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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農安縣八人被冤判 家屬要求罷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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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十月六日】(明慧網通訊員吉林報導)吉林農安縣法輪功學員高曉歧、蔡玉英、單為和、趙秀蘭、孫鳳仙、張敬元、於姣茹、孫秀英八人,2020年7月15日被農安縣公安局警察從各自家中秘密帶走、構陷。2021年4月9日,德惠市法院法官王榮富在不允許辯護律師上庭辯護,不允許親屬辯護,不允許家屬控告人旁聽的情況下,非法開庭審理。2021年7月26日,八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高曉歧9年、蔡玉英9年、單為和6年、於姣茹6年、趙秀蘭5年、孫秀英4年、孫鳳仙2年、張敬元2年;罰金從五千到兩萬元不等。部份家屬聯名控告,同時要求罷免法官王榮富。

下面是家屬要求罷免德惠法院法官王榮富的申請書:

申請人:八名當事人的部份家屬

被申請人:王榮富,男,吉林省德惠市法院刑事庭法官,電話:0431-87005016

申請事項:吉林省德惠市法院法官王榮富在審理趙秀蘭等人的案件中言語粗鄙、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故意製造冤假錯案,申請人請求罷免其法官資格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20年7月15日,吉林農安縣趙秀蘭、孫鳳仙、高曉歧、張敬元、於姣茹、孫秀英、蔡玉英、單為和八人被農安縣公安局警察從各自家中秘密帶走。2021年4月9日,八人一審辦案法官,德惠市法院王榮富在不允許辯護律師上庭辯護,不允許親屬辯護,不允許家屬旁聽的情況下,非法開庭審理。2021年7月26日,當事人一審被非法判決,趙秀蘭5年,孫鳳仙2年、高曉歧9年、張敬元2年、於姣茹6年、孫秀英4年、蔡玉英9年、單為和6年。

2020年11月11日,當事人孫鳳仙代理律師向德惠市法院遞交委託手續。辦案法官王榮富不在,聯絡員趙峰接收了律師手續,以及案件不歸管轄不予審理意見書。日後,王榮富法官電話要求律師補充不信仰法輪功等非法證明,才允許上庭辯護。

2020年11月16日,當事人家屬同王榮富電話溝通,其稱:「律師,他要想出庭,必須是他所在轄區派出所和他所在律師事務所,還有所在地司法局出材料:第一,證明他不信仰法輪功,第二,要為法輪功作無罪辯護的話,去司法局,司法行政機關,就是管理他的人出材料,要不然不允許出庭。」

針對2020年11月11日遞交的親屬辯護委託書,王榮富法官態度蠻橫,言語粗鄙,稱「親屬辯護?你把你自己咋看著那麼高呢」「我發現你現在有點不自量力了吧。」威脅稱「正常辯護,可以看你甚麼態度,你要「××」態度不好的話就給你媽辯護重了。」「我看能不能打無罪了,你要是這樣的話只能得到你媽從重處罰」。

2020年11月24日家屬向德惠市法院遞交親屬辯護委託手續。李魁亮庭長接待,稱為法輪功案件親屬辯護,需要到當地派出所,社區辦理不信仰法輪功證明才行,拒絕代收親屬辯護手續。

2020年11月25日,家屬同案件承辦人王榮富電話溝通,其稱:「你辯護權,你根本就啥都不是!你狗屁不是你辯護啥你辯護!?我告訴你,你要出庭必須當地派出所給你出具證明說你不信仰法輪功。」

2020年11月30日,當事人孫秀英的代理律師向德惠市法院遞交委託手續。聯絡員趙峰稱可以將手續留在一樓安檢處,同意之後轉交給王榮富法官。日後,王榮富法官同樣電話要求律師補充不信仰法輪功等非法證明,才允許上庭辯護。

2020年12月8日,當事人高曉歧的代理律師向德惠市法院遞交委託手續。辦案人王榮富在其辦公室接待了律師,要求出具不信仰法輪功等非法證明,不允許律師閱卷。

2020年12月10日,當事人趙秀蘭的代理律師向德惠市法院遞交委託手續。電話聯繫賈曉秋副庭長,賈副庭長稱代為轉達律師代理法輪功案件的材料,包括不信仰法輪功證明,律師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事務所同意為法輪功辯護的證明,如果做無罪辯護,還要提供律師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事務所同意為法輪功無罪辯護的證明。律師詢問是否有這方面的文件,才可以依據文件去辦理相關證明。賈副庭長說吉林省高級法院有專門文件,如果需要看,只能找辦案人王庭長來要,讓律師聯繫王榮富具體怎麼辦,就直接掛斷了電話。

2020年12月13日,家屬向吉林省人大信訪辦,長春市人大法制工作辦公室郵寄材料,控告德惠市法院法官王榮富非法剝奪親屬辯護權。之後該控告信被轉交到德惠市人大信訪辦。

