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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法輪功學員張桂香被非法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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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十月二日】(明慧網通訊員吉林報導)長春市現年五十八歲的法輪功學員張桂香,早晨在家中被派出所十餘人非法抄家、綁架構陷,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被朝陽法院偷偷的所謂「開庭」,整個過程不足10分鐘。九月二十九日,家屬得知,張桂香被朝陽區法院非法判刑3年,從羈押之日算起。

家屬詢問法官,開庭的時候證人是否到庭,法官回答:有證人證言,不需要證人到庭。還說張桂香本人要求自行辯護,不要求任何律師與辯護人。而事實上,開庭當天張桂香本人詢問:自己的律師在哪裏?法官回答的是:你如果認罪認罰就給你法律援助律師,否則就沒有律師。而且當天開庭並沒有任何的質證環節,完全是一場走形式的視頻庭審。

家屬要求法院給判決書,被法官拒絕,理由是「沒有給家屬的程序」,並且言明「親生子女也沒有權替她上訴」。

家屬詢問法官庭審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及案件關聯性的相關依據以及定案的法律依據,法官回「我沒有必要跟你解釋這些」便掛斷了電話。

張桂香現年58歲,原一汽經貿公司員工,家住吉林省長春市輕鐵湖西花園,修煉法輪功後,她按照真善忍做個好人,不知不覺間,病全都好了。因堅持真善忍信仰,在江澤民發動的對法輪功的迫害運動中,她曾被非法抄家、非法拘留三次、非法勞教兩次共三年,並被一汽經貿公司無理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張桂香遭受迫害的更多情況,請見明慧網文章《長春市張桂香被偷偷開庭月餘 法院拒不告知家屬》《長春市張桂香被剝奪辯護權 家屬持續維權》等。

中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身為法官,在代表公正的法庭之上,直接破壞國家《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行為,也只有在中共這樣畸形的體制中才會出現。

長春市朝陽區法院,法官曲棟破壞中國《憲法》人權與信仰自由並阻撓受《憲法》明確保護的辯護權,濫用職權、枉法裁判的行為,明知無罪的人使其有罪,已觸犯中國《刑法》,張桂香的家屬準備向上級法院及相關部門提起申訴、控告,用法律捍衛親人信仰自由的權利與尊嚴。

善惡有報是天理,只在來早與來遲,奉勸那些仍在迫害法輪功的公檢法人員,希望你們理智的聽一聽、看一看真相,停止迫害法輪功。如果有一天,你們的親人、朋友知道你們的獎金、你們的升官發財,都是通過在迫害、關押、非法判刑一些善良的人、一些古稀老人,使一個個家庭分崩離析,使年幼的孩子失去父母,甚至因為你的直接或者間接的參與迫害,以至一些法輪功學員失去生命,你們的親人、朋友會如何看待你?你們的子女會以此為榮麼?請想一想你們的未來,不要只看眼前一時的利益,出賣了靈魂;身而為人,應該選擇良知與底線。如果最後還不醒悟,那麼面對的也只能是自己行惡的苦果與償還。

相關單位:
長春市朝陽區法院
地址: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衛星路7755號。郵編:130012。
院 長 劉春梅 0431-88559227 ,17643109189
副院長 陳鳳英 17643109111
副院長 董 豔 17643109000
副院長 包曉勇 17643109199
副院長 高 源 13251740603 (兼執行局長)
庭 長 陳曉靜 0431-88558278 ,13844197778 ,17643109068
庭 長 閆 欣 0431-88559341 ,17643109107
庭 長 王貴甫 0431-88559346 ,15904412675
庭 長 張 丹 0431-88559303 ,17643109078
副庭長 王亞南 0431-88559354
法 官 曲 棟 0431-88559231 ,13596166414 ,17643109105(主審法官)
法 官 姜 輝 0431-88559354 ,0431-88559352
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地址: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衛星路7777號 郵編:130012
郭立慶 檢察長 0431-85303313
孫 宏 副檢察長
楊喜德 副檢察長
張 晶 副檢察長 17843120005
秦 晉 副檢察長
公訴科:科 長- 車永峰 17843120072
檢察部:檢察官- 劉 揚(女)0431-85887057(辦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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