法官朱蓉的種種不公正做法,讓馬玲覺的她很難公正審理此案。

2020年11月30日,馬玲接到了昆明市中級法院的裁定,維持原裁定,即本案仍由官渡區法院審理。

2020年12月11日,官渡區法院從新立案,本案主審法官仍是朱蓉。

2020年12月11日,法官朱蓉電話通知馬玲下週一即14日到法院做筆錄,並詢問馬玲是否向社保局申請過。

2020年12月14日,馬玲及家人委託代理人到官渡區法院,法官朱蓉做了筆錄,重點還是詢問是否向社保局做過申請。

2020年12月26日,馬玲接到昆明市官渡區法院(2020)雲0111行初179號裁定書,以馬玲遞交的《關於要求退休金全額發放的意見》是信訪主張,而非請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申請為由,駁回馬玲起訴。

馬玲當場表示此裁定為錯誤裁定與事實不符。得知自己冤獄期間養老金被扣以及之後每月只發被扣發時的一半,她已經且多次向單位即本案第三人雲南大學遞交了申請《關於要求退休金全額發放的意見》,之後又自己親自遞交到了雲南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的信訪處,這些都是向行政機關作出申請的行為。她要上訴至昆明市中級法院。

四年冤獄飽經迫害 再被停發養老金雪上加霜

馬玲在自己的上訴狀中第一部份寫道:「上訴人仔細看了官渡區法院的裁定,感慨萬千。我一個六十三歲的老人,就因為修煉法輪大法,信仰真、善、忍,在一個朋友家裏吃飯就被警察綁架,以莫須有的罪名非法判刑四年,送到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就因為我在監獄裏不服裁定,不認罪,要求申訴,被強制坐在小板凳上,每天要坐十三、四個小時,總共坐了三年差一個月。我的高血壓坐出來了,腿坐腫了,腹脹頭暈,依然逼我坐在小板凳上。同時不讓我和任何人說話,安排兩個重刑犯二十四小時監視我,為了讓我認罪,羞辱我,極盡所能刁難我,不讓我上廁所,我被憋的尿路感染,精神緊張,夜間出現夜遊症。

「然而在我本人根本不知道的情況下,一審判決還未生效,我上訴二審裁定還沒下來,第三人雲南大學就於2014年12月向雲南省社保局上報了《信息變更申報表》,停發了我的養老金(見社保提交的證據第二組第一項),而我是2015年6月份才接到二審裁定的,至此,才算是判決生效,開始服刑。可我卻從2015年1月就被停發了養老金,直到2018年4月我出獄為止。這無疑對我是雪上加霜。」

雲南大學對職工養老金違法決定、不理合法訴求

馬玲接著寫道:「我2018年4月20日出獄。出獄後的第三天4月23日下午,我到雲南大學離退休處詢問我的退休金即養老金問題,當時離退休處的韓處長、李老師接待了我。李老師說雲南大學人事處、公安處、離退休辦、圖書館等部門在我刑釋回家前就已經在一起開了個會,並作出了決定,以後每月按照我一審判決下達時退休金的50%發放。同時告訴我的養老金從2015年1月停發至2018年4月,共3年零4個月,也就是服刑期間養老金停發。5月15日下午,退休處李、方二人到我家中給我看了雲南省人事廳雲人工【2004】16號《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後有關生活待遇的處理意見》、人社部【2012】69號《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兩份複印件。告訴我依據69號文停發我服刑期間養老金,依據16號文以後每月發50%。

我認為雲南大學的決定是違法的,必須全額發放我的退休金。所以我於5月20日向雲南大學離退休處遞交了《要求全額發放退休金的意見》。之後我將《要求全額發放退休金的意見》分別送到雲南大學人事處、人事科、校長辦公室、信訪處、組織部、公安處、圖書館等部門。可是沒有任何部門給我回覆,也沒有把我的訴求及時轉給雲南省社保局,更沒有告知我的養老金是雲南省社保局發的,我應該把《要求全額發放退休金的意見》親自交給雲南省社保局。