2020年12月14日,家屬同王榮富法官電話溝通,其承認吉林省高院有這樣一個文件,(規定法輪功案件辯護人需要額外提供不信仰法輪功證明),但不能給查看,法院掌握的。

2020年12月18日,家屬電話聯繫王榮富法官,告知農安縣國保、派出所均稱不能出具不信仰法輪功證明,從來沒有開過這樣的證明,另需要德惠市法院出具介紹信才給查。王榮富法官稱與法院無關,別做美夢了,你和律師開不出來證明就休想上庭辯護。悍然聲稱,法輪功案子特殊,殺人犯可以(請律師辯護),法輪功就不行!

2021年1月11日,家屬詢問王榮富法官,為何在全國其它地區,律師可以上庭辯護,吉林省不可以?王榮富稱:「吉林就是不允許,沒有甚麼招。上面就是這麼要求的,我就是這麼做。」

2021年3月11日,當事人張敬元的代理律師向德惠市法院遞交委託材料。王榮富接待,稱法輪功案件不能閱卷,需要補充不信仰法輪功證明……

2021年3月15日,家屬控告人接到德惠市人大信訪辦房主任電話,稱收到市人大轉交的控告材料,告知會向德惠法院反映情況,德惠法院也會向德惠人大予以答覆。

2021年3月25日,當事人張敬元的另一位代理律師向德惠市法院遞交委託材料。王榮富法官拒絕見面,不同意律師閱卷,要求律師出具不信仰法輪功證明,要求律師事務所,當地司法局出具同意辦理法輪功案件的證明。律師問能否出具相關要求的法律依據,願意最大限度的配合德惠法院要求。王榮富答省政法委,市政法委,省高院,市中院都有規定,文件保密,不出具。願意配不配合拉倒,不出具材料就別想上庭。

2021年3月25日,當事人於姣茹的代理律師電話詢問王榮富法官委託律師事宜,其以相同的理由予以拒絕。

2021年4月1日,家屬詢問德惠人大信訪辦房主任,其稱得到了德惠法院的回覆,稱法院按照吉高法[2020] 226號規定,不能提供相關材料,(未參加邪教組織行為證明)不允許做出庭辯護。

2021年4月1日,家屬詢問德惠法院王榮富法官,其稱:「我們請示了上級法院,上級法院就這麼答覆我的」,「別跟我說合法不合法,合法不合法不要談這個問題。現在就是這麼要求的,那我就告訴你,法輪功案件就特殊」,公然聲稱「沒有辯護權力!違法就違法了!你隨便告!!」

2021年4月21日,家屬當面要求查看德惠法院回覆給德惠人大的材料,房主任接待。看到該文件(情況說明)寫道:依據吉高法[2020] 226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加強邪教犯罪案件審判的通知,嚴格依據此文件律師代理邪教案件得進行資格審查,原則上不允許代理涉邪教類案件。未提供律師所在地司法行政許可,未提供參加邪教組織行為證明的相關人員不能出庭辯護。

2021年4月25日,家屬收到吉林省司法廳回覆稱,申請公開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邪教犯罪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吉高法[2020]226號)我廳不存在。吉林省高級法院可能掌握相關信息。(吉司依復[2021]第5號)

2021年4月23日,5月11日,5月13日,6月9日,家屬先後四次來到吉林省高級法院,聯繫法院辦公室、刑事庭、檔案室、信訪接待等部門,得到回覆稱沒有聽說過此類文件,沒有信息公開部門,拒絕公開信息,可能是秘密文件,不清楚等模糊信息。

2021年6月11日,家屬向吉林省高級法院院長徐家新、信訪處於飆、辦公室米於郵寄《廢除非法文件申請書》,申請依法公開吉高法[2020] 226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邪教犯罪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由於該文件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申請廢除該非法文件,時至今日未得到回覆。

2021年7月26日,當事人一審被非法判決,趙秀蘭5年,孫鳳仙2年、高曉歧9年、張敬元2年、於姣茹6年、孫秀英4年、蔡玉英9年、單為和6年。

申請人認為:

第一,被申請人王榮富非法剝奪當事人辯護律師及親友為其辯護等訴訟權利,其行為違法,涉嫌「濫用職權罪」。

辯護權是當事人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一項訴訟權利,在任何情況下,對任何當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限制、剝奪其獲得辯護權。《憲法》第125條規定:「法院審理案件,……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刑事訴訟法》32條的規定,當事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兩人為辯護人。

獲得辯護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被告人的法定權利,不是哪個法院哪個法官的恩賜,正因為此,《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以及《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高檢規則》)中一再強調公檢法機關有義務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應當主動告知當事人該項權利,並有義務為當事人提供辯護的條件。

