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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鞍山市立山區法院刑庭庭長李月光的罪惡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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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據明慧網報導不完全統計,自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二一年十月,鞍山市立山區法院刑庭庭長李月光多次參與迫害鞍山市法輪功學員。李月光的惡行多次在明慧網曝光並記錄在案,多次給予機會立功贖罪,可是絲毫沒有悔改之意,一意孤行肆意迫害法輪功學員,李月光其惡人榜編號為E000099094。

自二零一九年初,全國部份地區已經開始對構陷法輪功學員的案件集中辦理。鞍山市含(海城、台安、岫岩)各縣市區等地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大都集中在鞍山市立山區檢察院與立山區法院聯合迫害,鞍山市立山區法院刑庭庭長李月光聽從鞍山市政法委、六一零辦公室幕後黑手的操控,摒棄良知,多次在法庭上對維權律師叫囂,公然違反法律法規,誣陷迫害善良的法輪功學員,把他們送到監獄遭受慘無人道的折磨,導致多個原本幸福的家庭妻離子散,製造了多起人間悲劇。年紀輕輕的李月光把迫害當成升遷的政治資本,多次被鞍山市立山區法院標榜為模範楷模,先進人物,李月光最終淪為中共迫害善良法輪功學員的暴力工具。

李月光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部份具體案例:

1、法輪功學員柏久榮、李俊、馬麗豔、關淑傑遭受迫害情況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遼陽李俊、馬麗豔、關淑傑到鞍山柏久榮家串門,途中被立山區國保大隊的便衣警察劉哲跟蹤釣魚,後四人被綁架、非法抄家。

在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和十二月二十六日,四人兩次被非法庭審。在非法庭審中,辯護律師指出:整個執法過程都是違法的,是一個製造、拼湊的案件,鞍山立山區國保大隊警察劉哲釣魚執法、引誘偵察繫違法之舉,且非法監控跟蹤他人;公訴機關沒有查清事實違法提起公訴。在兩次庭審中,鞍山市立山區檢察院的公訴人十分囂張、態度蠻橫。當北京維權律師指出這些違法時,公訴人陳研恐嚇律師要吊銷其執業資格證。一個家屬被公訴人陳妍氣的眼淚直流,哭著指問陳妍說:你積點德吧,不怕遭報應嗎?

十二月二十六日的非法庭審中,鞍山立山法院法官李月光在法庭上多次打斷、制止維權律師辯護,情節十分惡劣。律師抗議當庭退庭,並向有關部門控告了法官李月光的違法行為。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鞍山市立山區法院冤判法輪功學員柏久榮、馬麗豔六年;李俊四年;關淑傑三年。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晚八點多,鞍山法輪功學員柏久榮癱瘓的妻子寇曉坤因無人照顧,最終在痛苦中淒慘離世。去世前也沒有見到被警察抓走九個月的丈夫。

2、法輪功學員張光媛、張偉華、高洪波遭受迫害情況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日,張光媛、張偉華、高洪波出於善心,把二零一七年台曆贈送給一名不明真相的人何海濱,被構陷舉報。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張光媛、張偉華、高洪波再次給民眾贈送台曆時,被跟蹤且被不明真相的警察綁架至鞍山立山區深北派出所,並被非法抄家。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鞍山市立山區法院派出武警強行把法輪功學員張光媛、張偉華、高洪拉到法院非法庭審。上午十一時左右非法開庭,法官李月光擺出強硬的態勢不讓法輪功學員和律師正常維權。張光媛首先對法官李月光這個不公正的舉動表示抗議,主動解聘了自己的維權律師。高洪波的律師指出這次開庭應該結束,因張光媛沒有律師為自己維權,如果再開庭則違反法律規定。李月光拒絕了律師的合法要求,在法庭上大聲說:不違法,繼續開庭。

這時,一個人進入法庭給法官遞了張紙條上來。法官看完紙條馬上改變說法,張光媛擇日開庭,今天不審,其他兩人繼續開庭!律師馬上反駁道:你應該出具書面的另案審理的文件,不是這樣口頭傳達。法官李月光強硬表示繼續開庭,無論律師怎樣說他就是無理拒絕。高洪波看到這個景象,告訴法官,這個法庭根本不讓我的律師說話,我的律師的辯護權力得不到保障,那我還請律師有甚麼用?她也把律師當場解聘了!

張偉華看到這紛亂的局面,她高聲說:我修煉法輪功前,家庭關係很緊張,與丈夫、公婆相處不好。修煉法輪功以後我按真、善、忍做好人,善待丈夫和公婆,家庭關係融洽了。中國法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說法輪功違反了中國的甚麼法律,公安部和國務院定的十四種邪教根本沒有法輪功,以三百條起訴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官對張偉華的發言無言以對。張偉華和她的辯護律師看到這是一個執意剝奪百姓權利的法庭,配合這樣的法庭只能讓他們繼續違法下去。張偉華也提出了解聘律師。

法官李月光只有休庭了!李月光法官對政法委、610言聽計從,根本視法律不顧休庭後他恐嚇張光媛,若再請律師就重判!到法庭旁聽的親友和家人都很氣憤,這些人太違法了,老百姓請律師了也不讓說話,若不請律師就更無法無天了!