當時我從監獄才出來,精神和身體被迫害的很嚴重。我從1996年修煉法輪大法後,這二十多年除了在監獄被逼坐小板凳引起高血壓,被強制服用降壓藥外,我從沒吃過一粒藥,上過一次醫院。然而這次經過監獄的迫害後,我整個人身體及精神狀況都很差。怕走路,怕坐車,尤其怕到人多的地方,看到人一多腦袋就發暈,心慌意亂,坐立不安,很長時間都不能到超市去買東西。我想自己是雲南大學的退休職工,也向單位遞交並反映了我的養老金訴求,單位不管怎樣也會給個說法。可是遺憾的是,單位不但不予理會,也不給我解決實質問題。從我出獄回家後,每年五月、十。一、雲大公安處、圖書館、退休辦、馬村派出所、江北社區、五華國保都有十多個人到我家中「慰問」我,每次還要拍照、上報。其實只是走走過場而已,根本不解決我實質性問題。我也把我的《要求全額發放退休金的意見》遞交給在場的所有人員,每次來我也都再三反映我的養老金問題。每來一次,我和我女兒都反映一次,可是無人理睬。

多次反映無果 親自到省人社廳詢問

「直到2019年十一前夕,雲大公安處、圖書館、退休辦等人又來家中,我女兒再次對在場的人說:『你們以後來要解決點實際問題了,我媽的養老金問題,你們每次來我們都說,沒人理會,更沒人解決,以後不解決實際問題就不要來了。』離退休科高某當場說道:『現在還給你媽兩千,說不定甚麼時候連這兩千都不給了!』這話講的很沒有道理!我的養老金說不給就不給了,現在給點好像是誰施捨給我的,還得讓我感恩戴德!豈有此理!我一定要搞清楚,要回我的養老金,討個說法,還我個公道。

「2019年11月12日,我到雲南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信訪處,把我的《要求全額發放退休金的意見》遞給一個姓胡的工作人員,想讓他看看我這個情況該向哪反映。他看後問我,你的養老金是不是雲南省社保局發?我說我不知道。他讓我到二樓查一下。我到二樓查詢核實後,才知我的養老金是雲南省社保局發。我又對二樓的辦公人員說了我的情況,她們叫我到十三樓問具體管事的人。我到十三樓找到一個姓何的工作人員,向他說明了情況。他說我們只針對單位,不針對個人,你應該去找單位,我們也是根據單位報來的信息發的。確實是這樣的,社保局提交的證據中第二組第1、3項也證明了此點。雲南省社保局從停發我的養老金,到只發我2002.76元的養老金,最後2002.76元的養老金都不發了,整個過程都沒有告知過我本人。所以我認為官渡區法院以我沒有向社保提出申請為由駁回我的起訴是不符合事實的。真實的情況是:第三人雲南大學沒有把我的訴求及時轉給雲南省社保局,卻直接向社報局申報了我的養老金《信息變更申報表》。

「我的養老金是我辛辛苦苦幾十年積蓄下來的,依法享有的保命錢,是受到國家憲法和法律保護的私人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任何個人和組織都無權剝奪。第三人雲南大學無權處置我的養老金;被告雲南省社保局只有依法按月足額支付我養老金的義務,而沒有扣發我養老金的權限。」

官渡法院法官有失公正 有意略去原告事實與依據

在看了官渡法院的裁定後,馬玲作為原告也寫了自己的真實感受:「可悲的是官渡區法院的裁定卻隻字不提我作為本案原告的事實與理由,好像原告消失了,這個案子中沒有原告。裁定中卻把被告、第三人的答辯大段大段的抄錄,與其裁定的內容無任何關聯。這是一個從業三十多年的法官應該有的『疏忽』嗎?同時需要指出的是:此裁定既不像裁定又不像判決,好像在玩文字遊戲,一會兒扮演裁定的角色,一會兒扮演判決的角色。看了這個裁定我很難過,我雖然不是科班出身,但也看過一些法律類圖書。寫出這樣的裁定不是水平問題,而是人品問題,一個沒有正義感、沒有良知的人何談維護公平、公正!

