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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王敦龍和胡文業被非法庭審 律師要求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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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安徽報導)安徽省合肥市法輪功學員王敦龍和胡文業,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兩點三十分,在蜀山區法院,被非法庭審。律師要求:立即當庭釋放我的當事人!法庭一時寂靜無聲,法官、公訴人無語。

王敦龍,63歲,為人誠實厚道,他居住的小區的人們都說:他是小區裏最善良的好人,他被抓起來還要被庭審,肯定是國家政策出問題了,要不就是抓錯了人?王敦龍修煉法輪大法後,按真、善、忍準則要求自己,做事先考慮別人。在工作中兢兢業業,不重名利,曾經給單位發明多項專利,從不張揚。王敦龍在當地還是一位小有名氣的書法家。在家,他是個好丈夫、慈愛的父親,受到親朋好友的讚譽。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王敦龍和妻子胡學業、妻姐胡文業,被瑤海區龍崗派出所和瑤海國保大隊人員入室綁架,並被抄去電腦、打印機、大法書、各種真相資料、真相葫蘆掛件等。

隨後,胡學業被非法拘留十三天,胡文業被「取保候審」。王敦龍被非法刑事拘留,後被非法批捕,一直被非法關押在合肥市看守所。

王敦龍和妻姐胡文業,被構陷到蜀山檢察院和法院。蜀山法院曾經圖謀在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給王敦龍非法開庭,後因疫情取消。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兩點半,合肥市蜀山區法院對王敦龍和胡文業非法開庭。

律師要求:立即當庭釋放我的當事人!

非法庭審開始後,一開始法官孫鈺宣讀了案件情況,王敦龍馬上說,請給我一個椅子,我要坐下,此時,紀中久律師提交了一份申請公訴人迴避的文書。文書中要求公訴人李衛華迴避。具體原因有三:

第一、起訴書日期有誤,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非法拘留日期)被寫成了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訴書日期明顯錯誤,竟然無人審核,辦案人員極不負責任,隨意一寫了事。

第二、證人證言存在明顯邏輯錯誤(後文細說),公訴人置之不理。有理由懷疑公訴人受到了外界的干擾,導致作出不符合法律的判斷。

第三、當事人被抓後一個多月,才下的逮捕令。當時抓人時,公安機關履行的是行政事件職能,而非刑事案件流程,程序上不合法。

此時,法官和公訴人立即緊張起來。法官就問律師,你早怎麼不提?非要現在提?律師說,庭審是有這個環節的,我這個時候提,並沒有甚麼不妥。法官此時就不說話了。大約一分鐘後,法官宣布休庭。

王敦龍的妻子和兒子趁休庭之時,在屏幕前為王敦龍豎起了大拇指。王敦龍一直雙手合十,表示感謝。大概過了有十分鐘後,申請公訴人迴避被駁回。

王敦龍在庭上堂堂正正地說:「我沒有罪!首先,中國的法律裏沒有說法輪功是×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其次,家裏被非法搜出來的葫蘆是工藝品,裝飾家裏用的。書和《明慧週刊》也是打印來自己看的。第三,法輪功在香港、澳門等地都是合法的,不被禁止的,在其它國家也是合法的,為甚麼在大陸就不能煉法輪功?第四,我從來沒有反政府、反國家,我只是講講共產黨的問題,共產黨自己都說要批評與自我批評,我講一些實際情況,真實存在的問題,不違法。」

公訴人兩次叫法官制止王敦龍,說他在法庭宣傳法輪功。

法官問律師,有沒有甚麼要詢問的?律師問王敦龍,您甚麼學歷?回答大專。又問王敦龍:您系統地學習過法律嗎?王敦龍回答:沒學過。律師說,好,我問完了。

此後,律師在庭上,嚴肅指出此案的違法之處:

第一、公安機關進入居民家中搜查,得滿足懷疑居民家中有危害社會安全的物品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情況下,才可以搜家。結果,搜出來一些書冊和工藝品,這些東西會危害社會嗎?是危險物品嗎?搜家的行為本身都不合法,所以搜出來的證據也不應有效。

第二、證人張祥的供詞存在極大的邏輯錯誤。他說的是一個四十五歲的男子,而我的當事人是一九五八年出生,人已年過六十三歲,與其描述不相符。其次,指認過程,公安機關是極不負責任的,指認安排極不合理,結果也不科學,不能作為有效證據。

