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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害法輪功學員金紅 遼寧獄警李笑一被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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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獄警李笑一,因為殘酷迫害善良法輪功學員金紅而被舉報。舉報人向遼寧省監獄管理局等機關呈遞舉報書,列舉其迫害金紅的事實及違反《憲法》、《刑法》、《監獄法》等相關條款,請求檢察機關依法立案,追究被舉報人的刑事責任。

以下是舉報書的部份內容。

遼寧省瀋陽市法輪功學員金紅,女,今年54歲。二零二零年九月被瀋陽市鐵西區法院枉判四年後,被關押在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

金紅在一監區七小隊遭到獄警,也就是被舉報人李笑一及其操控的惡人的殘酷迫害和折磨,金紅身心遭摧殘,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金紅身邊的兩個包夾時刻跟隨左右,金紅一講「法輪大法好」,她們就拿東西捂金紅的嘴,不讓金紅說話,有時候還用棉被將金紅捂在下面,使她不能呼吸。包夾人員和惡徒們還用極其卑鄙的流氓手段,將金紅摁住,強行用膠帶粘金紅的陰毛,再猛拽……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六日,被舉報人李笑一指使幾名服刑人員白天在外面抓來很多蟲子,晚上把金紅拽到一邊,將蟲子強塞到金紅衣服內的肉體上。受李笑一操控的惡人用塑料袋把金紅的頭套上,再拿裝滿水的塑料瓶子向金紅身上狂敲亂打,直至金紅周身腫脹的像個大桶一樣。被這種方式暴打過的人是內傷,不破皮、不流血,但人卻很遭罪。

事後為了遮蓋事實,被舉報人李笑一及施暴者逼迫金紅在大熱天穿長衣長褲,避免身體上的創傷外露,以此來掩蓋他們的惡行。有一段時間,金紅被迫害的不能行走。金紅遭到如此殘酷的迫害,被舉報人李笑一竟對金紅揚言:「你沒地方說理,沒人管這事,你們家也沒人管你,有法兒想去……」被舉報人李笑一逼迫金紅認罪「轉化」,對金紅說:「只要你說一句不煉了,馬上就讓你見到你丈夫……」

二零二一年,金紅家屬分別在六月、七月、八月間四次前往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要求會見金紅,均遭到監獄的拒絕。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在金紅家屬的強烈要求下,才第一次與金紅會見,會見時間只有十分鐘。當金紅的家屬看到她本人時,一時都辨認不出來,因為眼前的金紅已變得十分蒼老,面容憔悴,身體瘦弱,頭髮也白了許多,說話有氣無力,非常虛弱,行走更是緩慢,一瘸一拐,似腿部有傷。

金紅的家屬很為她的生命安危擔憂,於是在十一假期前的九月三十日,再一次前往監獄,向信訪部遞交了《要求保護金紅生命安全的申請書》。申請書中寫道:金紅未被關押之前,身體健康,精神飽滿,無任何疾病,而現在的金紅已與當初判若兩人。

據確切消息,在遼寧省女子監獄及中國大陸其它監獄,在押的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殘、致死的案例時有發生,因此申請人及金紅的親友為她的生命安危萬分擔憂。

申請人認為,根據《監獄法》的規定,雖然金紅被關押入獄,但她作為一個無罪且不認罪的服刑人員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監獄法》第七條)。

根據《行政覆議法》第六條(九)、《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六)的規定,特申請貴機關立即採取措施保護金紅的生命安全。如果貴機關不能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保護金紅的人身安全,申請人及家屬會提起行政覆議、行政訴訟,並將追究具體主管人員和責任人涉嫌玩忽職守罪、包庇罪的法律責任。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三日,金紅家屬按照每月一次接見的規定來會見金紅。登記處門口的男警察態度蠻橫的說:「你預約了嗎?你前幾天不是來了嗎?出去等著,不能讓你見。」金紅家屬從上午九點一直等到中午十一點了,最後通知說,不是週二不讓見。十月十九日,家屬見到金紅時,看到她還是那麼的憔悴、人沒有精神,身體狀況極差。

監獄無論採取何種方式讓信仰者放棄信仰都是沒有法律依據和授權的違法行為。因為法律規定了公民有申訴的權利,也就是即使被判入獄服刑的人員依法認為自己無罪是合理、合法的。相反強迫公民放棄信仰或者認罪才是違法的,按照法律規定監獄方應當保障當事人的申訴無罪的權利。

尤其法輪功學員無錯亦無罪,是被非法拘禁在監獄內,不是犯罪者,不需要接受所謂的強制性教育改造來贖罪。信仰合法、迫害有罪,監獄警察只是在延續對信仰和正信的迫害和踐踏,是監獄警察在違法犯罪,任何所謂的理由都是在掩蓋違法犯罪行為。

被舉報人李笑一針對信仰者實施殘酷的迫害,這是對憲法、法律的褻瀆和踐踏,其行為明顯違法:

《憲法》規定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刑法》禁止監獄警察虐待被監管人,否則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同時關押在監獄內的人員有申訴的權利,也就是不認罪是當事人的權利,監獄警察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權利。

《監獄法》第7條規定了應當保護當事人的權利,第14條規定了監獄警察不允許有相關違法行為。

司法部2006年就有對服刑人員的權利規定:
《司法部六禁令》 :(大致)
一:嚴禁毆打體罰虐待服刑人員
二:嚴禁指使在押人員毆打體罰虐待服刑人員
在關押期間規定:刑法第248條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

《監獄人民警察六條禁令》2006年監獄人民警察六條禁令
一、嚴禁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服刑人員;
二、嚴禁違規使用槍支、警械、警車;
三、嚴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員及其親屬的財物;
四、嚴禁為服刑人員傳遞、提供違禁物品;
五、嚴禁工作期間飲酒;
六、嚴禁參與賭博。

違反上述禁令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相應紀律處分或者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基於上述事實,被舉報人李笑一違反《憲法》、《刑法》、《監獄法》、《司法部六禁令》 、《監獄人民警察六條禁令》等相關條款,涉嫌濫用職權罪、虐待被監管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等。

因此,舉報人請求檢察機關依法監督、制止、糾正被舉報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對於被舉報人李笑一的犯罪行為依法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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