「以上是我從監獄回家後一直到去五華區法院起訴的整個事實經過,因原裁定是以我未申請為由駁回起訴,因此作為上訴人,我有必要將整個經過說明。」

官渡法院系錯誤裁定 馬玲上訴要求撤銷179號行政裁定書

馬玲在上訴狀中表示:官渡區法院(2020)雲0111行初179號行政裁定書(以下簡稱原裁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裁定駁回上訴人馬玲起訴繫裁定錯誤。

1、上訴人的《關於要求退休金全額發放的意見》是履職申請,原裁定將其視為信訪主張,屬於認定錯誤

(1)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即本案原告雲南省社保局、第三人提交的《關於要求退休金全額發放的意見》是履職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履職申請是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向有關行政機關遞交的請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對有關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以保護行政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的申請。

此案中上訴人提出並向被上訴人、第三人遞交的《關於要求退休金全額發放的意見》內容是要求被上訴人、第三人全額發放上訴人退休金即養老金,並補發其服刑期間養老金,且參加每年的養老金調整,以及事實和理由。

從內容和性質上看,上訴人的《關於要求退休金全額發放的意見》完全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履職申請,是請求行政機關即被上訴人履行法定職責,全額發放上訴人退休金即養老金的行政履職申請。

(2)上訴人通過信訪途徑遞交《關於要求退休金全額發放的意見》未改變其履職申請的實質

根據《信訪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政府、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因此,信訪包括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和投訴請求。在信訪件中,一部份是純粹的信訪件;而另一部份則是投訴請求,即要求政府履行相應的職責、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這部份請求實質上屬於向政府或行政機關提出的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

本案中上訴人通過第三人以及人力與資源社會保障中心信訪處,遞交自己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全額發放上訴人退休金即養老金的申請,再由其移交給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這一過程並未改變其遞交的是履職申請這一實質性內容。
綜上,上訴人的《關於要求退休金全額發放的意見》是履職申請,並已經交由被上訴人及第三人。原裁定將其視為信訪主張,屬於認定錯誤。

2、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駁回上訴人起訴繫裁定錯誤

原裁定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第九十三條駁回上訴人起訴實屬裁定錯誤。

根據上述第一點,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及第三人遞交的《關於要求退休金全額發放的意見》屬於行政履職申請,因此上訴人的實際情況不屬於第九十三條的情形。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根據此條駁回上訴人起訴繫裁定錯誤。

綜上,請昆明市中級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撤銷官渡區法院(2020)雲0111行初179號行政裁定書。

馬玲上訴要求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

馬玲在上訴狀中說明其訴雲南省社保局、第三人雲南大學行政給付一案(以下簡稱本案)程序合法,要求對本案進行實體性審理。

(一)本案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上訴人2018年4月20日刑滿回家,4月23日由第三人離退休處告知養老金從2015年1月停發至2018年4月,即服刑期間養老金停發;以後每月只發被扣發時的一半,並出示了兩份文件依據。上訴人當即表示這兩份東西不能作為扣發其養老金的依據,隨即於5月20日製作了《關於要求退休金全額發放的意見》,從《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立法法》的規定闡明其養老金係公民私人財產,任何單位及部門無權扣發,更與是否服刑無關,上述兩份文件本身違反《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立法法》的規定,因此要求全額發放養老金。