同時,為了保障被告人的該項權利,《律師法》第3條第4款規定:「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根據法律規定,律師辦理案件只需提供委託書、律所函、執業證,親友辯護需要提供委託書即可,不應附加其他限制條件。

被申請人王榮富身為法官,按照《憲法》、《刑事訴訟法》、《法官法》的規定,本應忠於憲法和法律,嚴格依照法律的權限審理案件,在八位當事人的案中卻嚴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基本規定,百般阻撓、刁難律師及親友辯護人,最終達到剝奪當事人辯護律師及親友辯護人的辯護權,其行為違反《憲法》《刑事訴訟法》《法官法》《律師法》等法律規定。

除了非法剝奪當事人辯護律師及親友為其辯護的權利,被申請人王榮富還非法剝奪了當事人辯護律師的閱卷權、家屬旁聽等權利。被申請人的諸多行為既野蠻又違法,涉嫌「濫用職權罪」。

第二,被申請人王榮富明知道當事人無罪,卻採取剝奪其辯護律師及親友辯護權等訴訟權利的程序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有罪判決,涉嫌「徇私枉法罪」。

被申請人明知道當事人是好人,沒有犯罪行為,卻因為對法輪功的仇視,公然置法律於不顧,拋開法律規定,一定要將無罪之人判刑,涉嫌「徇私枉法罪」。

當家屬為當事人的權利與法官溝通時,被申請人態度野蠻而囂張,稱:「我們請示了上級法院,上級法院就這麼答覆我的(不讓律師出庭辯護)」;「別跟我說合法不合法,合法不合法不要談這個問題。現在就是這麼要求的,那我就告訴你,法輪功案件就特殊」;「沒有辯護權力!違法就違法了!你隨便告!!」

作為法官,理應獨立辦案,法官不是檢察官,法院上下級之間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上級法院無權對下級法院審案指手畫腳,即使實踐中這樣做了,這種違法做法又怎能拿到台面上說?

作為法官,不按法律辦事,不談「合法不合法」,這樣的法官何談「依法」「公正」審理案件,法官將自己定位為「第二公訴人」,又怎能不製造冤假錯案?

作為法官,公開喧囂:「沒有辯護權力!違法就違法了!你隨便告!!」如果這話是野蠻時代的山大王說的,控告人不覺的奇怪,但是身著法官服的現代文明社會的法官如此囂張,真是文明社會法治的悲哀!

第三,被申請人王榮富態度蠻橫,言語粗鄙,並侮辱,恐嚇家屬,嚴重違反《法官法》,敗壞法官形像,不配一名職業法官。

作為法官,本應具備一定的專業素質,同時具有起碼的職業道德。被申請人王榮富卻態度極其惡劣,言語粗鄙,侮辱謾罵,不記得有多少次王榮富法官張口閉口辱罵「你算個屁」、「律師算個屁老丫」、「北京律師跑這來裝屁」。這樣「屁」字不離口的德惠法院法官,不僅缺乏專業素質,連起碼的禮貌和尊重都沒有,即使是一個掃大街的環衛工人,也不會張口閉口說髒話,更何況代表國家司法形像的法官?

第四,被申請人王榮富違反《憲法》《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違反《法官法》、《律師法》等等眾多的法律,依據「秘密文件」對當事人非法審判行為是侵犯人權的犯罪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八位當事人的案件中,整個審判過程違反了《憲法》《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違反了《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等等眾多的法律,被申請人王榮富在明知違法審判的情況下判處當事人2年至9年不等有期徒刑的做法不僅是錯誤、無效的,而且是一種嚴重侵犯人權的犯罪行為。

在家屬申請人不斷要求依法開庭的據理力爭中,德惠市法院稱依據吉高法[2020] 226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加強邪教犯罪案件審判的通知》,不允許代理涉法輪功案件。

家屬於2021年4月23日,5月11日,5月13日,6月9日,先後四次來到吉林省高級法院,聯繫法院辦公室、刑事庭、檔案室、信訪接待等部門,得到回覆稱沒有聽說過此類文件,沒有信息公開部門,拒絕公開信息。

2021年6月11日,家屬向吉林省高級法院院長徐家新、信訪處於飆、辦公室米於郵寄廢除非法文件申請書,申請依法公開吉高法[2020] 226號 非法文件,至今未得到回覆。

申請人認為,作為法官本應依據《憲法》、《刑事訴訟法》、《法官法》、《律師法》辦案,被申請人卻違反上述法律規定,依據一份不敢公開的非法秘密文件剝奪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的一系列訴訟權利,是假審判,真犯罪。

第五,被申請人利用不敢公開的非法秘密文件破壞《憲法》、《刑事訴訟法》、《法官法》、《律師法》的正常實施,破壞《刑事訴訟法》設定的控辯平等對抗、控審分離、審判者居中裁判的刑事訴訟制度,是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行為。

