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營救方式非常好。我建議,也可以把這種營救方式提前,在公安與檢察院階段也可以實行,這樣有時可以促使案件在開庭前、在公安與檢察院階段時就可能結束迫害。我地在二零一六年前後在營救被綁架的同修中,聘請的一位律師,主要就是採用控告方式,在這位律師一介入案件時就開始控告辦案人員非法辦案,有時案件還沒有報到檢察院批捕的時候,控告信已經到達檢察院了,起到了比較好的效果。這種方式,如果律師不願意控告,被迫害同修本人也可以去控告。
我自己就曾有這樣一段經歷。
二零一六年,我與一同修在張貼真相時被綁架,先被治安拘留。因為我們是早期得法的大法弟子,經歷過一些迫害未被轉化,所以當地那個國保大隊長認為可以辦成大案了,經過一番準備後,我們被轉為刑事拘留。被綁架時家中無人,他們肆意妄為,捏造證據。在治安拘留時父母會見我時告訴我,他們索要扣押清單時警察要他們簽字,他倆不簽,警察就不給他們扣押清單了。面對公安不法人員的執意迫害,我不再有甚麼想法了。當轉為刑拘時,我就開始寫控告信,一一列出:辦案警察提審時從不出示警官證,還說沒有必要、不著警服;不告知我違反了哪條法律;拒絕提供扣押清單。因為我拒絕體檢,在看守所大廳時當看守所問有沒有體檢?我答:沒體檢。但還是被國保塞進去了。所以,我指控國保為了達到(加重)迫害我的目地,托關係走後門把我關進看守所。
第一次會見律師時,我把一封控告信交給了他。我非法律專業畢業,也非文科畢業,我想讓他把我的控告信修改一下,使之更正規,更符合法律文書形式。可他對我的控告信讚美了一番後,甚麼也沒有做。以後再會見時,我問他幫沒幫我把控告信遞送各級相關部門,他笑而不答。我開始不滿,後來悟到:揭露迫害是大法弟子的事,不能依賴常人。所以我就一封封的自己手寫控告信。寫好後由監室獄警交給駐所檢察官,由他們按我的要求發給公、檢、法各級相關部門:控告、申控、紀檢、督察。由於是手寫,所以我會不斷的進行補充、完善。送達的部門得寫明確,不知道可以問駐所檢察官,一次我寫了一封反映區檢察院違法的信交給駐所檢察官,後來我問他們轉交了沒有?她說:那是寫給我們的。我明白了,他們鑽了我的空子,我沒寫明最後應轉交哪個部門。駐所檢察官是不會親自處理事情的,你不寫明交給哪個部門,他就把信扣下了。原來駐所檢察官與看守所之間是互不干涉,駐所檢察官是和事佬,可一旦他幫著傳遞控告信時,也就得罪了公安。
至於控告信是否符合法律的規範文本,師父也借駐所檢察官之口告訴我:你就按書信形式一條一條寫出來就行,把事實陳述清楚就行。我就拋開了控告信非得像個非常正式的法律文書的執著了。
我體會:只要你願意去做,師父會幫助你的。在整個階段,我會敏感的捕捉到一些有價值的信息,繼續投遞控告信時我會及時修改控告信、補充內容,像非法證據予以排除這樣的術語是師父點化給我的,我自然而然的想起來了。在案件進入檢察院階段時律師可以閱卷了,我讓律師閱完卷後再來告訴我。這樣,我把控告信修改的比較完善了,其中一條,因為抄家時家中無人,辦案人員拒絕提供扣押清單等,這些採用非法手段取得的所謂證據我要求按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同時事件當天被扣押的材料也被他們嚴重充水了,我提出未當面進行清點、可以調取監控,也要求按非法證據進行排除。而且對於那些所謂抄來的資料我也進行了合理的分析,指出其偽造的荒謬。後來我又無意中得知被收押時國保帶了一張體檢報告,所以在控告信裏我將「托關係、走後門」塞我進看守所改成「偽造體檢報告」。同時我也指出,偽造體檢報告是需要其它單位、不同部門配合才能完成,而抄家偽造證據只要公安一個部門就能完成了。
被關押時許多普通在押人員,包括一些大法弟子,認為公檢法是一家的,控告信寫了有甚麼用?誰管你?其實不是,師父說了:「講清真相驅爛鬼」[1],可以起到震邪滅亂的作用。其實他們也確實非常關注你的控告(大陸公檢法執法犯法的很多,但被控告的還是很少),你的控告信在哪兒有改動了?又涉及誰了?他們非常仔細的在裏面對號入座。
就在那次我把他們偽造體檢報告的事加上去後,一次提審,那個提審的小警察帶我出來,不像往常非要我穿號服(當時環境沒有完全開闢出來),而是非常親切的與我套近乎:你進來時沒有體檢,我們這裏沒有你的體檢報告。我有點詫異,心想:談這個幹嘛?我隨即認出她就是我當時入所時的那位接收警察。之前在與看守所交涉時他們一直說:你沒體檢是因為你不體檢,不是不給你體檢。而在當時我控告的是辦案公安,並沒有把看守所列入被告,但這一條涉及到看守所了,涉及到她了。控告信是不封口交給監室獄警的,由監室獄警轉交駐所檢察官。這封控告信6、7頁,僅在這一頁的這一條中的一、二行與之前的一封不同,他們都發現了。你說他們能不看嗎?能不關注嗎?