接著上訴人便於2018年5月底、6月間將此《關於要求退休金全額發放的意見》遞交到了第三人雲南大學的校長辦公室、校信訪處、離退休辦、人事處、人事科、圖書館、組織部、校工會、公安處、省委駐雲大巡視組等多個部門。然而,第三人對上訴人的申請置之不理,沒有給上訴人任何答覆,也沒有將上訴人的申請轉交被上訴人,更沒有實質性解決上訴人所申請的養老金問題。

第三人作為上訴人單位,其負有向真正具有權利處理上訴人所反映問題的行政機關即被上訴人遞交上訴人申請的法定義務,尤其是涉及到關乎民生生計的養老金發放問題,更應及時向被上訴人轉交,而其沒有履行,造成了對上訴人合法權益的侵害,其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直到上訴人於2019年11月12日親自到雲南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信訪並查詢後,確認其養老金發放單位時,都沒有收到任何由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申請所做的回覆。此點說明第三人並未履行法定義務將上訴人申請轉交被上訴人。而被上訴人也沒有依法履職,補發和足額發放上訴人養老金。

由此,本案中,上訴人向行政機關遞交申請,並且遞交的時間應從2018年5月20日即上訴人提交的《關於要求退休金全額發放的意見》起算。至2019年12月3日,本案起訴時,已經遠遠超過了行政機關的履職期限。

因此,上訴人的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程序合法。

(二) 本案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本案起訴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的四項條件,(一)、(二)、(四)不贅述。因原裁定中提及訴請問題,僅就第(三)項加以說明。

1、有具體的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請求為:1、確認被告剝奪原告養老金的行政行為違法;2、判令被告補發自2015年1月至今所停發扣發的養老金244040.68元;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依法按月足額恢復計發養老金。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案訴訟請求符合此規定中的第(二)、(三)項,即(二)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特定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三)請求判決行政行為違法。因此,本案繫有具體的訴訟請求,訴請明確。

在此補充說明一點,原裁定遺漏一項重要事實:原裁定中所列本案訴訟請求繫上訴人於2019年12月3日向五華區法院提起訴訟時遞交的訴狀。2020年5月15日本案移交官渡區法院審理後,一審法官朱蓉於2020年6月24日要求上訴人修改訴狀,並於之後三個工作日內交給她, 6月28日上訴人將修改好的行政起訴狀交給朱蓉,訴訟請求如上。

2、有具體的事實根據

事實部份:上訴人即本案原告馬玲原繫第三人雲南大學圖書館副研究館員,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1974年12月參加工作,2012年10月退休。被告雲南省社會保險局繫養老保險計發經辦行政部門,自2012年11月開始依法核准和向原告計發養老金,2014年12月發放的養老金金額為4005.50元,此後停止發放長達40個月。2018年5月被告扣減原告養老金待遇始恢復發放每月2002.76元,至2019年11月再次停發。2019年12月開始,第三人雲南大學每月發給原告2002.76元,維持生活。

理由與依據部份:

(1)根據《社會保險法》第2條、第10條第3款以及2015年1月3日國務院(國發〔2015〕2號)文《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被告負有向原告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的法定義務,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以及過渡性養老金等結構項目。該法定義務要求被告「按月」「支付終身」向原告發放,並無可以停止發放取消養老待遇的例外情形。養老金既包含國家對年老公民物質幫助的憲法義務,也包含原告按照國家社保制度繳交或視同繳交養老費所形成的自身合法財產權利。

(2)人社部發〔2012〕69號文不屬行政規章而是政府部門的規範性文件,且其「取消退休費待遇」內容與法律法規相違背,不具行政訴訟法律規範約束力。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3條、最高法院法[2004]96《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的座談會紀要》「一、關於行政案件的審判依據」強調:審判實踐中經常涉及有關部門為指導法律執行或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而作出具體應用解釋或規範性文件,這些具體應用解釋和規範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淵源,對法院不具有法律規範意義上的約束力」,人社部發〔2012〕69號《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部份第(六)項「取消養老待遇」不得作為行政機關行為合法性的依據。被告行為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當適用國務院(國發〔2015〕2號)文以及中央綜治委[2004]4號《關於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第十一條明文規定:對被判刑前已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按服刑前的標準繼續發給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養老金調整。被告應依法按月足額發放原告養老金。