第三、證人辛乃運說這兩個阿姨當時戴著口罩,他又是怎麼辨認出來胡學業、胡文業兩人的。

第四、我們想看一下這些物證、人證。

接下來,法庭上氣氛很尷尬,檢方也不拿物證出來,也不叫證人到庭作證。

公訴人李衛華有些氣急敗壞的表情,法官也不知道怎麼回答對所謂的證據的控訴。

公訴人和法官只能轉而又去問胡文業,你認不認罪?以後還煉不煉法輪功了?胡沉默不作回答。

律師說:「首先,法輪功不是國家法律認定的邪教。國家認定的邪教有十四個,裏面沒有法輪功。認定邪教的權力在公安部,地方公安機關沒有權力認定邪教。中國憲法明確寫著宗教自由,所以你們不能阻礙別人煉法輪功。

「其次,所有你們提供的證據,錯漏百出,邏輯混亂,程序違法,都是無效的。然後,我一開始問我的當事人,你系統學習過法律嗎,他說沒有學過。一個沒有學習過法律的人,他怎麼會破壞法律實施?歷史上的確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情況,但那是在文革時期,一個人一句話,就取消了公檢法機關,憲法裏寫了必須有這些機構,但是被一個人一句話取消了,這叫破壞法律實施罪。

「最後,憲法編寫的人有大智慧,他就想到某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能會利用手中職權干擾他人信仰,所以在憲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就寫明了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強制我的當事人放棄他的信仰,反而你們是在犯罪!」

律師堅決地說:「我要求,宣判我的當事人無罪,並且立即當庭釋放我的當事人!」

這時,全場寂靜無聲。法官和公訴人卻像霜打的茄子,面無表情,吭都不吭一聲。是不是無言以對?又或是心虛,還是他們心裏最後一絲善良和對法律的底線?

法官緩了一緩,又問王敦龍,你還有沒有甚麼要說的?

王敦龍說:「我煉法輪功二十七年了,為甚麼這麼堅持?就是因為他是真的、真的好!我在煉法輪功之前,也練過其它氣功,都沒有法輪功這麼神奇,這麼好!二零一四年,我體檢,查出膽囊息肉病變,沒治療、沒吃藥,就在大法中修煉,之後,不藥而癒。全世界的國家都不反對修煉法輪功,只有共產黨反對。如果不是共產黨反對,我相信現在中國得有更多的人修煉法輪功。希望你們保留人性中最後一點善念。過去,給僧人一口飯吃,都會得到大福報的。案件審理要倒查二十年的,善待法輪功學員,才會有好的未來。」

其實在這裏,法官、公訴人對沒有違法的善良人的審判,也是對法官、公訴人自己的審判。

修煉法輪大法福益家庭、社會,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堅持正信、講清真相,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社會良知,也是應當受到憲法與法律保護的。在未來法制昌明之時,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人都面臨未來正義法庭審判和終身追責。

蜀山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李衛華,是此案的公訴人,電話0551-63503473,18955183473。
蜀山區法院法官孫鈺負責此案,電話65357782,18956039772
蜀山法院刑庭庭長吳小水,65357862,18956030807
再次強烈呼籲 吶喊無條件 當庭釋放善良的好人王敦龍!
姚軍,瑤海公安分局局長,兼瑤海區副區長,13856084999
劉世謙,政委,座機66262802,手機18905510618
李新明,副局長,66262803,13909697916
王宏樂,副局長,66262804,13605518521
陳恩毅,紀委書記,66262805,13956005060
喬芝平,副局長,13955116382,分管法輪功
章政,政治處主任,66262807,13805515497
馬晶,副局長,66262808,18905512447
張迎賓,副局長,13505510498
瑤海國保大隊
桑俊松,大隊長,66262869,13955171607
許家成,教導員,66262865,13855199925
李萬山,副大隊長,66262865,13805516657
盧厚山,13805512735
祖金平,66262869,13696528098
方和康,13965099825
賈力,18656097097
王軍山,13033059506
李宏讓,18963780917
余強華,13855109197
張鑫,13856026011
李仲權,13956011881
龍崗派出所
值班室,66263415、67671215
張言波,所長,66263430,13865516644
王友勤,教導員,66263428,13705655995
王成貴,副所長,66263432,13805600326
韓勁松,副所長,66263429,1395698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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