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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青銅峽市女教師陳晨被非法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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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寧夏報導)寧夏吳忠市青銅峽市法輪功學員陳晨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14時40分至20時40分在吳忠市利通區法院被非法開庭。法庭上一位北京律師為陳晨做了無罪辯護,陳晨為自己做了無罪辯護。當庭沒有宣判,審判長是郭小娟,審判員是吳萬春、易宇陽;公訴人是丁文娟。

陳晨今年五十三歲,教師,二零一零年底開始修煉法輪功後,低血壓、膽囊炎、風濕病、失眠、胃病等多種慢性病都好了,半年後無病一身輕。通過閱讀《轉法輪》,她體驗到了按照「真、善、忍」標準做好人的美好、殊勝,並努力踐行。二零一五年十二月,陳晨給學生講真相遭家長誣告,被綁架冤判三年。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晚,青銅峽市公安局大約十個人闖入陳晨的妹妹家,將陳晨和她妹妹一起綁架。第二天公安局人員又非法抄了陳晨的家。陳晨的妹妹不久後回家。

陳晨被非法關押,隨後被非法批捕並非法構陷到吳忠市利通區法院。偵查階段辦案單位和個人是吳忠市青銅峽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長王川、陳波,電話18809633866。

吳忠市利通區法院第一次定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開庭,但公檢法人員卻以種種藉口誤導家屬並阻撓律師會見陳晨。法院告訴陳晨家屬:應請當地律師或法院指定律師,也就是援助律師,請外地律師來寧夏出庭辯護需在寧夏隔離14天。家屬拒絕法院指定律師,聘請了為陳晨做無罪辯護的外地律師。當家屬請到一位天津律師,律師與法官聯繫時,法官說你在外地來到寧夏要隔離14天;阻止律師介入此案。法官又催家屬請當地律師,家屬又請了一位北京律師於5月8日來到法院辦手續;律師在法院門口給法官打電話,法官問律師你在哪裏,律師告知我就在你們法院樓下,法官只好給律師辦了相關代理手續並通知5月10日開庭。

第二天5月9日,律師來到吳忠市看守所要求會見陳晨受阻,律師向相關部門投訴控告。5月10日上午,律師會見陳晨並向法院提交延期開庭申請,還向法院提出管轄權問題,要求法院拿出書面文件。當日只開了個庭前會,沒有開庭。開庭時間等法院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吳忠市利通區法院非法視頻開庭審理了構陷陳晨案。陳晨講述了自己從二零一零年為甚麼開始修煉法輪功,修煉法輪功、學習、持有法輪功資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自己的身心變化。

庭審中,北京律師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講到了《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中「……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公安部 認定和明確的有 7 種:……」還闡述了該通知制定時「按照」、「根據」、「參照」的法律法規或文件;還講到了201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頒布的《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向社會公布了《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中包含的編號第99項《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項《關於查禁印刷 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律師重申:一個修煉真、善、忍做好人的人,其行為舉止依上述明文規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衡量,「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辦案,絕不會出現本案冠名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律師說案卷中的所有舉證,均涉「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證據重複計算」和按案情虛構「證據」並提出質疑;又講了全國同類案件從輕或無罪釋放的案例。有理有據為陳晨做了無罪辯護。

陳晨在法庭的最後的陳述時講:憲法第35條、第36條公民有言論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我信仰以真善忍為標準的法輪佛法,修心向善,祛病健身。十多年來,我由一個被多種病痛纏身的對生活失去信心的「藥罐子」變成一個無病一身輕的健康快樂的人,我學會了做事為別人著想,在矛盾、利益面前不與人爭鬥,以真誠、善良、忍讓的大胸懷修養自身,而不隨波逐流。這些不僅有益於我個人,同時也有益於家庭、有益於國家。做個好人有錯嗎?這樣的好人多了難道不好嗎?為甚麼要把好的誣蔑為邪的,黑白顛倒,是非不分呢?現在提出依法治國,以憲治國。請審判長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照憲法第35條、第36條、第58條、第67條,刑法第3條,依法判我無罪並予以釋放。

陳晨的家屬只能通過屏幕看看自己日思夜想的親人和收聽律師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並為親人在法庭上的自我無罪辯護和精神狀態感到欣慰。家屬均表示如判決不公,集體上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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