(3)被告行政行為適用法條錯誤。

依據人社部發〔2012〕69號文《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部份第(九)項:退休後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刑事處罰的,如已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養老金,其待遇處理辦法按照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並無取消、停發或扣發養老金的規定。
根據《立法法》,沒有法律法規根據,任何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憲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具體規定表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領取養老金的條件只有一個:達到退休年齡。而停發養老金的條件也只有一個:退休人員死亡。與是否服刑無關。法律無「除外」規定,沒說「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但書」規定,沒說「但是如有……情形不發養老金」。很明顯69號文的規定不僅沒有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反而與法律、法規相背。

(4)《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法治國家對於違法包括犯罪行為的處罰方式,只能由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按立法權限、程序設定,不能濫設。「處罰法定」是鐵律。中國的《行政處罰法》設定的財產罰,只有罰款和沒收非法財物,絕無扣發養老金一說。

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這種法律形式無權設定行政處罰。首先原告從法律形式上,是在承擔所謂的「刑事責任」,而不是和社會保險部門實施的「行政責任」;其次,從處罰的主體上,是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書》,而不是社會保險部門的行政處罰書,社保部門沒有權力出具這種行政處罰書。原告的刑事判決中沒有剝奪養老金,被告作為行政機關更無權停發和扣發原告的養老金。

不屬行政規章而是政府部門的規範性文件,且其「取消退休費待遇」內容與法律法規相違背,不具行政訴訟法律規範約束力。

綜上,被告剝奪原告養老金的行為不具合法性。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10項,提起訴訟。

因此,上訴人即本案原告繫有具體的事實根據。因此本案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三)本案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本案繫在法定起訴期限內提起訴訟,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訴訟時效的起算一般是從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提起行政訴訟,所謂「知道」應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相對人行為內容及訴權和起訴期限開始計算。

本案中,被上訴人從未以書面形式告知上訴人其行政行為的內容及訴權和起訴期限,一直面對上訴人的是本案第三人雲南大學。上訴人刑滿回家後是從第三人處得知自己的養老金被扣發,和以後只發一半的,而做出決定的是由第三人的各個部門開會研究的。同時也是由第三人向上訴人出示其行為依據即兩份文件複印件。上訴人認為其行為不合法,於2018年5月20日遞交給第三人《關於要求退休金全額發放的意見》,第三人不作為,沒有任何回覆,既未將此申請轉交給被上訴人,也未告知上訴人應向被上訴人申請。

第三人的做法對上訴人造成的實際結果也確是上訴人按照第三人所告知的那樣被扣發和領取養老金。這一系列行為誤導了上訴人,以為是第三人雲南大學扣發並少發了其養老金。

第三人雲南大學是上訴人的工作單位,其對所屬職工反映的問題與訴求有回覆及處理的法定義務,在上訴人感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向第三人反映並遞交申請材料後,其不但壓制不理,推諉拖延,還有意誤導,故意隱瞞,造成上訴人明明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卻不知道真正的行為主體是誰,以至控告無門。第三人的做法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其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其造成的對上訴人起訴期限的影響,應由第三人承擔,不屬上訴人自身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行政訴訟法》中的訴訟時效是以權利人消極不行使權利為前提條件,若此狀態不存在,訴訟時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應歸無效。本案中上訴人從第三人處得知自己養老金被扣發以及只發一半後,隨即就向第三人遞交了《關於要求退休金全額發放的意見》,其行為已經說明上訴人有向有關機關積極反應並解決養老金問題的主動,其並未有意延誤。同時,在上訴人於2019年11月12日到雲南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中心信訪詢問養老金問題,在工作人員提示下確認了被上訴人才是發放養老金的行政機關。隨即,上訴人於2019年12月3日向五華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追加了第三人雲南大學。上訴人此行為再次表明,其沒有消極不行使權利。