七月五日上午十時,鞍山市立山區法院再次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張光媛、張偉華、高洪波。開庭後,法官宣布上次的庭審有效,對已經完結的程序不再重複。律師提出異議,上次開庭的內容一點都不知道,法庭應該播放上次開庭的錄像,讓律師們了解一下,遭到法官的拒絕。法官說:這個法庭是由我主持的,我說了算。法官還告訴律師,他可以向律師所在的地區致函,讓當地司法局處理律師。律師要求法庭出示被扣押的物品證據,哪怕是少量的,並在法庭上宣讀其內容,遭法官拒絕。

律師在不同層面為法輪功學員做了維權辯護,在中共的法庭上再一次證明了中共的公檢法司人員違背《憲法》迫害善良的法輪功修煉者。

張光媛、張偉華、高洪波分別被鞍山市立山區法院冤判五年,五年、三年。

3、遼寧省海城市法輪功學員曹家濤遭受迫害情況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曹家濤,在海城市析木鎮講真相時,被綁架。立山區檢察院公訴人是王蕊,立山區法院主審法官是李月光,曹家濤後被非法判刑。

4、遼寧海城市法輪功學員王大勇遭受迫害情況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法輪功學員王大勇外出講真相時,被海城市王石鎮聞石村不明真相的人誣告,被海城市公安局和王石鎮派出所綁架,並被非法抄家。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8點30分,王大勇通過視頻被鞍山市立山法院非法庭審,家屬到庭。公訴人王治草草念完起訴書。王大勇說修煉法輪功沒有罪,並講述法輪功真相,但被法官李月光多次打斷。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被非法判刑一年半。

5、遼寧鞍山法輪功學員匡宏遭受迫害情況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下午兩點左右,遼寧省鞍山市法輪功學員匡宏在後峪發明慧真相期刊時遭人惡告,被鞍山市鐵東區長甸派出所警察綁架,後被非法抄家。匡宏被非法關押在鞍山女子看守所。在二零一九年年底被鞍山市立山區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其主要負責此案件的刑庭庭長李月光,法官莊幹珠,常務副院長鄢茫,匡宏上訴被鞍山市中級法院被駁回,非法維持原判。

6、鞍山市法輪功學員婁豔、方福強、張旭、劉豔斌、海城市法輪功學員於海英遭受迫害情況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二日,鞍山市法輪功學員婁豔、方福強、張旭乘坐從法輪功學員於海英借來的私家車去瀋陽途中,在蘇家屯高速公路出口遭攔截、綁架。婁豔被瀋陽市國保大隊非法扣押77天,期間遭受多種非人虐待及酷刑, 四月二十九日以監視居住方式回家。方福強、張旭被非法扣押65天,於四月十六日傍晚分別以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方式回家。蘇家屯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又於四月十四日將於海英和劉豔斌兩人綁架,兩人分別於四月十五日和四月二十九日以取保候審方式回家。詳情請看明慧網報導的《遼寧鞍山多位法輪功學員遭瀋陽市國保迫害》、《借車給朋友 遼寧省海城市教師於海英被綁架》文章。

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鞍山市立山區檢察院檢察官陳妍通知五位法輪功學員去簽字,意欲將此案送往鞍山市立山區法院審理,其中三位拒絕到場。被迫害的五位法輪功學員已由鞍山市立山區檢察院移送至立山區法院,負責此案件的是立山區檢察院公訴人陳妍,立山區法院法官刑庭庭長李月光。此案件具體情況目前不詳,請知情者上網曝光。

7、鞍山大法學員陳麗娜遭受迫害情況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陳麗娜因為講真相救人,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行政拘留15天。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監視居住。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家屬給陳麗娜請了北京律師。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陳麗娜被非法庭審。參與迫害的鞍山市立山區檢察院的有檢察官馬寶昌,檢察官助理張岩,鞍山市立山區法院刑庭庭長李月光擔任法官。律師在辯護過程中強調指出陳麗娜思想不構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憲法、法律等各個方面都沒有觸犯任何法律,應無罪釋放。

罪責難逃、多位法院高官遭報落馬

鞍山市各縣市區法院自一九九九年七﹒二零至今多次參與迫害善良的法輪功學員,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原鞍山市中級法院院長宋景春落馬,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瀋陽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宋景春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二日,曾任鞍山市立山區法院院長江明海落馬;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原鞍山市鐵西區法院院長李君被逮捕判刑,目前關押在瀋陽市監獄城服刑。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原鞍山市鐵西區法院副院長溫強落馬;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原鞍山市鐵西區法院執行局執行二庭庭長史修岩被逮捕審查。

這些人看似貪腐落馬,其實是因為多次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遭了惡報。以上僅舉幾例,實際上鞍山市目前被紀委審查的公檢法人員大有人在。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公檢法人員白紙黑字簽名,那就會成為將來倒查迫害正信的犯罪證據。趕快停止迫害、將功補過,才是唯一的選擇。

據知情人透露,鞍山市政法委書記李勇早已經調離此崗位到遼寧省瀋陽市其它部門工作。鞍山市現任政法委書記由原鞍山市鐵東區區長接任,現任鞍山市鐵東區區長已由瀋陽市調人來鞍。請有關人士關注查詢,如有出入及時更正。

鞍山市立山區法院
刑庭庭長法官李月光照片。聯繫方式:0412-2696239 手機15941288258

'李月光'
李月光

刑庭 副庭長 王藝涵:0412-2696233 (多次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
刑庭法官 劉音:0412-2696289 (多次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
法院法官 解東芳:0412-5500159、0412-5500269 (多次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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