出來後到區公安分局要東西,一個警察問我:你告我們啦?!我反問:信收到了?他說紀檢轉交過來了。
在法院階段時法院第二次提審時,那位書記員遞給我刑事裁定書,他再也板不住面孔了:檢察院撤訴了,你過幾天就要出去了。我連問了兩遍:真的嗎?然後說:你們總算幹了一件好事!他突然高興而興奮的說:「你上次(指拿起訴書時)和我說的(指公安違法等)我都跟他們說了。你的(控告)信寫的好!」然後建議我參加司法考試,看的出他是真心的。其實只要不是註定要被淘汰的生命,誰都希望被大法肯定。隨後檢察院下達了不起訴決定書,此案在我這塊全部結束。不起訴決定書同時給了公安一份。而那位一同被抓的同修,家中幾乎沒有抄出甚麼東西,最終被判了一年半,因為檢察院已經明白真相了,公訴的建議刑期就很短:七個月到一年半,而我們在第一次拿到起訴書時就已經七個多月了,他開庭時已經就快一年了。除了零口供外,他被關押中幾乎甚麼都沒有做。
師父在《濟世》中說:「講清真相驅爛鬼」,我們的控告信就在起著這個作用。你和他講大法真相,他說我知道你們是好人,可以喚醒一部份人,但在壓力下他不能保證他不繼續參與迫害;你和他講法律,也能喚醒一部份心智尚存的人,可有的人他會說:我們不講法律。可是你拿他的這句話去控告他,他會收斂的,他也許比你還迫切的希望結束這個案件。這個案子不終結,這句話就會不斷的發酵,就會在他的圈子裏傳遞。人是自私的,他最關心他自己的利益不受觸碰,不管是現在的還是未來的,他幹壞事都不希望別人知道!
一個案子,是公、檢、法同時決定的。如果一名修煉人要被釋放了,他們中的任何一方都不願意擔責任。所以如果只想在法院階段無罪釋放一名修煉人,太難了,法院就是明白了真相他的壓力都很大,檢察院與公安才不願意背書呢,所以一切的營救應從迫害最初就開始。只有公、檢、法相關人員都知道真相了,或者都知道自己在犯法,他們都願意不再犯法,營救才能較順利的進行。法庭上慷慨陳詞固然很好,但是太悲壯了,即使能被放,此時我們的同修一般來說已經被實實的關押了八、九個月了,甚至一、兩年,長期的未學法,正念一般被挫鈍了很多。
當然寫控告信時也應該慈悲、心態純正。回顧這件事,我發現控告確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我仍然受到了很大的傷害,究其原因:爭鬥心太強,氣憤心太強!其實何止這件事,這些年遭受的迫害之嚴重也都有這個原因。而我認識的太晚太晚。控告信裏在揭露迫害部份除曝光了邪惡外,語氣不善,透露出的是不滿、氣憤,還是對執意迫害的警察的嘲諷。這些人的因素是解體不了邪惡的。但直到我離開看守所時檢察院的那個小伙子來辦的手續,我一直在揭露這次哪哪在違法了,他一直默默無語在填寫東西,直到他站起來看我時,我看到他的眼神才閉上嘴巴,他的眼神是愧疚、無奈。
爭鬥、氣憤是人心。師父說:「氣與氣之間沒有制約作用。」[2]即使當時能噎住對方,但負作用很大。近幾年的營救同修中發現,有的律師年輕氣盛,很在意開庭時的慷慨陳詞,很過癮,而忽視在公安、檢察院階段的講真相。有時我們要求他們把新聞出版總署50號令告訴檢察院的人,可他要把這個放在開庭中作為爆料。
一次陪同一位三十出頭的律師去公安,我們在外發正念,他進去了,很快就出來了,問他怎麼樣,他說:我就說了兩句:一個是2000(39)號文公布的14種邪教裏沒有法輪功,一個是辦案終身制,你們好好想想吧!當時同修很痛快,覺的教訓了他們一頓,挺出氣的。我聽了覺的不對勁,後來證明這效果並不好。案子當時是被退到公安的,隨後也就十天左右,案子就飛速的到達了法院,這麼快,中間還有檢察院呢!後來法院強制被關押的學員解聘律師,而且是在律師會見她時書面解聘這位律師!然後很快的開庭,且給她指定了他們的律師,開庭未通知家屬。這在本地是絕無僅有的事。以前那些人會欺騙家屬、讓家屬解聘律師;也出現過威脅律師,讓律師退出。雖然體現了邪黨之邪,但另一方面這真的與當時那位律師的處理方式有關,與我們未及時制止補救有關,他們在報復。迫害這麼多年了,這些邪黨的辦案人員不能說一點不知道法輪功不違法,末日的絕望能不恐懼嗎?師父說:「沒有任何希望了的生命會無惡不做。」[3]可是承受後果的是我們的同修啊。我們不是在救度眾生嗎?只要不是那些罪大惡極的生命,只要還活在世上的,不都是在等待救度嗎?最終救不下來那該淘汰時也不是我們的事,我們只有救人的份。所以那樣做效果真差。
即使控告,基點依然是為他,阻止他繼續犯罪是為了最終救度他。控告中有著大法弟子的慈悲與善良,法就會展現他無邊的法力。營救同修,最好的辦法就是把參與迫害的人員救了。
此事過去數年了,其中的教訓與經驗都很多,一直想寫出來與大家交流,但一想寫就心血沸騰了,無法成文,現在發現主要就是怨恨心與爭鬥心在作怪。
現借此機會寫出一、兩個側面與大家交流,不當之處還請大家指正。
註﹕
[1] 李洪志師父詩詞:《洪吟三》〈濟世〉
[2] 李洪志師父著作:《轉法輪》
[3] 李洪志師父著作:《導航》〈美國西部法會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