因此,上訴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本案的訴訟時效起始時間應該以上訴人知道的2019年11月12日起算,到2019年12月3日起訴立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法定起訴期限。

綜上(一)、(二)、(三)點,本案符合行政訴訟法的起訴條件,程序合法,請對本案進行實體性審理。

針對裁定中被告社保局的答辯

相關背景說明:官渡區法院在原定於2020年7月8日開庭前,馬玲拿回的社保局和雲南大學答辯狀中,二者私下將馬玲刑滿回家後社保發放的每月2002.76元變成了所謂「生活補助」,社保屬於「代發」,並稱從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社保發的這筆錢由雲南大學退回社保,12月之後社保不再代發,裁定中稱這對馬玲不造成實質性影響。

馬玲在上訴狀也指出:

被上訴人未履行法定職責按月足額支付上訴人養老金是一個連續性的行為,並且對上訴人的影響是從被停發之日起一直延續至今,並且還在繼續,如法院不能公正審理,判令被上訴人依法履職,還將繼續影響上訴人甚至影響上訴人終身。因為養老金是上訴人生活的唯一來源,這可以說是關係到上訴人基本生存、生活及其今後生存的大事,怎麼能如第三點答辯意見中所說的「對原告馬玲不產生實質的影響呢?」

原告提交證據的第3項、被告提交證據的第二組第3項、第三組第1項,均能證實:
①自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上訴人從被上訴人處每月領取2002.76元養老金;
②2019年12月,被上訴人再次停止發放了上訴人養老金。

第三點中所提到的「代發」、「生活待遇」的說法,是在上訴人於2019年12月3日向五華區法院提起訴訟後,被上訴人與第三人之間做出的主張與事實,可是沒有任何一方通知過上訴人本人。上訴人直到2020年6月30日接到被上訴人與第三人的答辯才知。上訴人私人的合法財產──養老金,竟成為由被上訴人及第三人隨意處置的財產!

官渡法院法官審理案件有失公正 無故延期開庭

本案於2020年5月15日在官渡區法院重新立案後,在原定於7月8日開庭前,一審法官朱蓉的種種做法已經讓馬玲感到其有失一個法官應有的公平公正。因此在10月份,上訴人在接到五華區法院關於管轄異議的裁定後,做出上訴,希望本案由五華區法院審理。

然而令馬玲不解的是,被上訴人即本案被告和第三人均在6月30日向官渡法院提交了答辯狀,之後被上訴人也提交了證據,在被上訴人的答辯中,並沒有裁定中所列的第3點內容(即上一個小標題內容),也沒有提到上訴人未向其申請。但實質上被上訴人、第三人均可於7月8日出庭應訴。然而一審法官朱蓉卻在7月3日下午突然打電話給上訴人說本案要延期開庭,延到何時尚不知曉,可延期開庭的理由卻沒有明說。

法官朱蓉審理有失公正 馬玲上訴狀中要求法官朱蓉迴避

如果說一個案件的裁定是法官對這個案件的審理結果,那麼從其裁定的書寫,就可以看出法官對本案的態度與立場以及其本人的職業操守與專業能力。就法律文書的形式而言,行政裁定是指訴訟期間,法院針對行政程序問題作出的裁判。因此與程序無關的內容均是累贅,這不是專業知識,這是基本常識。以上訴人未申請的程序不合法為由駁回起訴,卻要大篇幅書寫被上訴人即本案被告與第三人的答辯意見,而二者的答辯意見恰恰都沒有提到原告未向其申請。可是原裁定卻將與裁定結果沒有任何內容、形式、實質上聯繫的東西書寫上去,還佔了三分之二以上篇幅,這不但不符合行政裁定的寫作規範,也不符合基本邏輯。從其內容而言,前言不搭後語,文不對題。