如前所述,獲得辯護的權利是公民的憲法權利,為了保障該權利,《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及《高檢規則》都做了更為具體詳盡的規定,而被申請人王榮富再三阻撓、百般刁難、野蠻剝奪當事人獲得辯護的權利。被申請人反覆要求辯護律師「補充不信仰法輪功等非法證明,才允許上庭辯護」;無理要求律師「所在轄區派出所和他所在律師事務所,還有所在地司法局出材料:第一,證明他不信仰法輪功,第二,要為法輪功作無罪辯護的話,去司法局,司法行政機關,就是管理他的人出材料,要不然不允許出庭。」孫秀英的代理律師、高曉歧的代理律師、趙秀蘭的代理律師在向德惠市法院遞交委託手續時,被申請人回覆的都是這種違法的內容。

被申請人王榮富甚至說:殺人犯可以(請律師辯護),法輪功就不行!

家屬質問被申請人為何在全國其它地區,律師可以上庭辯護,吉林省不可以?被申請人王榮富稱:「吉林就是不允許,沒有甚麼招。上面就是這麼要求的,我就是這麼做。」

當事人張敬元的兩位代理律師要求閱卷時,被申請人不同意律師閱卷,要求律師出具不信仰法輪功證明,要求律師事務所,當地司法局出具同意辦理法輪功案件的證明。

無論當事人的代理律師依據法律要求閱卷還是出庭,被申請人都是無理、野蠻的拒絕,申請人一次次的抗議,終於明白,被申請人無理野蠻的拒絕律師及家屬的合法要求,其底氣是來自於傳說中的非法秘密文件。

一份不敢公開的非法秘密文件可以將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的最高效力一口否決,可以將《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及《高檢規則》關於辯護的規定一腳踢開,可以將《法官法》要求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的告誡置於九霄雲外,可以將本應斯文、內斂的法官變成仇視當事人和辯護律師的山大王,這樣的文件不僅違法違憲、而且是邪惡的,必須廢止。

被申請人拿這樣的非法秘密文件當擋箭牌,剝奪當事人的辯護權,不僅是破壞《憲法》、《刑事訴訟法》、《法官法》、《律師法》的正常實施,使憲法、法律規定中的辯護內容形同虛設,而且破壞了刑事訴訟制度中的控辯平等的訴訟模式。

眾所周知,刑事訴訟制度應該體現控辯平等對抗,控審分離,審判者居中裁判,不偏向任何一方,這樣才能實現程序公正,最終才能實現實體公正。

令人遺憾的是,被申請人身為法官,不僅不能保持中立,反而從開始受理案件就非法剝奪當事人的一系列訴訟權利,尤其是出庭為當事人辯護的權利。作為法官應該依法辦案,言出法隨,做出的每一個決定都應該有法律依據。但被申請人不是,其一切言行都在依據一份違法違憲且不敢公開的非法秘密文件,對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權利的非法剝奪,使刑事訴訟制度中審判者的角色完全變成了控訴方,其欲使當事人受到有罪判決的做法甚至遠遠超過了公訴人,這樣僅有控訴、沒有辯護、沒有居中裁判的「審判」嚴重破壞了控辯平等對抗,控審分離,審判者居中裁判的刑事訴訟制度。

英國哲學家培根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行為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被申請人的種種違法行為,不僅僅是不公正的審判,是直接利用非法秘密文件直接顛覆破壞《憲法》、《刑事訴訟法》、《法官法》、《律師法》、相關司法解釋及《高檢規則》,被申請人打著法律的旗號,利用這法院法庭裏的道具,構陷無辜,這才是故意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行為,是故意製造冤假錯案的犯罪行為,是打著法律的旗號開法治倒車的行為。

申請人認為,作為吉林省的內部文件,可以公然違反憲法和法律,代替憲法和法律在吉林省德惠市適用,只有一種可能,就是吉林省從中華人民共和國脫離成為一個獨立王國!要麼,吉林省就是可以不遵守憲法和法律的「法外荒蠻之地」。申請人請求各部門敦促被申請人王榮富說明其違反憲法和眾多法律的非法審判有何法律依據,如果是依據不敢公開的非法秘密文件,申請人請求各部門敦促被申請人王榮富公開這份不敢公開的非法秘密文件,並廢止該邪惡文件。

法律具有公開性,任何秘密文件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是公開的法律文件,與憲法和法律衝突當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這起碼的法律常識身為法官的被申請人王榮富應該知道。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王榮富的一系列粗暴行為嚴重違反《憲法》、《刑事訴訟法》、《法官法》、《律師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和《高檢規則》的規定,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同時其惡劣行為也敗壞了國家司法形像,有損國家司法尊嚴,不配一名職業法官,申請人請求有關部門罷免其法官資格,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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