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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阿梅依法追索養老金 瀋陽鐵路運輸法院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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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瀋陽市70多歲法輪功學員婁阿梅養老金被非法剝奪一案,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2點,在瀋陽鐵路運輸法院一樓第二法庭開庭。婁阿梅有理有據,指出瀋陽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違憲、違法之處,她不卑不亢要求審判長依法判令瀋陽市社保服務中心如數支付原告養老金77,984.20元。庭審歷經一個半小時左右,目前尚無庭審結果。

審判長是王巽法官,被告是瀋陽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由養老處處長李鵬 (男)出席,瀋陽市社保服務中心辯護律師是遼寧成功律師事務所的王穎(女)。

起因

婁阿梅因二零一五年狀告「江澤民迫害法輪功」一事,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被瀋陽市中級法院冤判3年,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日回家,目前她正在申訴中。

婁阿梅於一九九三年依法辦理退休手續,一直正常領取養老金。但是自二零一七年四月起,瀋陽市社保局以非法的理由,未通知婁阿梅,未經任何手續,擅自停發原告養老金,總計欠付養老金36個月,金額共計77,984.20元。

婁阿梅冤獄期滿回家後,因無生活來源,她多方奔走,說明她是被冤獄的情況,希望得到各方領導的理解,依法酌情給予解決,然而,都未能如願。最後,婁阿梅走上法律維權的路。

歷經三年的奔波,終於在二零二一年八月,由瀋陽鐵路運輸法院受理了此案,並定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2時,在瀋陽鐵路運輸法院一樓第二法庭開庭審理。

訴求及理由

瀋陽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所謂的法律依據是:遼政發【2001】24號和人社廳函【2018】287號,其中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

婁阿梅表示,瀋陽市社保服務中心依據的遼政發【2001】24號扣發養老金的行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理由如下:

(一)養老金本質上是退休人員的合法財產,扣除服刑人員養老金的行為是違反了《憲法》第四十四條、《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且與上位法(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相抵觸而無效。再者,養老金本質上是退休人員的合法財產,社保部門無權要求退休人員返還服刑期間的養老金。

(二)依據遼寧省規章規範性文件定期清理規定(政府令第237號),瀋陽市社保服務中心提供的法律依據:遼政發【2001】24號和人社廳函【2018】287號屬無效,且有效期已超過20年。按遼寧省政府令237號第十款,應歸於自動失效;並且沒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對文件重新公布;因此瀋陽市社保服務中心是不能根據應失效的文件扣發婁阿梅的養老金的。而人社廳函【2018】287號是內部文件,沒有法律效力,法庭不應採信。

(三)從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看,瀋陽市社保服務中心剝奪原告養老金,均屬師出無名、於法無據。

以上可知,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層面,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確授權社保機構有權剝奪哪些公民的養老金,法律規定的停發養老金只有一種情況,那就是享受養老金的公民死亡。因此,瀋陽市社保服務中心等於沒有法律依據,非法行政。婁阿梅請求法官依法判令瀋陽市社保服務中心如數支付原告養老金。

瀋陽市社保服務中心律師王穎宣讀答辯狀時,只讀了幾句就乾咳、嗓音沙啞,說不出話來,無法進行。審判長於是終止瀋陽市社保服務中心讀答辯狀,要求瀋陽市社保服務中心提出事實依據,社福中心代表逐句宣讀判決書全文。

剝奪養老金違憲違法

婁阿梅表示,被入牢獄3年,純屬冤假錯案。在中國現行法律中,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說法輪功是邪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也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說修煉法輪功違法。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是中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刑法》的原則是「法無明文不定罪」。中間,婁阿梅一度被法官打斷。當審判長問社保服務中心是如何知道婁阿梅被判刑一事?怎麼得到判決書?社保服務中心回覆是通過大數據,和公安局有聯網,從遼寧省女子監獄網上調取的。

當審判長問婁阿梅,瀋陽市社保服務中心剝奪養老金的依據,即二零零一年七月六日遼寧省政府印發《遼寧省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試行)》(遼政發【2001】24號)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所述是否屬實,對瀋陽市社保服務中心的證據質證?

婁阿梅表示,瀋陽市社保服務中心的(遼政發【2001】24號)違憲違法,過期失效,人社廳函【2018】號是內部文件沒有法律效力。其次,未告知,未經任何手續,擅自扣發公民養老金是行政程序違法。再者,瀋陽市社保服務中心提供的證據第二項:「冒領」,違反事實,是侮辱人格。不僅如此,還「計算錯誤」。

婁阿梅表示,暫且拋開【2001】24文件的有效性不談,拋開「冒領」的真實性不談,單從「冒領」時間計算也是錯誤的。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判決未生效前,都屬嫌疑人,嫌疑人尚未被定罪量刑,屬公檢法機關偵查、審查、調查過程中,也就是判決生效前的羈押,還不能確定當事人有罪的情況下,不能停發養老金。人社部發【2010】104號文件中寫道依據《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一條第(四)項、第二條的第(六)項可知沒確定當事人犯罪,為甚麼停發養老金呢?所以社保局的計算肯定存在問題,說明社保部門做事不嚴謹,只是盲目執行命令而已。法庭不應採信。

最後,婁阿梅表示,養老金本質上是公民的合法財產。根據《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公民服刑期間,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瀋陽市社保服務中心(社保)缺乏最基本的人道和意識。養老金是老人的唯一生活來源,已七十多歲,無勞動能力,養老金被扣,讓人如何活?

婁阿梅再次強調,瀋陽市社保服務中心方明顯是在違法,拿地方文件當法律,偷換概念、移花接木。希望法官會在道義、良知感召下,能夠依法行使法官權力,秉公執法,做出正確的裁判,歸還所有屬於她的養老金,並按月足額發放,讓以人為本、老有所養的傳統美德切實得以實現,以維護國家的尊嚴,法律的神聖!

婁阿梅陳述完畢,審判長宣布庭審結束,原瀋陽市社保服務中心在筆錄上簽字。庭審歷經一個半小時左右 ,目前暫無庭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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