不但如此,這還是一份缺失上訴人即本案原告的裁定,只有被告和第三人答辯,卻沒有上訴人即原告的事實與理由。其以法律文書形式出現,上訴人可視其是法院或者一審法官對二者答辯意見的默認,以此將其作為裁定內容的一部份,雖然與裁定的結果風馬牛不相及。但這足可見,一審法官對上訴人,即本案原告在本案中平等法律地位與合法訴求理由的剝奪與踐踏。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四條、第六條的規定,有失一個法官的公正客觀立場,也不具備審理行政案件的能力。因此馬玲表示若本案繼續在官渡區法院審理,要求朱蓉法官迴避,不得參與本案的任何審理活動。

昆明市官渡區法院
地址:昆明市官渡區雨龍路1619號
綜合審判庭:
本案審判長:朱蓉,
審判員:陳玉飛,吳雲益,
書記員:於晶。
郵編:650299
電話:0871-67275813

雲南省社會保險局
住所:昆明市官渡區國貿路309號政通大廈10樓
法定代表人:葉健梅(局長)
副局長:巢戰友
聯繫電話:0871-63635361,0871-67195911(社保局信訪處電話),
0871-67195777 0871-67195821

雲南大學
住所:昆明市翠湖北路2號(東陸校區);昆明市呈貢區大學城東外環南路雲南大學(呈貢校區)
法定代表人:方精雲(校長)
校長熱線:0871-65031777
辦公室秘書 辦公地址:雲南大學呈貢校區明遠樓414室 聯繫電話:0871-65030908
秘書科 辦公地址:雲南大學呈貢校區明遠樓414室 聯繫電話:0871-65155045
督查室 辦公地址:雲南大學呈貢校區明遠樓416室 聯繫電話:0871-65039160
信息科辦公地址:雲南大學呈貢校區明遠樓430室 聯繫電話:0871-65031777
綜合科辦公地址:雲南大學呈貢校區明遠樓430室 聯繫電話:0871-65033698
信訪專崗辦公地址:雲南大學呈貢校區明遠樓430室 聯繫電話:0871-65031330
機要專崗辦公地址:雲南大學呈貢校區明遠樓414室 聯繫電話:0871-65033880
法律事務辦公室:雲南大學呈貢校區明遠樓447室 聯繫電話:0871-65032159

雲南大學人事處聯繫方式
人事處處長:段雲紅
綜合科:0871-65033840
人事科:0871-65033841
薪酬福利科:0871-65033842
師資培養科:0871-65033843
社會保障科:0871-65033544
人才引進科:0871-65032972
博士後管理辦公室:0871-65033843
傳真:0871-65036389

雲南大學離退休處:
地址:雲南省昆明市五華區翠湖北路2號雲南大學離退休工作處
郵編:650091
電話:0871-65032620 0871-65032830
離退休處,李老師13769172918)
離退休科 科長 高某 13099913732

雲南大學公安處
處長 魏某 13888840306
副處長 劉某 18788587110

雲南大學圖書館:
地址:雲南省昆明市五華區翠湖北路2號雲南大學圖書館
郵編:650091
電話:0871-65033200(圖書館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彭瑤 13700687759

相關行政訴訟法等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

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
第六十八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
(一)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
(二)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特定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
(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四)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五)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六)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七)請求一併審查規章以下規範性文件;
(八)請求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
(九)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單獨或者一併提起行政賠償、補償訴訟的,應當有具體的賠償、補償事項以及數額;請求一併審查規章以下規範性文件的,應當提供明確的文件名稱或者審查對像;請求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應當有具體的民事訴訟請求。
當事人未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的,法院應當要求其明確訴訟請求。

第九十三條 原告請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給付義務,原告未先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所請求履行的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明顯不屬於行政機關權限範圍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四條 法官應當公正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一切個人和組織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六條 法官審判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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